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南阳新区、鸭河、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鸭河口灌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九日
鸭河口灌区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鸭河口灌区的工程、灌溉和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鸭河口灌区灌溉排水系统控制面积范围内的灌排和相关水利工程及其管理单位。
第三条 灌区的主要任务是灌溉、排水、防洪、除涝、城乡供水,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灌区在完成主要任务的同时,发挥自身优势,拓展服务领域,搞好水土资源利用,积极开展城乡供水、水产养殖、灌区型观光农业、风景区旅游等经营性业务,为灌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第五条 灌区管理单位依法履行保护灌区工程和水资源职能。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灌区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是准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支渠以上骨干工程管理。专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市设管理局管理干渠,县区设管理局管理分干渠,乡镇设管理所管理支渠。在工程规划、用水调度、防汛指挥、水价执行等方面接受灌区市级专业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和调度。灌区水利工程在一个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二个或二个以上行政区的水利工程,由上一级行政区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支渠以下末级渠系由集体负责管理,在各级政府或水行政部门主导和灌区管理单位业务指导下,积极推行由村级水利服务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县区、乡镇政府负责按渠系或行政区划组建村级水利服务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经费从地方财政和水费收入中解决,组织并对其运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规章制度;
(二)合理调配水源,严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和先进科技成果的研发、应用。保护水质,防止污染,加强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保护,为用水户提供优质供水服务;
(三)组织实施灌区项目建设,承担所负责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良好、运行安全;
(四)推进灌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灌区管理水平,推进灌区现代化建设;
(五)严格供水成本核算,搞好水费计收、管理和使用;
(六)利用灌区水土资源,科学、合理开展多种经营,促进灌区良性运行;
(七)维护灌区合法权益,在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水政执法活动。
第八条 村级水利服务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非营利性互助合作、自我服务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核算,民主选举负责人,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用水户管理、维护农田灌溉工程设施,确保工程完好、良性运行;
(二)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请购水,组织用水户公平、有序、高效灌水;
(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并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交付水费;
(四)负责组织涉及渠系改造、用水户投工等重大事项,征求全体用水户意见或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通过有关决议,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灌区骨干渠系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废弃等规划设计方案要符合灌区工程规划要求,报市鸭灌局同意,市水利局批准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灌区工程配套范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打井项目,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凡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渠、跨渠、穿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渠管道、电缆等,必须符合规定的防洪标准和灌区有关技术要求,相关工程方案要向灌区专业管理机构申报。
第十一条 需要征用灌排工程及占用灌溉水源的,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灌区管理单位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根据灌区管理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划定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所用土地应依法确权发证,立标定界。
第十三条 为维护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灌区工程管理单位因施工、防汛需要,在工程管理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堆放物料、占压土地等,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做好灌区工程的防洪保安,保护灌排渠道、建筑物和观测、通讯、交通等设施的安全。在灌区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灌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绿化树木;
(二)在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的物体;
(三)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向渠道倾倒或排放垃圾、废渣和污水等;
(五)未经批准违章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
(六)未经批准开采砂石等;
(七)擅自开垦土地;
(八)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输水、行洪管理;
(九)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通讯、电力等专用线路上搭接线。
违反以上规定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外,对蓄意破坏或造成严重损失的,将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和管理,提高职工素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灌区管理单位岗位设置与定员标准。严格划分承担防洪、排涝、抗旱等公益性事业部门和岗位,以及承担灌溉、城镇供水等经营性部门和岗位,明确业务范围、职责和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逐步采取科学管理方法和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灌区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灌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制定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管养分离,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工程维修养护体系。灌区专业管理机构及用水合作组织,应对重要工程设施定期检查观测,做好岁修、清淤等工作,保持灌溉排水渠沟断面,保证行水畅通,提高管理水平。末级渠系由村级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合理分摊用工和费用。跨行政区域的渠道按照受益面积合理分摊用工和费用。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七条 灌区引水和水量调配应服从灌区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对防洪、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做好灌区内的防洪、排涝、抗旱工作,保障防洪、排涝、抗旱安全。
第十八条 灌区严格按计划供水,完善量水设施,落实好签字手续;做好水情、雨情、墒情、汛情和水质等测报与监测工作,对用水单位(户)进行技术指导,强化供水服务与协调,全力服务好农业灌溉。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用水、随意抢水、干扰管理人员正常供水的,灌区管理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水。
第四章 资产与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灌区管理单位建立完善有关资产运营、资本运作和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并按有关规定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灌区承担的防洪、排涝、保护生态环境等公益性任务,按国家规定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成本和费用,实行财政资金补偿。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农业供水水价政策,灌区农业供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水价改革试点区域内或有条件的地方,经审批可推行终端水价制度。
第二十三条 灌溉年度结束,灌区管理单位及时结算水量、水费,下达收交任务。采取灌区管理单位委托代收、自收、农民用水者协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相结合的灵活收交方式,按时足额完成收交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搭车收费、截留、平调、挪用和减免水费。对于拒交水费的,灌区管理单位可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
第五章 技术研究与推广
第二十四条 灌区应重视灌溉试验工作,不断争取资金,加大投入,改善科研条件,使灌溉试验技术推广应用成为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主动力。
第二十五条 加强灌排技术改进,做好灌溉试验工作,改进灌溉技术,提高用水效率,满足农业生产和结构调整等需要。
第二十六条 灌区应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国家灌溉试验站建立密切协作关系,研究各种先进实用的灌排工程技术和节水技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全市其他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及省政策和法规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鸭河口 灌区 管理办法 通知
N001-2012-001201 | 文 号宛政办〔2012〕84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2-07-28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