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经济拉动就业能力减弱,用工需求降低,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大中专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压力加大。为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十件实事的通知》(豫办〔200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
鼓励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进一步扩大招考录用的比例,从2009年开始,市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低于50%,市县(市、区)所属的由财政拨款的各类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到我市国家和省定贫困县的贫困乡工作满2年的毕业生在其他加分基础上再给予适当加分。对到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积极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干部计划”、“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鼓励毕业生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毕业生。对参加项目的毕业生给予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二、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是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渠道。要进一步清理影响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努力形成有利于促进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社会环境。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人事档案管理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凡办理了人事代理等就业手续,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三、鼓励骨干企业、科研项目单位和事业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毕业生就业
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有技术专长的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和高科技企业集中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加强人才培养使用和储备。积极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员工队伍,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更多地保留毕业生技术骨干,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在2009年内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市县(市区)事业单位在编制空缺的情况下,除政策性安置外,主要面向毕业生进行公开招聘。鼓励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聘用毕业生为编外工作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鼓励各大中专院校积极开展创业教育和实践活动。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培训有创业愿望的毕业生,增强他们的创业知识,提高他们的创业技能,帮助他们通过创业实现就业。对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除经营事项涉及前置审批的外,可降低或取消出资数额限制,实行试营业制度;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鼓励残疾人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以及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和创业经营场所安排等扶持政策。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五、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
建立统一完善的人力资源市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市场硬件设施建设的投入,不断拓展和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在毕业生就业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组织好分专业、分区域、分层次的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和校园双选活动,增强针对性,提高签约率,切实为毕业生择业和用人单位选人搭建优质、高效的市场服务平台。各地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举办大型和跨地区的毕业生就业双选活动必须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备案,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服务。上述机构举办的就业招聘会,对应届毕业生免收门票。要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的项目经费统一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标准落实涉及的各项政策补贴资金。
加快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无形就业市场建设,提高网络信息服务能力。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大中专院校都要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毕业生就业信息网要联合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和高校,搭建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提高信息发布质量。要采取多样化的招聘形式和多种方式的信息共享,实现行业部门、用人单位、高校和毕业生在网上“面对面”交流,着力解决就业信息不对称问题,尽快使网络招聘成为毕业生求职择业的主渠道。积极开辟外地就业市场,充分利用“沪宛合作”、“汉江中上游地区人才协作会”等平台,在人才培训、人才资源共享、人才工作经验交流等方面开展全方位的合作,实现发达地区的人才需求和我市人才劳务输出的有效对接,在促进毕业生就业的同时,提升我市毕业生的能力和素质。
建立健全市县两级人事代理服务体系,积极为毕业生提供人事关系转接、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转接、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社会保险缴纳、户口迁移等方面的优质服务,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公安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的政策规定,及时为在市县两级人事部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办理集体落户手续,使毕业生安心选择工作或灵活就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人事代理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
六、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拓展一批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的用人单位作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市财政应对参加见习的毕业生按每月补助160元、期限为6个月的标准实行补助,并将补助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也要组织不少于100名毕业生参加见习,具体补助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要围绕培养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目标,尽快建立一大批实习基地,大力开展“订单式”培养,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的毕业生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七、强化对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把困难家庭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援助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各县市区要对离校后回原籍的农村低保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未就业毕业生进行逐户逐人登记,优先安排进入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给予见习补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各大中专院校要针对困难家庭毕业生的特点和需求开展就业指导,提供“一对一”的就业服务和重点推荐,并尽量给予求职经济补贴。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对每年9月1日后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协助,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毕业生,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要重点援助,对缴纳失业金满一年的毕业生,可按政策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力争60%以上的登记失业毕业生能够实现就业。落实临时救助。民政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户籍迁入地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性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为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
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要建立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机制,统筹安排,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强考核督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力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工作,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就业。
二00九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大中专毕业生 就业 通知
N001-2009-000438 | 文 号宛政〔2009〕38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9-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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