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建设富强美好和谐新南阳创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9〕30号)及《中共南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六创一迎”工作方案的通知》(宛发〔2009〕15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宣传、交通、规划、建设、农机、工商、旅游、卫生、质监、广电、教育、司法等相关部门参加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交通事故应急机制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抓好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乡镇政府要确定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村民委员会交通安全职责,设立农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农村公路交通秩序和加强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国家和省、市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制定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统筹研究和部署阶段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具体措施;细化、量化各有关部门职责任务,抓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督促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积极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内容,兑现奖惩,对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各相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逐级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切实把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单位、基层和个人。

(四)扶持农村客运发展。借鉴云南及我省信阳固始、罗山等地经验,通过政策优惠、税费减免、优质服务等方式,逐步将农村公共交通延伸至村,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的公交和“新农巴士”。要运用市场化手段,公司化经营,加强统一管理,优化经营环境,深入推进农村客运网络化建设。

二、落实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一)加强驾驶人教育管理

1.在全市开展“公民守法行,单位创文明”活动,将个人和单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情况纳入文明单位(含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学校等)、文明个人考评内容。由市、县文明办牵头,各级公安、交通、农机部门配合,对全市各类驾驶员组织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并对各单位交通违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驾驶人安全管理台账,组织本单位驾驶人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学习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教育本单位驾驶人文明驾驶、遵章驾驶。

2.交通运输、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培训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以及教学管理混乱,存在使用无资格教练员、非教练车号牌车辆培训等问题的驾校,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培训条件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培训资格。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信誉考评体系,落实驾校考试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完善培训与考试工作衔接机制,对驾校培训质量较差的,应减少受理报考人数,暂停受理报考申请,并限期整改。要强化驾驶学员培训的规范化管理,严密培训记录,规范培训档案,认真落实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强化对驾驶学员交通安全意识、医疗急救技能、冰雪泥泞等复杂道路条件下驾驶技能的教育培训。

3.公安、农机部门要严格驾驶人的考试、发证和审验工作。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对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特别是申领大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考试,加强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条件的审查和驾驶培训记录的审核,严格落实增驾逐级申请制度,严密考试程序。强化对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能力和法律法规知识、复杂路面等条件下驾驶技能的考试。落实机动车驾驶考试责任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倒查和追究。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证的考试发证工作。

4.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制度建设,加强道路运输驾驶人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查申请客运经营驾驶人的安全驾驶经历。5.公安部门要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要强制教育培训,并重新考试;要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道路运输从业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依法严格对重点驾驶人的安全监管,落实终身禁驾等惩罚制度。农机部门要完善拖拉机驾驶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违法拖拉机、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5.旅游部门要协助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的监管;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加强导游员、旅游客运车辆驾驶人等旅游从业人员道路交通知识培训。

(二)加强车辆安全管理

1.车辆所有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使用、维修、保养、检测制度,淘汰、更新老旧、报废车辆及车辆安全运行技术档案;定期开展车辆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国家产品公告目录的机动车及配件行为;依法查处非法回收、销售报废汽车和擅自拼装、改装车辆行为。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厂家依法进行查处;对检测设备未通过检定、未取得计量认证证书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只收费不检车的安检机构,对未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资格许可的安检机构,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检验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行车日志制度。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GPS(全球定位系统)等装备;全面落实客运企业的主体责任,严禁不具备资格的人员驾驶客运车辆,严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路行驶,杜绝以挂靠名义出让客运班线和经营权,严惩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督促客运场站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危险品检查等工作,杜绝客车超员出站。

5.公安部门要按照机动车产品公告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办理机动车登记,切实加强机动车查验,严格机动车唯一性确认,依法严肃查处为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机动车发放号牌的行为。对客运、货运、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校车等重点车辆实行档案化管理。要严格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审验,定期核查报废车辆,并向社会公告,监督对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进行解体。

6.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检验关,严禁超范围发放牌照。

7.教育部门要会同公安等部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和承租车辆安全的监管力度,继续开展接送学生车辆、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科学核定接送学生及幼儿车辆的定员数量,建立健全校车和中小学幼儿园承租车辆及驾驶人管理制度。

8.驻宛部队及政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军、警车和号牌的管理,不得转借使用;要会同公安部门打击伪造军、警车号牌违法行为;要完善军、警车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健全军、警车交通违法抄告信息反馈机制。

