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切实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2〕4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2〕52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职责
(一)强化政府领导责任。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要切实抓好分管行业、系统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安全创建和文明创建内容,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严格实施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各县市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作出消防工作专题报告,报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经费投入和年度消防责任目标完成等情况。
(二)强化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建设、商务、文化、教育、卫生、民政、文物、宗教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安全监管、工商、质监、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消防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会同消防部门,建立完善联管联查机制和信息互通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三)强化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要全面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建设,2012年人员密集场所要全部达标,2015年所有社会单位基本达标。社会单位要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社会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并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
(四)强化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的,要采取上级督办、约谈领导等措施督促整改。对于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火灾隐患防控工作,努力提升公共消防管理水平
(五)加强消防行政许可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办理消防手续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检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部门,适时开展建筑工地和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专项检查。
(六)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各地要定期研判消防安全形势,每年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三合一”(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简称“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学校(幼儿园)、小医院(诊所)、小旅馆、小网吧、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等场所,简称“九小”场所)、“城中村”、“棚户区”、出租屋、连片村寨等火灾易发、高发的区域、场所和行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辖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要将“城中村”、“棚户区”、“三合一”、“九小”场所等“乱点”纳入城市改造总体规划,确保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监管。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督促其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并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形式、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格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消防管理“四员”制度,对每一家火灾高危单位,消防部门明确首席监督员、首席灭火指挥员;单位自身明确应急疏散首位引导员、末位巡查员,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和灭火疏散演练。
(八)加大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力度。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对依法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县级政府每季度要挂牌督办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和火灾隐患突出区域,组织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卫生、建设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尽快消除火灾隐患。
(九)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火灾高危单位和重点单位设置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等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查重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火灾高危单位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2012年底前,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十)落实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制度。健全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受理、查处、移交、反馈、奖励等制度,2012年9月底前,市区和各县市要按照标准建成“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设立专门办公室,配备专(兼)职情报信息员,配齐必要的办公设施,设立不少于10万元的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切实调动公民参与监督消防安全、发现身边火灾隐患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十一)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公安工作绩效考评、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密度和执法力度,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和农村、社区警务室要落实消防安全每日一查、每周例会、每月考评、季度培训、年度责任告知“五项制度”,依法查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加强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单位的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十二)强化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各地要探索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联合会,制定消防安全共同章程,将消防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服务、培训、评比内容,培育行业消防自治自律能力。网吧、娱乐、建筑、装修、家具、酒店、会展、服装、演出、餐饮、物业管理等重点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大力开展自查互查、达标创建、等级评定等活动。积极参与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发挥辅助消防管理、提供消防服务、规范行业消防行为等作用。
三、深化网格精细化管理,全面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工作
(十三)健全基层消防管理组织。乡镇(街道)要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由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综治办、安全监管办、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工业办、文教办、治安巡防队、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社区(行政村)负责人为成员,并指派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社区(行政村)成立消防管理小组,由社区(行政村)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社区(行政村)相关人员参加,积极推动基层消防工作有效开展。各社区(行政村)要以街区、居民小区、楼院、企事业单位、村组为单元,划分"小网格",形成责任片区。指派社区居委会(村"两委")委员分别组织、指导各责任片区消防工作。以物业(商业)管理人员、保安、居民楼(院)长、村民小组负责人、社会单位管理人员为骨干,成立消防自治或区域联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十四)整合基层消防管理资源。各乡镇(街道)要吸纳社会资源,继续深化“消防巡防一体化”、“消防保安一体化”工作,进一步明确治安巡防队和保安队伍消防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标准,强化消防培训,推动其全面履行防火检查巡查、扑救初起火灾、宣传服务群众“三大消防职能”。大力发展消防协管员队伍,各县市区要参照消防文职人员标准,招录一批消防协管员,“一对一”联系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消防工作。切实加强社区“两员一长”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社区要设立消防督导员,居民小区要配备消防管理员,高层住宅要逐一明确楼院长负责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完善基层消防管理机制。建立网格化排查检查机制,乡镇(街道)每月、行政村社区每周组织开展消防检查;巡防队员、保安队员、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志愿消防队员结合自身岗位每天开展防火巡查。建立网格化宣传教育机制,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保安、巡防队员、乡镇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员要结合防火巡查每天提示消防安全;落实“九小”场所消防标牌化管理,2012年底前消防标牌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十六)配齐基层消防装备器材。按照有关标准,乡镇专职消防队、巡防队、保安及各类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电动巡逻车、消防电动自行车和灭火器材。2012年底前每个县市区分别增配轻型消防车数量不少于5辆,消防电动巡逻车不少于30辆、消防电动自行车不少于50辆。2012年底前,所有社区、行政村至少设置1处公共消防器材点和1处消防水源。按照社区建设“三室两中心”(消防巡防室、消防工作室、消防培训教室和消防体验中心、应急调度中心)的要求,2012年底前,所有街道要依托平安建设中心建成应急调度中心。
四、加快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切实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配套
