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宛城、卧龙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补助和奖励办法。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在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公布之前,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暂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实际营业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过渡周转房的),在过渡期限内,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补助8元,一次性支付,但每户每月不得低于500元。
过渡期限按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间确定。实际过渡期限超过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限的,双倍支付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费。

三、搬迁补助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8元,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按以上标准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四、购房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400元。

五、生活补助费

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补助300元。

六、搬迁奖励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收房屋的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主题词:中心城区 国有土地 房屋征收 补偿补助 奖励办法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1-000588 宛政〔2011〕5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09-2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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