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办法》,加强我市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重要意义

气象观测是整个气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好坏和观测站址是否长久,直接关系到观测资料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比较性,关系到气候变化趋势研究和应对工作,关系到气象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的准确性、针对性,关系到社会发展、经济建设、人民生产生活。目前,我市共有国家地面观测站12个(其中国家基准气候站1个、国家一般气象站9个),高空探测站1个,天气雷达站1个,气象卫星接收地面站2个,区域自动雨量站和多要素自动气象站208个,12个自动土壤水分站组成的自动土壤水分监测网,初步形成了地面、高空、空间相结合的立体监测体系,建成了短时天气预报预警、中短期预报、短期气候预测以及农业气象、水文气象、地质灾害等专业预报系统,较好地服务了我市人民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是,随着中原经济区南阳主体区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受到影响和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保护气象探测环境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压力越来越大。

《办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为依法保护我市气象设施和保障气象探测获取更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的信息,为我市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南阳主体区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措施,加大保护力度,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二、明确任务,落实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职责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气象部门列入当地规划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协调解决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建、城乡规划、环保、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气象局要加强本行政区域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要从完善规章制度入手,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要抓紧推进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执法职权分解、执法责任确定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及时在单位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维护气象法制的统一。要抓紧对气象台站的探测环境进行认定,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要及时提出治理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三、建章立制,依法从源头上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各级气象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专项规划要纳入本区域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协商。要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台站类别、地理位置等内容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备案,使相关部门知悉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内容与要求,建立协同高效的联合响应机制。要严格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发现有违法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事件的苗头,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气象局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破坏气象探测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要严格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对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提高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大学习宣传力度,把《办法》的普及学习作为年度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手机短信、12121、广播、报纸等手段,向全社会深入宣传《办法》的基本内容,形成声势,扩大影响,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要高度重视对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单位等特殊群体的宣传,使他们充分理解和掌握《办法》的相关内容。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组织气象干部职工学习《办法》,将其作为从事测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的必要内容,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检查学习和贯彻的效果。

五、严格检查,依法纠正和惩处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部门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认真查处违反《办法》及其他气象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积极会同本级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统一行动,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监察、公安、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本地实际情况,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惩处破坏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加强 气象设施 保护 工作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2-001223 宛政办〔2012〕5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05-29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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