(十七)编制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各地要认真编制、同步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尚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县市区、建制镇,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已发布消防规划的,要制定并严格落实年度实施计划;消防规划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2012年年底前全市14个产业聚集区(南阳市高新技术、新能源、光电产业集聚区、内乡县、唐河县、方城县、社旗县、新野县、淅川县、桐柏县、镇平县、邓州市、西峡县、南召县产业集聚区)要编制完成消防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八)加快消防队站建设。2012年7月底前,高新区和农运会场馆消防站投入使用,方城、桐柏大队完成搬迁任务。2012年底前,南阳市消防模拟训练基地、邓州市消防二中队开工建设;西峡县二中队投入执勤;淅川大队完成搬迁任务。2015年前,中心城区再新建14个消防站。“十二五”期间,全市14个产业集聚区消防站全部建成,组建县级政府专职队伍。
(十九)加强市政消防设施建设。要加强市政消防供水、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补齐欠账。建设、通信、城市供水等部门要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共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完整好用。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二十)开展全民消防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中宣部等八部委《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广泛开展“平安社区(农村)”创建、“消防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和“家庭学校消防安全计划”等活动,大力实施消防橱窗工程,高频次、高密度传播消防安全知识。针对城市、农村留守老人、妇女和儿童,创新形式方法,积极开展上门式消防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积极引导消防志愿者参与消防宣传培训、查改身边火灾隐患等活动。依托消防宣传车搭建流动宣传服务平台,利用3G通信技术建立网上消防安全教育馆,扩大宣传覆盖面。
(二十一)构建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格局。各地要将消防安全宣传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平安建设和全民普法教育内容,加强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撑,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要结合消防重点工作,设置消防专题和专栏,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义务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向公众提示防火灭火和火场逃生知识。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开展典型火灾警示教育,每年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十二)强化针对性消防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技能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和科普、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民政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基层村官培训教育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教育培训活动。各地要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每年对乡镇和行政村负责人实施消防培训,培育基层消防管理“明白人”;要加强消防专业人才培养,支持社会力量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推行消防专业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依托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站,加强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以及保安、电气(焊)工的消防专业培训。2012年全市30%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013年达到80%,2014年达到100%。
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不断壮大社会消防力量
(二十三)推动发展专兼职消防队伍。2012年底前,21个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居住人口2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要按照新标准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指导全市现有18支企事业专职消防队加强队伍、人员、装备等建设;按照有关规定,新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粮食、棉花、石油、煤炭、药品等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等单位,要全部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督导火灾高危场所建立防消联勤专职队,2012年底前全市超大型商市场、超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全部建队,配备轻型消防车和装备器材,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建队并设立消防执勤点;2013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防消联勤专职队。加强合同制消防队伍和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规范征招、培训、使用和管理工作。年底前,全市合同制消防队员要达到125人,消防文职人员要达到253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障和优惠政策,逐步将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序列,将非现役消防员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二十四)鼓励发展志愿消防队伍。2013年,所有村庄、社区要因地制宜建成志愿消防队,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配备基本的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火灾扑救、消防宣传等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志愿消防队业务、训练上指导,努力提高志愿消防员的消防业务技能,以适应初期火灾扑救、群众消防宣传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消防宣传,不断提高村庄、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引导其参与消防宣传教育、火灾隐患治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积极组织、发动员工参与消防志愿者活动。
(二十五)规范发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发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严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市场准入,建设、工商、消防等部门要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成立。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年度培训制度,其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黑名单”制度,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资格。
七、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
(二十六)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消防建设的投入,完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制订的《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建立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用于保障消防部队装备、工程建设、灭火应急救援装备、消防信息网络建设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支出等所需经费,完善消防员职业健康保障机制。
(二十七)加大消防专项经费投入。按照城市用于消防设施维护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不低于城市维护费6%-8%的要求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将消防员高危、生活、执勤、健康等职业补助津贴纳入各级财政保障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地方消防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社会各单位要保证和加大消防安全投入,落实消防设施建设、火灾隐患治理等必须的资金,为本单位消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八、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升灭火救援能力
(二十八)强化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各地要建立应急救援扁平化调度指挥机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交通、环保、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订应急预案,细化职责任务,明确指挥关系。健全一体化运行管理机制,落实应急工作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要情通报等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完善常态化培训演练机制,制定应急救援队伍年度培训和演练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市政府每半年、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由多力量参加、多部门协同的综合性应急演练。
(二十九)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按照公安部《公安消防部队2012-2015年灭火救援装备建设规划》(公消〔2012〕5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综合应急救援装备建设的通知》(豫政办〔2012〕30号)的要求,2012年底完成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大力推进部队灭火救援常规装备、特种装备和防护装备的配备、淘汰和更新,所有执勤中队的基础配置要达到相关要求。各地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装备,邓州、新野、镇平要逐步配备AT多功能水/泡沫消防车、强臂消防车。市消防支队配备56米以上举高类消防车、强臂破拆消防车、动中通卫星通信指挥车。到2015年,所有县级消防队、特勤消防队的特勤装备、灭火救援攻坚组装备、综合应急救援队装备、个人防护装备及备份全部达标。
(三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各地要合理规划应急储备装备物资品种、规格和数量,充实应急装备物资,完善应急保障预案,畅通应急调运渠道,建立物资有备、补充有续、调拨迅速、管理规范的应急保障机制,努力提高公安消防机关处置突发公共消防安全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市战勤保障队要按照标准配齐战勤保障车辆装备,进一步完善与民航、铁路、公路等相关部门的联勤机制,提高应急运送和持续保障能力。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豫政〔2012〕52号文件 加强和改进 消防工作 意见
N001-2012-001120 | 文 号宛政〔2012〕67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7-27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