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南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
南阳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
第四条 南阳市城市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市规划、住建、土地、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园林及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地和现有的园林绿地,未经审批,不得改作他用。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公园性质和用地规模确定适宜的内容和各项占地比例。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绿化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和居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相关规定标准、尚有余地可以进行绿化的,应当进行绿化。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工程建设投资。配套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进行简易绿化。
第十二条 新建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商业、金融、居住区、地下停车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其建筑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垂直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城市绿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附属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约定养护管理;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同时适时修订规范。
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养护管理,建立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档案;发现树木死亡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应当及时清理死亡树木,并补植更新。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禁止改变城市园林绿化的自然景观或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人文景观的风貌和格局。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
(二)在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有害物质,堆放杂物,燃烧物品;
(三)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
(四)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
(五)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六)盗窃、损毁园林设施;
(七)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实施统一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管理体系。
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实施挂牌保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对濒危古树名木,应当及时抢救和复壮,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应在经批准后迁移。迁移过程中应当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成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移植:
(一)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
(二)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的;
(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第二十一条 砍伐树木必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妨碍交通、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移植价值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四)树龄、树容已达到更新期的;
(五)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第二十三条 因树木生长影响管线、交通设施安全的,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兼顾设施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修剪费用由管线或者交通设施管理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进行管线建设,应当避免穿越城市绿地;确需穿越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及时恢复原貌或者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树木保护措施,确保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原有树木保持合理距离。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绿地植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推广无公害防治,防止环境污染,保证生态安全。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园林绿化资源进行统计、监测和监控,组织开展城市绿地普查,并建立城市绿地数字化管理系统,对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动态管理。
市住建、房管、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园林绿化统计数据。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查处。
第三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可以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园林绿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执法人员履行前款职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破坏城市绿地和园林设施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各级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行为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阻挠、妨碍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园林绿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城市 园林绿化 管理办法 通知
N001-2013-000168 | 文 号宛政〔2013〕28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3-0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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