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
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生态南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实际出发,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实现全市禁养区无养殖企业的目标。
具体目标:2011年完成禁养区60%养殖企业(规模: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迁关闭,2012年完成禁养区40%养殖企业(规模: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迁关闭。
三、方法步骤
搬迁关闭工作分为组织发动、全面搬迁关闭、检查验收三个阶段,2012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一)组织发动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科学制定搬迁关闭方案,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帐,做到搬迁关闭工作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和目标责任“五落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公示搬迁关闭方案和企业名单,宣传搬迁关闭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重要性,组织召开专题部署会,对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和企业法人深入动员,在全市形成良好的搬迁关闭工作氛围。各县市区政府的搬迁关闭方案和搬迁关闭企业基本情况于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二)全面搬迁关闭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严密组织,科学实施,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到位。
搬迁关闭畜禽养殖企业的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养殖设施、转移畜禽、清除养殖饲料和废弃物。
(三)检查验收
2011年,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60%的搬迁关闭任务,8月31日前申请并通过市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30日前申请并通过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组的验收;2012年,各县市区完成剩余40%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任务,2012年8月31日前申请并通过市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30日前申请并通过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组的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是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畜禽养殖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抓好此项工作,加强指导和督查,切实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
(二)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漏报、瞒报、谎报搬迁关闭养殖企业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对搬迁关闭不到位的养殖企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目标责任、解决时限,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实行区域养殖建设项目限批,扣除年度环保目标责任相应分值。
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畜牧部门: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取消备案和补助、奖励资金。
工商部门:对搬迁关闭的养殖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水利部门:对搬迁关闭养殖企业,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力部门:对搬迁关闭养殖企业,依法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监察部门:对漏报、瞒报、谎报搬迁关闭养殖企业,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搬迁关闭不到位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三)责任追究
在规定的时限内完不成搬迁关闭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任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环保目标责任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关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方案及年度搬迁企业的名单,市环保局要于5月底、9月底向社会发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完成搬迁关闭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调度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限期搬迁关闭企业的督促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由市环保局进行汇总,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
主题词: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搬迁 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2014 11
N001-2011-000712 | 文 号宛政办〔2011〕1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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