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3月发布实施的《南阳市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宛政〔2007〕12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集体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征收归国有,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修改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统一纳入城中村改造”。

二、将《办法》中第三章第十二条“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或毛地出让”修改为“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开发用地,可以采取净地出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主题词:中心城市 城中村改造 实施办法 部分条款 决定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1-000582 宛政〔2011〕7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1-17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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