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南阳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南阳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豫人保〔2009〕251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宛政〔2000〕100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述企业的退休人员:

(一)地方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二)中央和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三)在本地的省属关闭破产国有企业;

(四)其它关闭破产撤销企业。

第三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市、区)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地方政府尽责、中央补助奖励、省市重点帮助、坚持企业清算、基金结余适当调剂”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资。

第五条 根据上述原则,市直调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4007万元,将经过河南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问题联席会议审核认可的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清算标准,由按照宛政〔2000〕100号文件规定而核算的23600元相应降为18100元。各县(市、区)可按此清算标准执行。

第六条 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在破产时,首先应按宛政〔2000〕100号第十三条规定,通过企业破产财产清算所得、未列入破产财产的土地出让所得等渠道,按调整后的清算标准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对地方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清算缺口资金,中央财政按未参保每人5040元和已参保每人1008元进行补助和奖励;资金仍有缺口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齐;地方配套资金一次到位有困难的,可分年到位,但2011年年底前到位率要达到40%。

第八条 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中央财政按每人12600元进行补助。

第九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各承担50%。

第十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筹集的资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单独列账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按《南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监察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同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十三条 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原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院破产裁定书、关闭撤销文件;

(二)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及退休审批表;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分别于2009年年底前为第二条所述的一、二、三类企业退休人员,2010年年底前为第四类企业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保障其从参保次年1月1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属于困难企业且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市政府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按《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宛政〔2004〕74号)参保的困难企业,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年核定缴费标准,并逐步过渡到按正常企业参保。对今后出现的困难企业,原则上不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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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09-000476 宛政办〔2009〕11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12-1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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