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

二 00 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与实施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建工程中心的目的是:

1 、旨在探索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的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2 、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3 、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中心,使之成为带动整体技术水平提高,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力军。

第三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科技发展的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实施。按照“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强化创新、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单位组建一批工程中心。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2 、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3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 、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引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组织机构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建立各种现代科技型企业等运行机制。

第二章 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 凡符合组建市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 、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工程技术研究的设计基础,并在科学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 、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济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 、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

5 、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6 、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7 、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七条 申报及立项程序

1 、申报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有关指导性文件,按照规定格式填报《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和《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题纲”见附件二)。经县科技局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

2 、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对论证通过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列入该年度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计划。

3 、申报单位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并填写《南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三),经市科技局审批后,下达本年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任务,正式启动实施。

《计划任务书》是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组建期限一般为 3 年。

第九条 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进行组织与协调,主管部门根据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与管理。工程中心在建设期间要定期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市科技局。工程中心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报告。

第十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由依托单位、有关成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的工程中心管委会,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并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组建所需经费采取科技经费支持、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科技经费用于工程中心的设备购置、技术与人才引进等(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要求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一定的资金匹配。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自筹资金组建工程中心。已经具备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基本条件,利用自有资金申请建设市级工程中心的,按规定程序申报后,市科技局在工程中心建设计划立项方面将优先考虑,在科技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

第十四条 已经完成组建的部门、企业工程中心,可以直接申请为市级工程中心。具体程序参照“验收大纲”(附件四)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科研、人才等综合优势和基础条件。依托单位应成为其科研后盾,并为其提供必要的组织、技术支撑和后勤支撑等。

第四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组建批准后,市科技局按照工程中心年度实施计划每年评估一次,评估不合格者提出警告。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者取消组建资格,并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完成组建任务后,由市科技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其《计划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照市科技局制定的“验收大纲”进行。

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南阳市 ×××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九条 对于按照工程中心组建任务要求提前完成任务者,在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申请提前验收。愈期未完成组建任务者,应及时写出报告申述理由,市科技局将视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对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随时对工程中心组建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如发现与原组建计划要求不符,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改正,直至撤消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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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40-2009-000079 宛科[2004]60号
科学技术局 2009-12-3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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