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南阳市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四)地质灾害防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在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所辖范围内相关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二、部门工作责任
(一)市国土资源局: 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会同市气象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应急调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负责组织因自然因素造成、确需治理的地质灾害治理和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指定单位负责治理工程的管理和维护;组织专家对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成因和责任进行分析论证和认定,责令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及时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负责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二)市发改委: 督促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业主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市建设委员会 :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巡查和检查,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建设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指导、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公用设施,消除灾害隐患。
(四)市财政局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工程设计和治理等,并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规划局: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六)市气象局 :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提供降雨趋势预报分析资料,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
(七)市交通局: 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巡查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管理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县道以上公路沿线及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检查与维护危险路段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交通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市教育局: 组织排查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学校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威胁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向中小学生进行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九)市旅游局: 负责对辖区内旅游区(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做好监测工作。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旅游区(点)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防灾知识培训。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旅游设施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郑州铁路局南阳车务段: 组织实施对铁路沿线两侧地质灾害的巡查,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现险情要加强动态监测,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强降雨期间增加巡查次数。负责铁路沿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措施,尽快恢复铁路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车辆和行人注意安全。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铁路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一)市安监局: 督促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科学堆放废石、废渣,加强尾矿库管理,防止尾矿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落实预防责任和防治措施。
(十二)市农综办、农业局、林业局 :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调查,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业、林业生产建设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治理,消除灾害隐患。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农业、林业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十三)市水利局 :组织、指导本行业本部门地质灾害调查,督促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水利建设单位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对水库周边、河道两侧、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巡查排查,发现隐患或险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监测、值班、速报、应急处理等制度,做到预防责任到人,防治措施到位。组织抢修因灾毁损的水利设施。及时提供汛情、水情等实时信息。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水利建设工程,督促建设项目业主单位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十四)市畜牧局 :组织、指导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十五)市公安局 :负责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工作,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十六)市民政局 :指导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七)市商务局 :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重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十八)市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和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等情况。
(十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组织实施灾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二十)南阳军分区、武警支队 :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和武警指战员参加抢险、救助工作。
(二十一)市广电局 :督促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宣传工作。
(二十二)南阳供电公司 :组织、指导灾区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重点工程、市政设施等重要部位的电力供应;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二十三)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南阳分公司 :及时维修因灾损毁的通信线路,保证灾区通讯畅通。
三、奖惩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地质灾害 防治 责任制 通知
N001-2009-000430 | 文 号宛政〔2009〕49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9-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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