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商务局等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1日废止或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商务局、畜牧局、环保局制定的《南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市商务局 市畜牧局 市环保局

为了贯彻落实《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规范全市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确保肉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屠宰加工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2008年新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依法建厂(场)、企业升级改造等措施,逐步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竞争有序、设施先进、质量安全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生猪屠宰加工体系。到2012年全市逐步实现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具体目标:2009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量控制在170个以内;2012年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总量控制在100个以内。等级要求:供应南阳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达到三星级(含)以上标准;供应县(市)城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二星级(含)以上标准;供应乡镇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达到一星级(含)以上标准。

二、设置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建设规划、人口分布密度、交通运输条件、生猪产销特点、环境保护要求等因素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二)控制总量、适当集中。控制定点屠宰厂(场)总量,整合现有屠宰场点,减少数量,提高质量,优化资源配置,鼓励适度规模化生产,避免重复建设,改变目前场点多、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的现状。

(三)提高水平、扩大外销。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外销。

(四)保证质量、保护环境。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条件,加强检疫检验,实施无害化处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必须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严重危害环境的必须取缔或限期搬迁。

三、设置要求

(一)南阳市城区。设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市)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所在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交通便利的乡镇可开展肉品配送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建立放心肉供应点,实施一县一厂政策。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市、县城区(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场)矿居民点,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四)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对生猪养殖或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的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厂址不得设在南阳市城区、县(市)城区内。

(五)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的规划选址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超规划新建屠宰厂(场)必须报省商务厅、畜牧局、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9年7月底前)。要按照新《条例》规定条件,各县市区应在6月底前,将经初审拟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名称、编码报市商务局。7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商务、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及设置规划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现有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第二阶段(2010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将整改后初审认定合格的生猪屠宰厂(场)名称、编码报市商务局。2010年1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合格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及设置规划要求的,重新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三)第三阶段(2012年底前)。对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实施目标等级要求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到2012年底前仍达不到等级要求的,调整规划,实施整合。
对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要求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要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最迟不超过2012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政府要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实现《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本方案实施目标和设置要求。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整合改造、稳妥推进。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26号)精神,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实施标准化改造,整合兼并,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对因实施设置规划,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被压缩整合的现有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强化监管、净化市场。加强生猪屠宰执法力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长期从事私屠滥宰的钉子户、私宰专业村和其他非法屠宰点。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加工和肉品流通、消费企业单位的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食堂等销售的肉品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四)规范秩序,扩大流通。各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限制外地规模化、现代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鼓励质量优、信誉好的肉品扩大流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健全机制、公开透明。贯彻新《条例》、落实设置规划,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依法行政;要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及时受理和查处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全市贯彻落实《设置规划》取得预期效果。

附件:南阳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

附 件

南阳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表

县市区

2009 年末规划定点

2012 年末规划定点

企业编码序号

邓州

23

12

051403xx

内乡

15

8

051408xx

南召

15

8

051404xx

方城

13

8

051405xx

社旗

10

6

051410xx

唐河

17

9

051411xx

桐柏

10

6

051413xx

宛城

7

5

051402xx

卧龙

7

5

051401xx

西峡

12

8

051406xx

淅川

13

8

051409xx

新野

10

6

051412xx

镇平

16

9

051407xx

市城区

2

2

0514000x

合计

170

100

 

 

备注:每个定点厂(场)编号均为8位数,请各县市区按照所给编码序号按顺序编号。

主题词: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 规划实施 实施方案 的通知 2014 11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545 宛政办〔2009〕6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7-02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