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宛两属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南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 (宛政(2001)65号)自2002年元月实施以来,较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患大病后的医疗待遇。根据运行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及重症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全年累计超 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暂行规 定》中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由大额医疗费用基金原支付标准 的85%调整到90%,每人每年度由原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2万元调整为16万元,调整执行日期为2003年7月1日,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宛政[2001]65号文件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主题词:
| N001-2009-000485 | 文 号宛政办〔2003〕61号 |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9-11-26 |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