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实施意见(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矿产勘查、开发行为,维护矿产勘查开发秩序,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市域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矿产资源形势,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

(一)我市矿产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市矿产资源丰富,一些矿种在全省乃至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矿产资源开发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认真贯彻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努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矿业经济已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山区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市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矿产资源查明程度不高,储量的增长速度远低于开采消耗速度,石油、天然碱和金矿等重要矿产的接替资源严重不足;高铝三石等优势矿产开发应用技术难题亟待破解;勘查、开发秩序在一些地区仍然比较混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的投机行为依然严重,以采代探、非法倒卖矿权牟利等行为屡禁不止,资源浪费和税费流失严重;矿山布局不合理,多为小型及其以下矿山,大型矿山不足1%,矿产资源开发缺少大型企业集团;初级矿产品加工型产业比重偏大,中低档矿产品偏多;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仍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较好地解决,将严重威胁我市相关产业的科学发展和市域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二)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当前,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落实“两保一高”,即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的高效利用。今后五年的总体目标是:在地质找矿方面,到2013年预计新增资源储量:天然碱0.8-1.2亿吨;金金属10-15吨;银金属1000吨;铅锌金属20-30万吨;钼金属2-5万吨;铁矿1-2亿吨。在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方面,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基本好转,如期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与设置更为合理;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新上矿山项目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

二、切实加强地质工作,努力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

(三)加强基础地质工作,提高地质研究水平。努力争取国家和省政府各类涉矿资金,尽快开展全市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调查、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和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开展全市盆缘及第四系覆盖区基岩调查;更新南阳市地质矿产图。

(四)创新找矿模式,拓展地质找矿空间。组建我市国有矿业公司,整合市级各类涉矿资金,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深部找矿工作,重点加强天然碱、铁、钼、金、银、铜镍等优势矿产的深部找矿和隐伏矿床勘查,兼顾铅、锌以及重要非金属矿产的勘查,加大水泥灰岩、钒、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的勘查力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坚持涉矿资金“取之于矿,用之于矿”的原则,切实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地质找矿工作、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和奖励机制资金落实。今后,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市级留成部分30%以上的勘查专项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价款在扣出相应工作费用后,全部用于地质找矿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70%的矿产资源保护专项费也要足额拨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使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多方筹措资金开展地质找矿工作。鼓励中度危机以上的大、中型矿山企业采取多种合作方式开展矿山外围或矿山深部找矿。

(五)构建地质找矿科技创新机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科技平台建设,建立和完善地矿科技创新和支持保障体系,组建市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院,引进、应用高新技术,组织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地质找矿效果、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提供技术支撑。

(六)优化投资环境,广引凤凰栖宛。按照整合资源、优化布局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吸引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莅宛参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鼓励和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在我市取得矿业权。积极支持国家投资勘查矿产地优先配置给实行内部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允许实行企业化改革的国有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转办采矿权,走探采一体化的发展之路。市国有矿业公司要积极参股国有地勘单位占有的国家出资勘查项目。

(七)建立市级矿产资源储备,保障资源供应安全。将国家出资已查明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地和国家、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煤、石煤、铁、钼、金等重要矿种的矿产地纳入战略储备。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适时申请省国土资源部门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计划地出让储备矿产地。鼓励支持大中型矿山企业依法获取后备资源。

三、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

(八)继续深化钼矿等重要矿产资源的整合。钼矿资源整合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河南省钼矿资源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8〕11号)精神,加快推进,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各县市要在确保完成市定矿产资源整合目标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本地自选矿种的整合工作。凡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要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办矿,实现规模开发、集约经营、高效低耗,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到2010年之前,凡资源枯竭或开采规模与矿区(床)储量不相适应、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的小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并予以关闭,确保我市采矿权数量在现有基础上减少10%以上。

(九)加强对优势矿产资源的保护性开采和行业调控。将天然碱、钼矿、独山玉、高铝三石列为我市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对勘查、开采上述资源实行规划调控、计划开发、严格准入、综合利用。市国土资源部门每年要根据市场需求核定全市相关采选企业的年度产量,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市矿业协会或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调控,努力把我市天然碱、钼、独山玉、高铝三石产业做大做强。

(十)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越权发证行为,坚决遏制非法干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和出让的现象。除国家、省、市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家、省、市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空白区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各县市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产地。今后,凡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项目,不再计入招商引资任务。严禁越权颁发采矿许可证,新立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符合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交易行为。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院和市矿业开发公司组建完成后,要积极探索构建市矿业权交易平台,发布全市矿业权市场信息,承担公开交易事项,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必须进入省矿权交易中心或市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开、公平交易。

(十一)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凡在我市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企业管理及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相匹配,申请探矿权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市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竞买人或受让人应有两名以上的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500万元;申请县级发证权限采矿权的竞买人或受让人应有一名以上的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300万元;申请竞买或受让《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第三类矿产采矿权的,其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受理资金明显不足或虽有一定资金实力但不具备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经历和技术管理能力或有明显矿业权炒作倾向的矿业权申请人申请矿业权或参与矿业权竞买活动。

