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环保局制定的《南阳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南阳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64号)精神,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把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作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调水安全和唐白河、淮河出境水达标、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及全国第七届农运会环境质量、推进国家粮食生产核心区和生态经济示范区建设的重大工程。通过“抓点、带线、促面”,切实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促进农村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发展道路。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从解决区域性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入手,把位于重点流域和区域、国家重大工程和政策实施区,社会影响较大存在环境问题的村庄连片地区作为整治示范对象。
2、示范先行。选择有工作基础、具备实施条件,通过连片综合整治能够真正起到示范效果、提供经验的项目区域,率先开展整治示范。
3、确保实效。把突出环境问题是否解决、区域环境状况是否改善、农村环境管理能力是否提升,作为衡量连片综合整治成效的主要标准。
4、整合资源。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投入,各部门涉农资金在连片项目区进行整合。
5、逐步深化。在先期示范、总结经验基础上,按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支持重点,逐年扩大整治范围,逐步达到片片相连、整体改善。
(三)时限划分
全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时限为2011—2013年,3年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2010年。
我市示范成效评估基准年为启动示范工作的上一年,按照2011年、2012年、2013年三个阶段逐步推进,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一年进行项目成效小评估,三年进行成效大评估。
二、示范区选取和项目设计要求
(一)示范区选取的原则
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重点地区基础上,从我市实际出发,优先将以下地区作为示范区:
1、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及干渠沿线和唐白河、淮河等重点区域流域,新农村建设示范区(包括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移民村、市级以上生态村、循环经济试点村、农村新型社区、迁村并点区域、土地综合整治区域),中心城区、高速公路、机场、省道等交通枢纽和工矿企业周边区域,第七届全国农运会场馆周边等重大工程和政策的实施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需连片整治的村庄,优先治理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庄(三年内完成)。
2、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需要通过连片村庄同步治理才能根本解决的“问题村”集中分布地区。
3、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4、环境问题类似,通过集中连片治理可使多个村庄同时受益的地区。
(二)示范项目设计的要求
1、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要满足以下三个基本要求:
(1)示范项目区原则上应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
(2)示范项目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
(3)拟开展治理的连片村庄存在同类环境问题或影响相同的环境敏感指标,或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可以同时辐射受益。
2、优先支持的示范项目:
(1)改善人居环境质量和与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的连片村庄污染治理项目;
(2)在不出现重复投资的前提下,与国家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程实施进度一致的村庄连片整治项目;
(3)将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内容的地区的项目。
三、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2011—2013年连续三年的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使我市整治范围内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面源污染得到明显缓解,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全面改善。
(二)具体指标
1、改善示范区环境状况
(1)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自来水普及率≥90%,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100%;
(2)保护目标水体水质目标:优于Ⅲ类
(3)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85%。
(4)农村清洁能源普及率≥60%。
(5)有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
(6)村容村貌:村有卫生保洁人员,清扫保洁到位。柴草、杂物、畜粪等分类堆放整齐;无乱搭乱建、残墙断壁、乱涂乱画、乱堆乱放等现象。
(7)群众满意率≥95%。
2、提高示范区农村污染防治能力
(1)村庄污水处理率: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模式处理率≥90%,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处理模式处理率≥70%。
(2)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3)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80%。
(4)户外道路硬化率≥90%。
(5)林木覆盖率≥40%。
(6)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80%。
3、建立健全示范区农村环境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制,乡镇建立完善环保监管机构,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行政村配备环保专干。
四、连片整治示范内容与实施计划
(一)示范内容
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人居环境质量改善为主要目标,重点开展与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内容以工程技术示范为主,同时兼顾农村环境管理和政策示范,建立区域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综合示范区。
整治内容仍沿用《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但不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卫生厕所改造、道路硬化、村庄绿化等已有国家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设内容。鼓励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所在地县(区)将其他涉农专项资金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整合使用。
(二)技术方案
1、技术选取
根据《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20号)、《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村庄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技术路线是: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类型,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行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相结合,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突出连片效益)的技术模式,并注重技术集成和改进创新。
2、技术模式选取
(1)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建有污水排放基础设施的连片村庄,可采取合流制收集污水;人口分散、干旱半干旱地区、经济欠发达的连片村庄,可采用边沟和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2)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治理区域范围内村庄布局分散、人口规模较小、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无动力的庭院式小型湿地、污水净化池和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处理技术;村庄布局相对密集、人口规模较大、经济条件好、村镇企业或旅游业发达的连片村庄,宜采用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人工湿地等集中处理技术。其中,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村庄,须按照功能区水体相关要求及排放标准处理达标后排放;距离市政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等接入要求的村庄污水可采用城乡一体化处理技术模式。
(3)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技术选取。区域城镇化水平较高、经济较发达、交通便利的连片村庄,要采用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技术模式,村庄配置完善垃圾收集、运输系统,乡镇建设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设施,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村庄,要在优先推行垃圾分类(减少需处理垃圾量)基础上,选取有机垃圾与秸秆、杂草等农业废物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定期运到附近城镇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模式选取。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
一是源头控制技术。包括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改进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污染物产生量和处理量。
二是畜禽养殖粪污利用和处理技术。养殖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则粪污应首先进行固液分离,固体粪污制造有机肥,废水经处理后还田利用。采用还田综合利用技术,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污时,应建设区域性有机肥厂或处理(处置)设施;位于各地划定的限养区的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要考虑采用治理达标技术模式,养殖废水经处理后达到《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要求。
(5)连片村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的选取,要根据污染源类型和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选取适宜技术开展治理。
(三)配套能力建设
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的县(区),要制定整治示范区连片整治村庄所在乡镇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治理设施后期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开展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等配套能力建设的实施计划,提出阶段工作任务。
(四)时间进度
