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宛两属企事业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南阳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  (宛政(2001)65号)自2002年元月实施以来,较好地保障了参保职工患大病后的医疗待遇。根据运行的情况,经研究,现将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通知如下:

参保人员住院及重症慢性病所发生的医疗费,全年累计超  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符合《暂行规  定》中统筹基金支付条件的,由大额医疗费用基金原支付标准  的85%调整到90%,每人每年度由原大额医疗费用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12万元调整为16万元,调整执行日期为2003年7月1日,其它有关规定仍按宛政[2001]65号文件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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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85 宛政办〔2003〕6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2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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