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科技服务业,提高我市的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河南省《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和我市实施“四个带动”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重要意义: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和内容,也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措施。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新形势下,科技中介机构以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为基础,紧密联系各类创新主体和要素市场,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重要的支撑性服务,推动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降低创新成本,化解创新风险,提高创新效率,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第二条 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创新能力为根本出发点,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推动社会力量按照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原则,大力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为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力的信息、技术服务和支撑。
第三条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力争在 5 年内,优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实行政务、事务、服务分离,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造就一批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形成门类齐全、功能完备、开放协作、高效运行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充分满足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四条 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政策扶持与监督规范相结合,全面指导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第五条 科技中介机构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从事科学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开发研究所(中心);
(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转让与扩散业务的科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心;
(三)从事技术交易、技术转移和知识流动的服务中心;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科技咨询中心(部)、技术服务中心(部)和技术培训中心(部);
(五)从事科技成果评估业务的科技评估事务中心(所);
(六)从事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业务的科技普及(传播)中心;
(七)其它从事科学技术中介活动的单位。
第六条 引导和支持各类技术力量建立科技中介机构,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农业科技园区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全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的各类机构来我市开展科技中介和服务业务。
第七条 建立科技中介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中介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中介人员,关键业务岗位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或技术经纪人担任;
(三)具备必要的科技中介场所、工作条件和资金保障;
(四)从事中介机构资格的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职称(技术经纪人、技术咨询师等)证书以及在科技中介机构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中介水平的证明材料;
(五)建立中介机构申请表以及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申办科技中介机构的证明。
第八条 加强公共科技信息平台建设。整合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和共享。科技行政部门要向科技中介机构开放科技计划、科技成果、行业专家信息,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制定和实施科技资源共享制度,推动信息市场、技术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衔接配套。探索建立网上科技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并逐步与全省信息网络和全国信息网络联通,逐步形成相互连接的科技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十条 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有关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二条 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三条 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强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信誉监督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化。通过面向市场需求提供优质服务从而提高科技创新绩效,让中介机构发展成为政府引导下的市场行为。
第十四条 加强中介机构人才队伍建设。鼓励优秀的专业人才进入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优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允许非公有制单位中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科技中介服务。有计划的组织科技中介服务人员开展培训、交流、学习、考察活动。对在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技管理部门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强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科技中介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工作计划,要指导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行政机关的服务和协调职能,规范行业管理。
科技中介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成立市级科技中介机构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并到市民政局进行登记;成立县(市)级科技中介机构由县(市)科学技术局审批,并到县(市)民政局进行登记。登记后其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科技中介机构年度检查及变更事项参照科技部、民政部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每年要向审批机关提交年度总结报告,并进行年度审核。
南阳市科技局
二 O 一 O 年 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发展 科技中介机构 意见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成果科 2010 年6 月16 日 印发 |
(共印 50 份)
主题词:
N040-2010-000037 | 文 号宛科〔2010〕39号 |
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10-07-02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