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活跃流通、拉动需求、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真正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目标任务
办好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改革发展联系点,着力打造新型供销合作社。围绕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构建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和经营服务新体系;建立供销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新体系,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村级综合服务社,增强农村社会化服务功能;加快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式的转变,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和社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建立供销合作社组织新机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在转变职能、建立新的管理体制上实现新突破,在开拓农村市场、扩大消费需求、活跃农村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到2015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购销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利税3亿元以上,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上,所有者权益10亿元以上。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
(一)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
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以市惠农达农资集团及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为龙头,规范完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各级政府要扶持供销合作社扩大测土配方配肥生产经营规模;支持供销合作社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各级商业储备和救灾储备任务。
(二)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快对传统经营网络的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市有大型仓储物流龙头、县有配送中心、乡有标准化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发挥“一网多用”的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食盐、建材、福利彩票、通讯代理等连锁经营和劳务服务业务,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支持日用消费品下乡的有关政策给予补贴。
(三)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
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完善服务功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创新农副产品流通方式,推进“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经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支持市供销合作社建设南阳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大型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棉花储备物流中心。落实国家对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批发市场土地供应政策。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流通型、加工型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享有相应扶持政策。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作为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免除蔬菜类农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环节增值税,清理和降低农产品批发市场、城市社区菜市场、乡镇集贸市场和超市的收费。
(四)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发挥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骨干作用,规范建设一批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区域集散回收交易市场、专业化分拣中心和综合加工处理基地,形成回收分捡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体系。各级政府要健全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拆解和二手车市场交易业务,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统筹布局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相关设施和场地,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税收政策、财政补助和资金投放上对供销合作社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给予大力支持。
(五)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
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仓储设施、经营网络和管理优势,发挥供销合作社主渠道作用,依法依规开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实行集中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送、定点销售,形成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的经营网络。加强烟化爆竹安全经营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安全监管、公安、供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经营安全。
三、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一)加强专业合作服务
立足当地资源和特色产业,利用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鼓励和扶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对接,引导农民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积极探索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引导农民采取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等方式创办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条件成熟时,逐步成立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鼓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各级政府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各有关部门在办理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组织代码、卫生许可、环保许可等证照和证照年检时,要简化程序,免收或减收相关费用。
(二)完善行业协会服务功能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各类为农服务协会,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反映行业诉求,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等工作,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的新途径、新办法。
(三)强化农村综合服务
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新型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搞好传统服务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展文体娱乐、图书音像、医疗卫生、邮电通信、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科技信息等综合服务。各级政府要扶持供销合作社推进公益性服务向农村延伸,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对于供销合作社领办创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各级政府应将其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扶持政策。
(四)开展教育培训服务
各级政府要采取财政补贴和资助办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各类协会利用教育培训资源,大力开展职业技术教育和农民技能培训。要制定合作经济人才培训计划,重点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和行业协会负责人培训;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支持市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市五职专搬迁入驻“职教园区”。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一)加快推进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重组
要在坚持合作制的原则下,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组织。要按照经济区划合理调整基层社布局,统筹资产管理,突出抓好县、乡空白基层社的恢复重建工作,着力发展壮大一批服务功能完善、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和农民经济利益共同体。各地要支持基层社恢复重建农村经营服务网点,在建设用地、税收、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
(二)不断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
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政府直属涉农部门,负责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和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履行搞活农村商品流通和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职责,承担监管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各级联合社要解放思想,转变发展方式,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切实加强对基层社和社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
(三)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发展壮大
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骨干龙头企业,并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完善企业经营机制,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社有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立项、优先落实扶持政策及资金;各级供销合作社组建的企业集团董事长可由同级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兼任。
(四)推进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转变
通过资本连接、品牌输出、总经销、总代理,大力发展商品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开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合作,发展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和多元化经营。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积极拓展汽车、旅游、房地产等经营业务。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类保险机构合作,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系统财产保险等安全统筹业务。支持利用供销合作社“南阳商务信息巷”、“中华农资农贸网”、“南阳建村装饰网”等信息平台,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等现代经营方式,参与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五)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要加强社有资产监督与管理,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对下级社社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下级社重大资产处置要报经上级社同意。建立和完善上级社对下级社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健全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企业改制、城镇规划建设、行政区划调整等随意侵占、平调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也不得将供销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划入国有资产管理,更不得用供销社的集体资产抵销非供销合作社的债务,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集体经济的完整性。
五、切实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供销合作社工作汇报,研究部署供销合作社工作,及时解决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各级召开的涉农重大会议、重要活动要通知供销合作社参加。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制定有效措施,搞好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为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凡国家和省、市给予农业、国有商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各级财政要重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中原经济区南阳主体区供销物流服务体系、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综合服务组织建设等,具体支持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参照省定办法另行制定。各级政府要抓紧完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以下简称“新网工程”)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切实加大对“新网工程”的资金投入,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按税收政策和审批权限给予税收减免。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9号)的有关政策,支持社有企业战略重组。委托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全市化肥、农药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淡季商业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任务。设立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训基金,用于培训合作经济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强化项目建设支持
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支持供销合作社承担农业产业化经营、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研发推广、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等项目。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现代农业科研和成果转化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财政扶持范围。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四)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委共同复核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到位;对经营性亏损,实行挂账停息。能够回购的债务要以县为单位打包捆绑、协商合理价格后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支持供销合作社与有关金融机构加强协调沟通,妥善处置历史债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创新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要进一步明晰供销合作社资产的产权关系,凡因经济体制改革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与政府其他部门的产权纠纷,由同级政府和上一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协调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供销合作社之间的产权纠纷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协调解决。各级供销合作社管理的资产在同级理事会管辖范围内调拨使用。改制中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不视为交易行为。鼓励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开展资产开发和提升社区经营服务功能。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社区新建的经营网点可作为公共事业建设用地纳入整体规划。
(五)优化改制环境
要认真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将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切实做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相关政策落实工作。各级政府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协调,确保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供销合作社企业改革改制时,可以享受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各项优惠政策。
(六)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从高校毕业生、选调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供销合作社队伍;通过民主选荐、严格考核、大胆聘用德才兼备、农民群众信得过的农村致富带头人担任基层社或社有企业负责人。建立健全社属企业法人代表综合业绩奖惩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积极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供销合作社 改革发展 意见
N001-2012-001122 | 文 号宛政〔2012〕6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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