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南阳市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南阳市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是乡镇财政管理的核心,财政体制建设是乡镇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巩固和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基础。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基本理顺了县乡之间的分配关系,调动了县乡财政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乡镇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去年以来由于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划县级管理和农村税费改革,县乡财政管理的原有格局和收支规模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为进一步理顺县乡财政分配关系,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并落到实处,促进县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精神和省财政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县(市、区)乡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  (豫财预[2002]154号),结合我市实际,对调整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乡财政体制的原则

    (一)分级管理,权责结合。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分税制改革精神,在明确县、乡政府事权基础上,划分乡镇财政收入和支出范围,将乡镇范围内的收入统一划归乡镇所有;将乡镇政府机关运转和必要公共支出由乡镇承担,实现乡镇财权与事权的统一。

    (二)总体不动,部分调整。在维持2000年省政府《关于加  强乡镇财政建设的通知》中有关对乡镇财政体制建设意见的基础  上,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只对中小学教师上划县管理、农村义  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等对县乡财政影响因素进行测  算,对县乡财力进行调整。

    (三)统筹兼顾,合理分配。正确处理县乡分配关系,合理  分配财力,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和乡镇政权正常运转,调动县乡两  级政府当家理财积极性。

    (四)规范简便,平稳推进。按照分税制体制改革的要求,  统一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上解(或补助),增收全  留,短收不补,  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在结算方式上简单  明了,便于操作,利于体制改革平稳运行。

    二、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

    (一)乡镇财政收入范围

    乡镇财政预算收入原则上包括乡镇范围内实现的全部收入。  按照税种和收入类别,乡镇收入划分为固定收入、共享收入、专  项收入和基金收入。

    乡镇固定收入:营业税、资源税、城维税、房产税、印花  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罚没收入、行  政性收费收入、其他收入。

    共享收入:增值税25%部分,土地增值税5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50%部分,耕地占用税30%部分。

    专项收入:排污费、教育费附加等。

    基金收入:按有关政策规定列收。

    (二)乡镇财政支出范围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原则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变化,除农村义务教育调整为县级支出外,乡镇包括原由乡统筹开支的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优抚等支出均应由乡镇支出(县以上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支出除外),纳入乡镇财政支出基数。

    具体包括:

    1、维护政权机构正常运转的各项行政经费

    2、支持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支出

    3、乡镇社会保障支出

    4、乡镇公共建设支出

    5、其他支出

    6、专项支出

    7、基金支出

    三、税收返还基数的核定

    税收返还基数原则上按原体制确定的数额不作调整。对于乡镇上划两税增加较多的,县对乡镇要按规定计算税收返还增量。上划两税增加较少的,县对乡镇可将基数固定下来。

    四、收支基数的核定

    (一)收入基数。要在详细测算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变化的基础上,以2001年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数,扣除一次性收入因素后,进行确定。使乡镇收入基数真实、准确、可靠,促进乡镇财政收入健康平稳发展。
 
   (二)支出基数。首先,计算全县可支配财力。以2001年底自有财力(不含专项收入和基金收入形成的财力)加上已纳入基数的各项转移支付补助和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补助资金为全县总财力,扣除县市区统一支配专款,如粮食风险基金、支农配套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等支出,计算全县可支配财力。其次,计算人均财力。将全县财政供给人员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全额供给人员,即全县财政标准供给人员。按全县可支配财力与全县财政标准供给人员之比计算全县人均财力。然后,按各乡镇的财政标准供给人员和全县人均财力分配各乡镇财力。对乡镇人均财力的分配不得低于全县市区人均财力的百分之九十,乡镇按分配财力数额分解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款。加上专项支出和基金支出后形成乡镇支出基数。
 
人员经费。乡镇政府在职人员按照政府编制、人事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标准核定。离退休人员已实行社会养老统筹的按全县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统筹标准安排,未实行养老统筹的按离退休人员实际工资标准安排离退休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乡镇公用经费的核定以维持乡镇政权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为基本要求,原则上以全县统一的公用经费标准或略低于全县公用经费标准核定。
 
   专款。乡镇专款支出是为支持农村各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按照乡镇现行的平均支出水平和农村税费改革后应纳入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核定。
 
专项支出和基金支出。按收入列收列支。

    五、体制结算形式

乡镇收支基数确定以后,乡镇收入和税收返还基数大于支出的乡镇定额上解;支出大于收入和税收返还基数的乡镇定额补助。

    六、乡镇财政预算资金调度

    (一)已建立国库的乡镇。以乡镇上划两税占该乡镇两税收入的比重和财政体制确定的上解或补助数额核定日常预抵税收返还比例,预留乡镇预算资金,保证乡镇财政有随时可供支配的资金。

    (二)未建国库的乡镇。由县市区财政按乡镇年度支出预算和收入完成进度逐月及时核拨资金,全年统算。

    七、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确保财政体制平稳运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乡镇政府是国家政权的基层组织,乡镇财政是乡镇政府的组成部门,是国家财政的最基层组织。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政府有关乡镇机构改革精神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建立乡镇财税所,统一管理乡镇各项收入和支出,统筹安排乡镇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管理乡镇各单位会计业务和银行帐户。根据上级制度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堵塞收支漏洞,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防范和控刮乡镇财政风险,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
 
(二)改革和加强县乡支出管理,确保干部职工工资及时发放。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县乡机构,实行政企(事)分开,严格核定人员编制,加强县乡人员编制的管理和控制。改革财政支出管理办法,实行部门预算和综合财政预算。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要严格按照编制核定,超编人员一律不供给经费。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规范合理、量力而行地安排公用经费和专款支出。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努力保障乡镇政权和农村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基本需要,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确保县乡干部职工工资及时发放,不能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于各级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要统筹分配、合理使用。凡有工资拖欠的地方,要首先用于弥补发放干部教师工资。

    (三)加强村级财政财务管理。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对于原由乡统筹村提留开支的民兵训练费、计划生育、优抚等支出要作出安排,县财政在核定乡镇财政体制时要明确纳入各乡镇支出基数。对于村组的经费补助,各乡镇要结合村组征收的农业税附加额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合理确定,原则上平原村1500人以上、山区村1000人以上,村年经费定额最低标准2.5万元,平原村人口在1500人以下,山区村在1000人以下,村年经费定额最低标准为2.3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核定乡镇财政体制时认真确定,由乡镇给予补助。农业税附加和乡镇对村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两委会办公费等村级支出。对农业税附加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无偿平调,也不得在村与村之间进行调剂。乡镇财税所要按照村帐乡管的要求,加强对农业税附加和乡镇对村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村级支出量入为出,自求平衡。

    (四)完善乡镇国库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预算法》和《国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善乡镇国库,规范乡镇国库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运行。乡镇国库原则上委托农行营业所办理,无农行营业所的经批准可由农村信用合作社代理。乡镇国库资金必须首先保证财政供给人员工资发放,除财政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乡镇国库资金。

    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涉及县乡财政利益的重新分配,各县市区必须要高度重视,认真测算,合理确定。并将本县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方案于8月中旬上报市财政局审批。

主题词:乡镇财政体制 意见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10 宛政〔2002〕52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1-3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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