(三)加强道路管控

1.公安部门要认真分析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针对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违法超车、违法停车、违法占用应急车道、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货车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持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改善道路通行秩序。要统一组织交警、巡警、派出所民警等一线警力适时开展集中整治,充分利用现有警力和科技手段加强路面交通监控。

加强与交通、城管等部门配合,继续深入开展市城区交通秩序综合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影响中心城区交通安全和畅通的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三轮车、“摩的”非法营运;加强与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加大市城区大型建筑物停车场的管理力度,对于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和面积的,责令限期改正。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施工绕行路段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良好的通行秩序。

2.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的建设养护,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工程项目,按规范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道路安全设施;按照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要求,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措施,对高速、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在交叉路口设置减速设施;对农村公路临水及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

加强对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管理,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违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予以处罚。

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3.规划部门要加强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和实施,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统筹考虑用地布局和综合交通,避免出现跨路市场;要加强城市城区停车场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要规划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及时制定计划进行改建和扩建,把停车场建设和居民小区出入口建设列入建筑项目规划。

4.建设部门要加强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及时维修、养护道路,保持路面完好;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完善交通信号灯、城市道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及时整治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道路、桥梁,对排查出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危险点段,督促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产权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清理城市城区道沿以上违章占道,取缔马路市场、占道经营、沿街叫卖等行为,设置规划建设城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进行规范管理。

5.旅游部门负责旅游区内道路安全管理,维护和完善道路安全防护设施。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管理

1.深入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经验及成效,以农村地区为重点,深入研究、准确把握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制定进一步推进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的实施方案,完善创建活动评价考核办法,分类制定评定标准,并抓好落实。

2.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推动建立县、乡(镇)、村层层负责的工作机制,健全相关信息沟通机制,加强农村地区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系,发展农村兼职协管员、义务协管员队伍,充分发挥农村派出所、交通协管员、农机监理站等基层交通管理组织的作用,壮大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3.强化农村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农村派出所日常业务工作,科学设置农村交警中队,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台账,不间断地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农村道路多发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改进农村地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方式,将部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下放至乡镇交警中队代办,坚持推行车辆管理所下乡服务模式,提高农村“五小”车辆及驾驶人的列管率,农村地区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办牌办证率要达到85%以上。农机部门要建立完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台账,会同公安部门加强对无牌无证拖拉机、农用车违法载人的治理。

4.继续推进“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农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定评价标准,加强工作交流,发现、培养、树立一批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试点,强化农机车辆安全监管。

5.抓住“村村通柏油路”的有利时机,大力改善农村道路交通条件,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在交通规划、道路设计、建设和改造中充分考虑农村交通运输的实际需求,逐步提高道路建设等级标准,并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水平。农村“村村通”道路与国道、省道等主干道路交叉口节点要全部修建减速带。

(五)加强恶劣天气条件及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道路交通管制信息通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气象部门进一步完善恶劣天气气象信息预测、预报、预警机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路况信息;会同公安部门制定实施高速公路雾、雪、雨等恶劣天气工作预案,在降雪区域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突发事件应急交通安全工作预案,落实人员和应急装备、物资保障,适时组织预案演练。

(六)加强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2.公安部门重点加强剧毒化学品运输证件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要配备民警防护装备。

3.交通运输部门从严管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对其驾驶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所有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均应安装GPS装置。

(七)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建设

市、县级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的整体功效,提高交通事故伤者和危重患者的抢救成功率,降低伤残率和死亡率。

卫生部门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现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事故处理民警等人员的紧急救护培训,提高交通事故伤员救治率。

(八)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理赔工作

保险机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规定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理赔工作。

三、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方案,安排必要的宣传经费,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尤其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基层宣传投入,建立基层宣传网络,大力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平安农机示范乡、村、户“创建活动,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村民的交通法治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拓展宣传阵地,改进宣传教育方法,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构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交通安全宣传网络,动员全民共同参与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要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丰富宣传手段,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报道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教育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配合公安部门坚决制止使用报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内容,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规定

(一)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具体标准。

(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的规定处理。

(三)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参加,迅速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查。

造成3至9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责任倒查;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和责任倒查;调查和责任倒查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

(四)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对于负有领导、管理、审批、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车辆所有单位存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情形的,对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对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交通责任事故较多的车辆所有单位,公安部门应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联合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六)监察机关依法对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交通安全责任而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和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513 宛政办〔2009〕6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07-22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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