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鸭河、官庄工区,市直有关单位:

《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搞好全省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548号)精神,结合南阳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消费和娱乐享受型消费行业、高利润行业、垄断性行业、保护类资源开发和产业政策限制类产业。主要涉及住宿、餐饮、娱乐、广告、房地产开发、电力、电信、烟草、采矿等企业。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1.住宿业按经营收入的1.5%计征。

2.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3.服务业(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像、休闲健身、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服务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1%计征。

4.房屋出租(含市场商场内门面、柜台租赁)按租金收入的1%计征。

5.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6.电力、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7.烟草生产企业按纳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5%计征。

8.房地产交易按交易额的0.5%计征。

9.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工程造价的0.1%计征。

10.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矿石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以资源回采率的高低为标准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回采率在65%以上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元;回采率在55%-6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10元;回采率在45%-55%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20元;回采率在45%以下的企业每销售一吨,征收30元。

11.为了安全、环保或保护、节约资源等目的对特殊产品和行业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以及根据需要在水、电、气、热力等某些特定商品定调价时,按调价总额提取1%用于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二)征收管理权限和方式

1.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分行业征收。市级负责市直及城区所有应征行业的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2.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可实行直征、代征的方式,各代征单位可提取一定量的手续费,主要用于代征的成本费用。地税、住建、国土、房管、物价五部门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征收,严格把关,做到应征则征。

二、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

1.用于政策性补贴。当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的重要商品实施价格紧急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适当给予补偿。

2.用于平抑粮、油、副食品等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异常波动。当粮、油、副食品等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剧烈波动时,根据影响价格波动的原因、环节,可适时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

3.用于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政府提价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时,可使用价格调节基金对低收入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必需品动态价格补贴。

4.用于支持重要商品储备。对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5.用于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当市场供不应求造成价格持续上涨时,可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生产基地建设;当肉、蛋、菜、奶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时,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对大规模畜禽生产者和种畜、种禽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价格信息发布,向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提供价格信息;支持与副食品等农产品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的引进、推广;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绿色、有机等农产品的生产。

6.管理费用。包括代征单位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手续费及完成任务奖励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经费,政策宣传、项目论证评估等费用。

7.用于政府规定的其他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二)使用程序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

1.提出申请。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或个人,向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方案、用款计划、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

2.项目评估。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政府价格调控目标与重点,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年度收支计划,组织专人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3.用款审批。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察评估结果,对用款进行审批,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工作的管理,市政府对市价格调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财政、审计、价格、税务、住建、房管、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办,具体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核定、征收、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加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价格调节基金征管要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财务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专户,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方向和程序,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途。严禁任何单位将价格调节基金用于发工资、福利或挪作他用。建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效果评估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对基金征收、使用、结存情况进行如实统计,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三)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收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坐支或挪用。对违反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规定,拒缴、欠缴、逾期不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南阳市市区(含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以及规划中的南阳新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8年6月4日《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08〕59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南阳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印发 南阳市 价格 格调 调节 基金管理 管理办法 的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1-000598 宛政〔2011〕4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07-18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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