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宛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白河南阳城区段确权划界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方案要求抓紧开展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白河南阳城区段确权划界工作方案
为了有效保护白河湿地公园生态环境,保障南阳城区防洪安全,现制定白河南阳城区段确权划界工作方案。
一、确权划界的范围
考虑到鸭河工区建设,白河南阳城区段河道确权划界的范围为:鸭河口水库大坝以下至宛城、卧龙两区与新野县交界线之间的白河河段。
二、确权划界依据和原则
确权划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河南省水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河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确权划界的原则是,依照法律法规,从简从宽,既有利于防洪安全、工程安全、管理、运行和发挥效益,又有利于经济稳定、政治稳定、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依法划界、依法确权。
三、组织机构
由南阳市中心城区河道整治工程指挥部负责,指挥部下设白河南阳城区段确权划界办公室,抽调市水利局、国土局、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公路局、中级法院及宛城、卧龙两区政府有关人员参加,水利局主要承担对防洪规划细部落实工作;国土局主要承担地籍调查审核确权工作;林业局主要承担林权调查落实工作;其他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确权划界实施
按照1998年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的《唐白河干流防洪规划报告》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流量组织实施。
(一)水利工程用地申请登记的范围
1、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
2、水利部门直接使用的生产、生活用地及其附属用地;
3、水利部门使用的其它土地。
(二)申请登记
1、各区所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各区水利管理部门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2、橡胶坝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生产、生活用地,由管理单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土地登记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在办理土地申请登记时应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1)各时期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及其它能够说明水利工程用地权属来源的材料;
(2)因房屋买卖、交换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提交买卖、交换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证明;
(3)因历史等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可由土地使用单位写出情况说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相关证明。
(4)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主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4、能够说明水利工程土地状况的规划设计相关资料(包括工程竣工图)。
(四)权属调查
水利管理部门要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用地的权属调查及审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门配合。
权属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调查工作底图;
2、编制地籍号;
3、发放指界通知。按照工作计划排定权属调查日程,预先通知与本宗地相邻宗地使用者按时到现场指界,通知方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依法送达;
4、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对照土地登记申请书直接核实本宗地与邻宗地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五)界址调查操作要点
1、界址的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邻宗地使用者亲自到现场共同指界;
2、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3、对有争议的界址,应在调查现场协商解决,调查现场不能处理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4、所有界址点、拐点要按规定设置界标;
5、违约缺席指界或指界人在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下述方式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或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其宗地界线以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
(2)如双方违约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员依据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确界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或认界后不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者,如有异议,应在十五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担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上述两条确界自动生效。
6、记载调查结果。调查结果应在现场记录于地籍调查表上,并绘出宗地草图。
(六)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原则
市、区水利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部门。其它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
1、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水利部门管理使用的土地按有关规定已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部门。
2、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上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原则上应予退出,如一时无法退出,且不影响防汛及水利工程管理的,经征得水利管理部门同意,可暂时确定其使用。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交还水利管理部门。
3、整治河道新增可利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根据需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后,用于水利工程的,可确定给水利部门管理使用。
4、凡土地权属界线明确,与原批准范围相符,但界线内实际面积与原征用或划拨文件批准的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原批准征用或划拨的界线确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面积误差在登记发证时予以更正。
(七)地籍测绘勘丈
鉴于河道工程行洪的特性,地籍图纸使用国家测绘部门正式提供的图纸,可较好的反映土地原貌。
1、水利工程用地的地籍测绘应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严格执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由有地籍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地籍勘丈任务。
2、水利管理部门现有的设计、竣工等图件,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凡符合测绘和登记发证要求的,可不再重新测绘。
3、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用地的测绘工作,由双方共同协商,可由一方承担全部测绘任务,并将测绘结果抄送另一方使用,也可由双方共同组织完成。
(八)对历史遗留土地问题的处理
1、对于有争议的工程管理用地和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确权原则进行协商调解解决。
2、对于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可由水利基层管理单位按照土地管理部门的规定写具情况说明,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3、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水利管理部门可以与农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民集体继续耕种,今后水利工程建设或管理需要时,应无条件退出,交还水利管理部门。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九)界址标志
1、水利工程用地地籍调查确定界址后,界址点及拐点必须埋设界标。对于界址点(拐点)之间距离较长的,原则上每150米加设界标。界址线为曲线的可根据情况适当加设。
2、埋设界标时,必须在双方指界人均在场的情况下,由调查人员对所认定的界址点,在实地现场埋设界标。
3、所需界桩经水利和土地部门协商,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提供;也可以由水利管理部门按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规格、标准自行制作。
(十)工作经费
本次白河中心城区段确权划界工作现场发生的勘测定界及测绘等有关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通过临时追加途径统一拨付。
主题词:白河 确权划界 工作方案 通知
| N001-2010-000207 | 文 号宛政〔2010〕34号 |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0-05-31 |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