(十二)严格采矿权管理。申请采矿权延续,应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过期的,原则不再受理,采矿权自行废止,除国家政策原因造成过期的以外,在有效期内确因申报资料准备不齐的,可在有效期内申请一次临时延续,临时延续最长不超过12个月。需进行生产勘查的,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生产勘查实施方案,经评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采矿权人可以申请扩大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或其深部,但扩大的区域应是以往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确有资源储量的区域。申请扩大部分的矿种必须与原开采矿种相同,并可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行开采。采矿权人不得申请扩大面积累计达到或超过一个勘查基本区块及能够单独设立采矿权的区域。

变更开采方式,应在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2月前提出申请。变更开采方式,应先调整开发利用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变更开采矿种,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12个月前提出申请。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的要求,不得将开采矿种由《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中的三类矿产变更为一类和二类矿产;也不得将一类和二类矿产中其他矿产变更为煤、铝、铁、钼等矿种。

申请合作、合资开采备案的,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份不超过50%,不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在签定合作或合资合同后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申请备案必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届满6个月前提出。新参与合作、合资方应具备矿业权受让人的基本条件。注入资金或占有的股权超过50%,或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按采矿权转让办理。

(十三)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制度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无偿获得的矿业权应于2009年3月1日起实行有偿处置,年底前完成,所有矿业权人必须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足额入库。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矿业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照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对于已经闭坑的无主矿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提出治理意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采取不同的投资渠道进行恢复治理。

四、合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四)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地质勘查活动必须坚持综合勘查,对共、伴生矿产应估算资源储量并提出综合开发利用建议,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加强监管和督促。矿山开采活动要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工业指标和经济开采品位。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进行综合开采;对于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应制定”采富保贫”的技术措施和后续回采方案,以利于今后可能进行的开采活动;对目前暂不能回收利用的部分,要提出可行的保护性处理措施。完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要全面开展矿产储量利用动态检测工作,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考核监督。

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矿山闭坑管理,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消除环境及安全隐患,并办理闭坑手续。

(十五)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和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原则上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建设项目确需压覆矿产资源的,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尽量做到少压。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建设项目立项论证阶段提出建设性意见。各地报批建设项目和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生态功能区时,必须征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或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的,应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审批部门调整保护区的范围。上述区域不再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地质公园核心区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范围以内已设立的探矿权,探矿工作完成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再设置采矿权;探矿工作虽未完成但对自然文化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将影响降至最小程度,否则中止其探矿权。采矿权到期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一律不再延续。

(十六)拉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拓展延伸后续产业,提高矿产品的附加值,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天然碱开发要在现有重质纯碱、纯碱、小苏打等产品的基础上尽快建设氯化铵装置。努力发展纯碱—特种玻璃、纯碱—洗涤剂等高附加值产品;钼矿开发要尽快完成资源整合,建立1—3个优势企业,努力发展氧化钼—钼冶炼—钼材加工和钼化工等产业链。

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十七)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加强和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努力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地位,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单位一把手的工作目标。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成果。继续坚持由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打击和惩处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站在保障市域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支持、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工作。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违法采矿者购买、使用爆破器材,并负责对违法和关闭矿山企业爆破用品的查缴,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业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对严重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关停;安监部门负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停;电业部门不得为非法矿山供电。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共同确保矿业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在我市的贯彻落实。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一支与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撑队伍,并充分发挥各级矿产督察员的作用,积极配合、支持矿产督察员在本辖区开展工作,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水平。

(十九)加大地质工作投入力度。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支出管理,调整支出结构,提高基础地质和矿产资源勘查投入比例。各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监督市国有矿业公司依法开展矿业活动,努力保障各类涉矿资金尽可能多地投入地质找矿工作,努力形成涉矿资金的良性循环。

(二十)建立健全鼓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在矿产资源管理、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实用勘查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有功人员予以奖励,所需资金从收取的补偿费、采矿权价款中列支。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的矿山采选企业,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的矿山企业,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效益明显的选矿企业,目前暂不能开采、回收利用的资源实施有效保护措施的采选企业和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效果突出的矿山企业等,要在资源补偿费减免、后备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优惠。

(二十一)积极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严防地方保护主义,坚决纠正以停代管、以罚代管等不当行为。各级国土、监察、公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为矿业权人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十二)构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诚信管理和惩戒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业权人、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开发方案编制单位、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机构及独立选矿企业等加强管理和监督,建立诚信档案,规范从业行为。对授意、指使、蓄意编制虚假报告,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吊销从业资质和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以保障我市矿业经济健康有序、科学发展。

二○○九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加强 矿产资源 管理 实施意见 2014 11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55 宛政〔2009〕16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3-25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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