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
为深入贯彻《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管理权限,凡是应当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金申请报告,下同)应当包括项目的招标方案。为加快建设项目审批(核准)进程,项目法人应当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方案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法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并单独编制成册。招标方案格式文本及说明见附件。
二、发展改革部门业务处(科)室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项目的招标方案依法进行审查,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内容,并将核准的招标方案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必须通过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在满足指定媒介发布的前提下,根据自愿原则,项目法人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申请中央投资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活动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发展改革部门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内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项目法人在报送招标方案中弄虚作假,或者在招标活动中违背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时跟踪项目招标方案实施情况,重点监督项目法人是否按照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招标代理机构等内容进行招标。一旦发现项目法人擅自变更招标方案的,应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我委。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