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淅川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是国家高速公路网的组成部分和省、市政府确定的“十二五”交通基础设施重点工程。该项目的建设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三门峡至淅川高速公路(南阳段)建设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照我省统一制定的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2.青苗补偿费耕地为1000元/亩。
3.耕地开垦费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的群众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被征收土地群众社保安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占用、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原则上国有划拨土地按现有征收土地成本价格补偿;国有出让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建设临时占压土地(包括使用的堆料场,弃土(石)场,预制场和修建的工棚、简易道路占用土地)和取土用地。
(一)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耕地青苗补偿费为1000元/亩,对于被临时使用的耕地破坏严重,恢复周期长,可多支付一季的青苗补偿费。临时用地地上附着物按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取得使用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取土用地和堆料场、弃土(石)场、预制场、简易道路等)的施工单位,应由使用方到西峡县、淅川县国土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国土部门缴纳100元/亩的管理费,经县国土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位置、面积、数量、深度使用临时用地,同时要与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态保护结合起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与当地乡、村、组协调用地、拆迁等有关问题。对于弃石场等确有困难不能造地和复耕的临时用地,应按永久性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临时用地复耕保证金。属工程占压用耕地,复耕保证金按3000元/亩的标准,由施工单位向西峡县、淅川县国土部门缴纳,国土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施工单位负责复耕。同时,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复耕验收标准,所在县国土资源部门成立复耕验收领导小组对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经验收达标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否则,由施工单位再复耕或从保证金中扣除资金由群众自行复耕。
(三)取土用地费用。利用耕地取土的,取土深度限制在1.6米以内(其中表层30厘米厚活土移走集中堆放、复耕时恢复为耕作层)。在临时用地补偿的基础上,按5元/立方支付取购土费。不能复耕或因超限制集中取土用地不能复耕的,按永久性征收土地标准予以补偿,不再交纳购土费。
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结合被征收土地区域的实际情况制订。
(二)经济林补偿按林业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高速公路设计文件确认的用地范围以外的拆迁物补偿及个别特殊事宜,由业主单位及所在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同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处理,其补偿按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四)其它附着物拆迁补偿。《三淅高速公路(南阳段)建设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见附件)没有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进行补偿。
(五)电力杆、通讯网络杆、广播电视杆(简称“三杆”)和文物勘探等附着物的拆迁补偿,由业主单位会同产权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规签订动迁协议,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
(六)拆迁户搬家补助费。4口人以下的(含4口人),每户搬家补助费为500元;4人以上的,每增加一人补助费增加100元。搬家过渡费,每户每月300元,按6个月计算。
四、耕地占用税及有关费用
(一)耕地占用税,按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征地管理费按征收土地和拆迁总费用的2.8%计取。
(三)工程建设协调工作经费按征收土地和拆迁总费用的4.3%计取。
(四)不可预见费按征地和拆迁总费用的3.5%计取。不可预见费用于征收土地拆迁、施工环境保障和建设过程中不可预见特殊情况的处置。
五、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本项目征收土地安置补偿和附属物拆迁费用,由业主单位一次性全额拨付给南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会同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实际征收土地和拆迁数量一次性下拨给产权所在县,全部用于征收土地安置和附属物拆迁补偿。西峡县、淅川县要设立高速公路建设征收土地和拆迁专用帐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补偿费用,要全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西峡县、淅川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的征收土地和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别要做好拆迁户的过渡安置工作,对拆迁户拆迁后无处居住的,可提前支付部分补偿费用,先安置后拆迁。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和业主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每年要牵头组织一次专项审计检查,各级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征收土地和拆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征收土地和拆迁费用依法落实。
六、征收土地和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淅高速公路(南阳段)建设征收土地和拆迁工作由南阳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统一组织,市国土资源局、业主单位紧密配合,淅川县、西峡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市公安局、林业局、水利局、文广新局、南阳供电公司、联通公司等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合作,及时解决征收土地和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三淅高速公路(南阳段)的征收土地和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三淅高速公路(南阳段)建设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日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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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淅高速公路(南阳段)建设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doc
主题词:三门峡 淅川 高速公路 南阳段 补偿标准 通知
索 引 号 N001-2012-001109 | 文 号 宛政〔2012〕82号 |
发布机构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2012-11-20 |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