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检测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行为,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以及省市一系列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施全程监管
(一)加强投入品环节监管。畜牧部门要加强对饲料和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饲料、兽药生产企业按照技术规程生产,明确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确保不生产、不经营、不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饲料、兽药等不合格产品。各级畜牧部门要重点检查饲料、兽药经营门店销售饲料、兽药的来源,检查其各项记录是否齐全,检查其是否存在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品行为。一旦发现有生产、销售“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加强养殖环节监管。各县市区畜牧部门要以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县乡防检中心站为依托,对辖区内的养殖场实行包场包户责任制,具体到人,监管到户。以生猪养殖场户育肥猪和饲料为监控重点,增加抽检密度,加大抽检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合理、科学地用药、用料,建立养殖档案,实现安全生产。积极组织监管人员签订包场、包户目标责任书,发放质量安全告知书,组织养殖场户签订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承诺书,落实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做到不漏人、不漏场、不漏户,严防在养殖环节添加和使用“瘦肉精”,保证畜产品养殖环节的安全。
(三)加强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根据《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登记和备案管理,加强对其经纪活动的监管,查处违法经营。要建立畜牧兽医行业经纪人的档案并予以公示。要建立经纪人信用记录,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参与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人要依法严查。工商部门和畜牧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享经纪人登记备案信息。畜牧部门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督促辖区内从事畜牧兽医行业的经纪人签订不经营、不销售、不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不收购、不贩运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的承诺书,配合工商部门对畜牧行业经纪人进行监管,发现经纪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依法打击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不法行为。
(四)加强产地检疫环节监管。对养殖场、户出栏生猪(牛、羊),要实行产地检疫与“瘦肉精”检测同步制度。对产地检疫要实行申报制度,随报随检。凡未进行“瘦肉精”抽检或抽检不合格的生猪(牛、羊),一律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乡镇防检中心站要严格按照“瘦肉精”快速检测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三样试纸检测。指导养殖场、户在生猪(牛、羊)出栏前按2%进行“瘦肉精”自检或委托检验。在养殖场、户自检的基础上,检疫人员要按出栏生猪(牛、羊)的2%进行“瘦肉精”检测。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导和检疫员共同签字。“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牛、羊),同时报告县级畜牧部门,送样到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认。若确认为“瘦肉精”阳性的,按《全省“瘦肉精”检测呈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暂行)》(豫牧〔201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出境环节监管。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出境,货主要凭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签字换发。出省境的生猪(牛、羊)运输车辆经过我市6个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或有关县市区高速入口时,要主动出具出县市区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接受动检人员检查和“瘦肉精”检测。全市6个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县市区高速公路入口临时检查点的检疫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必须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各县市区高速入口临时检查点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省境临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瘦肉精”检测工作规范(暂行)》(豫牧〔2011〕42号)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市境高速公路入口动物“瘦肉精”临时检查点的通知》(宛政明电〔2011〕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加强屠宰环节监管。派驻定点屠宰企业的检疫人员要对进场生猪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进行检查登记。检疫人员必须为持有检疫员证的正式在编人员。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指导屠宰企业建立生猪屠宰购销台账,严禁无耳标、无产地检疫证的生猪流入流通环节。要实行屠宰企业自检制度,对检测出的问题生猪要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坚决杜绝含“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猪肉流入市场。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要对每批次屠宰生猪进行抽检,抽检比例按每批次屠宰生猪数量的2%进行,同批次最少抽检2头。抽检合格的由驻场检疫人员出具“瘦肉精”检测报告,并登记存档备查。“瘦肉精”检测为疑似阳性的,动检人员要立即控制同批次生猪,并报告当地畜牧部门。确认为阳性的,按《全省“瘦肉精”检测呈阳性生猪(牛、羊)应急处置工作程序规范(暂行)》(豫牧〔2011〕41号)有关规定执行。
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管理,严格审核程序,依法取缔不具备资质和防疫条件的屠宰企业。要与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定承诺书,监督企业开展自检工作。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监督屠宰企业如实做好活猪进厂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督促屠宰企业配合驻场检疫人员开展生猪“瘦肉精”抽检和检疫,做好问题猪的控制及无害化处理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药品流通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在流通环节的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要健全药品购销管理机制,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从合法药品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销售“瘦肉精”类药品要核实对方资质,并建立核实情况登记表。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表,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要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和药品稽查协查机制,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按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八)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管理。工商部门要强化对肉类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猪(牛、羊)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健全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对猪(牛、羊)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检查。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肉品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肉品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监督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九)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求企业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当地质检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各级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辅料采购验证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瘦肉精”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肉制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瘦肉精”带来的安全隐患,严把肉品采购验证,确保我市肉制品质量安全。
(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自觉抵制私屠乱宰肉品流入餐饮消费环节。要按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河南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对库存肉品进行查验。重点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账是否登记进货时间、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验收人等;是否索取检疫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单、有效购物凭证等。对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即封存,经查实确实属于不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的肉品予以销毁,属于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将查清来源,及时通报和移交有关部门。
二、加强畜牧部门监管检测能力建设
(一)完善市级机构建设。设立南阳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健全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提高科学决策、快速反应、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市级综合执法机构,将南阳市城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合并到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南阳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支队、南阳市铁路动物检疫站牌子。责成市编办、市畜牧局根据上级要求参照其他市成功做法尽快制定具体方案,报市政府研究。市财政立即划拨专项购置经费,给市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增添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等仪器设备,为全市开展“瘦肉精”定量定性监测提供技术支撑。
(二)完善县乡机构建设。6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成立县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县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实验室(中心)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确保每个乡镇建设1个防检中心站。各县市区要根据常年畜禽饲养数量进行科学测算,为畜牧部门增加必要的工作人员,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要将县级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县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实验室(中心)、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镇防检中心站工作经费和增编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也要拨付专项经费购置“瘦肉精”检测基本设备。
(三)建立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要加快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确保从6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实施电子出证工作。电子出证人员必须是动物检疫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市县畜牧部门要根据畜禽饲养数量进行评估,科学测算电子出证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足额拨付。
三、加强宣传教育
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和监管整治“瘦肉精”的相关政策,坚决落实省畜牧部门提出的“五个一”(即一条标语、一部举报电话、一个警示栏、一个承诺制度、一季度宣讲会)宣传措施,积极营造监管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要加强对生猪经纪人、养殖场户的培训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广大群众、从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自觉性。
四、强化监管责任
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管任务,增强责任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坚决做好“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监管工作,形成“瘦肉精”监管工作合力,确保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主题词:瘦肉精 检测监管 通知
N001-2011-000611 | 文 号宛政〔2011〕34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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