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重点围绕两源两河一线(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淮河水源地,唐河、白河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干渠沿线)生态保护,分三期进行。第一期启动整治示范项目,以饮用水源地保护、乡镇政府所在地、移民村、生态村和新农村建设为重点;第二期以具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包括已经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整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连片综合整治示范项目在1-2年可以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为重点;第三期按照新农村建设要求,全面推广示范经验,扩大示范成果。争取通过三年的连片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全面提升农村环保基础水平。
整治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的实施进度安排,列出工程量进度与时间对照表,作为项目实施进度后期考查依据。
五、组织实施
(一)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光杰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力、市财政局局长胡云生、市环保局局长宋宽军担任,成员由市环委会全体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统一领导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要建立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2)统筹推进。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协同推进,务求实效。具体工作分工如下:由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卫生局配合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委配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住建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工作;由市农业局、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道路整治工作;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负责乡镇绿化工作;由市卫生局(爱卫会)负责农村改厕工作;由市农业局(市农机局)牵头,市畜牧局、市科技局配合负责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配合负责农村清洁能源普及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基地建设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配合负责农村地区矿山企业周边地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建立完善乡镇环保监管机构,配备农村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专干和村容村貌整治等综合性工作。广泛发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开展帮扶支援,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深入开展城乡共建、村企共建、军民共建、党政机关挂钩共建等活动。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各负责帮扶支援一个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区,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浓厚氛围。
(3)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明确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的内容、范围、目标、措施、责任分工及中央、省、市、县投入资金数额,建立目标考评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对不等不靠、以我为主、主动治理农村环境的县(区)、乡(镇),要予以必要的资金奖励和补助;对不能如期完成年度治理任务的县(区)、乡(镇),要停止安排或追缴下达的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
(4)加强督导。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县(区)政府要建立“月调度、季督查、年考核”工作制度。县财政、环保部门于每月20日前上报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进度和成效,资金到位和安排使用,后续管理措施与制度的建立等内容。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对工程管理、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分析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宣传推广先进经验,确保项目在既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
(二)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来源。财政部、环保部将我省纳入第二批全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示范省,中央财政将在三年内向我省投入专项资金9亿元,其中2011年2.5亿元、2012年3亿元、2013年3.5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按1:1的投入比例。省、市、县三级资金配套比例为3:4:3。财政直管县的省、县两级资金配套比例为5:5。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鼓励县级增加配套资金。另外,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加大对我市农村沼气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的投入力度。
整合涉农资金。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责,在安排项目资金时优先支持农村环境整治片区,按照“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将移民、村庄道路、供水、排水、改厕、沼气、电力、通讯、绿化等设施建设资金向农村环境整治片区集中。各县(区)政府要按此要求集中使用各项涉农资金,集合部门优势,整合区域资源,扩大综合整治成果,真正形成规模效应。
(2)资金拨付程序。省财政厅下达中央资金预算指标,市、县(区)配套资金在10个工作日内到位后,市级财政、环保部门向省财政厅、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市、县(区)配套资金预算指标文件、资金到账凭证等资料,经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核确认后按资金配套比例下达省级专项资金。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实行县级报账制、核算制和分期分批拨付制,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和项目完成进度分期分批拨付项目资金。由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政府提出报账申请,并附有效报账凭证;乡镇政府根据实施进度提出申报意见,经县级环保部门审核,由县级财政部门核拨给施工单位。乡镇政府在项目通过验收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决算,报县级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项目尾款;县级财政部门在项目决算审查通过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尾款拨付给施工单位。
(3)资金监管。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依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年度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按政务公开的原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项目管理
(1)项目申报。按照《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试行)》(财建便函〔2009〕17号)和《南阳市“十二五”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规划》的具体要求,坚持“逐级上报、专家审核、层层筛选”的原则,确定项目总数及投资额度。项目由县(区)政府组织申报,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初审,经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财政部和环保部备案,并下达市组织实施。
(2)项目实施。乡镇政府在省财政厅下达资金预算20个工作日内,将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环保厅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报省环保厅备案。项目一经批准,申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改变建设内容,不得降低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如确需调整,须经市财政、环保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财政厅、环保厅批准。项目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公开招投标。成立南阳市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招标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农村环保科,会同市财政局相关科室,负责制定方案、审核相关资质资格文件、统一组织招投标。由具备环境工程专业设计、环保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的单位竞标,不允许转包。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具体项目施工。市环保部门在项目实施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设计施工图纸、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算书、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报省环保厅备案。市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指导、督促和考核验收,并在县(区)政府提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市环保部门在项目通过工程验收4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决算书等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抽查。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办法依照省财政厅、环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3)实行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项目公示制。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及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验收考核情况。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将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安排在村庄张榜公布。
各整治示范区乡镇可结合实际,制定引导村民参与项目运行和管理的措施,包括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建立基层农村环保合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保障治理成效长期维持。
主题词: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农村环境 综合整治 实施方案 的通知 2014 11
N001-2011-000676 | 文 号宛政办〔2011〕62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1-06-18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