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0日


南阳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2013年2月)

 

为营造良好的中医药发展环境,确保《南阳市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的意见》(宛政〔2010〕49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南阳中医药事业畅通引进专业人才“绿色通道”的意见》(宛政〔2011〕8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外地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若干扶持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发展战略布局,实现扶强扶优与利民惠民的有机统一


(一)坚持以大众惠民中医药健康服务为导向,以中药产业经济发展为引擎,以张仲景文化品牌优势为着力点,统筹各部门力量,形成中医药发展合力,争取国家和省级倾斜扶持,以项目带动实现集群突破。


(二)对《南阳市中医药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中的张仲景文化核心园区(张仲景中医药文化产业集聚区)、中医药养生体验园、宛西制药、现代中药产业园区、市中医院扩建、医专升本为张仲景医药学院、“五大宛药”品牌和“十大中药材基地”等十四个重点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三)加大对中医药医疗服务和养生保健、“治未病”的支持力度,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确保中医药惠民措施落实,争取早日创成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市。


二、增加各级财政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


(四)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市、县、乡财政对中医药经费投入实现单列,政府对中医药事业经常性经费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政府中医药事业投入占卫生事业投入比例提高到10%以上。


(五)保证公立中医药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投入,落实实施市、县级中医院倍增计划所需项目资金;在中医药机构基本建设中减免有关配套费用;在全市215个乡镇卫生院和3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保证有1-2名执业中医师的前提下,建设“中医堂”,每建成一个,市县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补助3万元。


(六)增加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专项投入。一是设立创建全国中医药先进单位专项经费。按照人均0.15元标准,每年由各县(市、区)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支持中医院的专科专病建设、中药房达标、乡镇卫生院康复设施配备、中医适宜技术培训、创建工作档案整理以及科研资助、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等项目内容。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创建工作经费。二是设立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求,根据《河南省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市、县财政对中药资源普查工作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三是支持张仲景医院并入南阳市中医院(张仲景国医院),建设豫西南最大的三级甲等中医院,对合并后的南阳市中医院给予公共卫生单位待遇,编制内人员实行绩效工资。


三、落实好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七)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八)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支付范围。


(九)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城镇居民以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中医医院住院的,报销起付线降低100元;对住院病人使用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以及采取针灸、推拿、拔罐等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中医药特色服务项目的,报销比例提高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门诊病人使用中医药和中医药特色服务的,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


(十)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中医药服务。


(十一)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入农村和社区。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院内制剂,可以在对口支援的基层医疗机构内使用。


药监部门对中药制剂的申报、生产、使用、流通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简化中药制剂申报与审批程序,降低中药制剂的审批检验收费及标准。


(十二)扶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配制生产。支持二级以上(含二级)中医医疗机构共建制剂室。医疗机构可以委托GMP达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GPP达标的医疗机构制剂室加工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


(十三)鼓励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发展,完善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准入机制。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诊所,方便群众就医。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积极投资发展中医药产业


(十四)将中药材种植产业发展纳入优势农产品推进工程,与扶贫开发、林业产业、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农业产业化发展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在规划安排、项目设置、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捆绑实施。


(十五)对南阳有种植优势的道地中药材山茱萸、辛夷、唐半夏、桐桔梗、裕丹参和有规模的杜仲、金银花、天麻、柴胡、栀子、木瓜、板蓝根、夏枯草等,根据其发展状况,择优扶持。相关部门要积极筛选中药材地道、经济、适生品种,规范推广栽培种植技术,发展中药产业。


(十六)鼓励企业、种植大户通过租赁、土地流转等方式建设中药材种植GAP基地;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科技、农业、扶贫等各类项目资金支持;各级财政要统筹有关资金,用于开展中药材质量检测、鉴定和品牌的注册、申报及认证,推进我市中药材通过国家GAP认证,塑造南阳中药材品牌。


(十七)国内外客商在我市建设中药药源基地,可以租赁农户承包地或国有农用地,农户也可以以土地承包权入股参与药源基地建设和兴办中药企业;兴办中药加工企业或中药技术研究机构,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药技术研究机构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收购、兼并、租赁、控股、参股经营国有、集体或非公有制制药企业的,投资商依法选择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按法定土地出让最高年限设定使用期限。


(十八)投资中药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部分要重点用于中药种植项目的支农支出和土地开发整理及企业周边的城市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十九)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中医药企业的国内外客商,从事中药种植及药用植物初加工的企业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国内外客商、中医药机构在我市投资建设中医医疗服务机构、中药种植项目,兴办中药产品加工企业,从事中药及相关保健食品流通企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贷款。对我市中药产业化带动作用大、资源利用率高的龙头企业,其扩大再生产项目的银行贷款,可按照有关政策要求,通过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


(二十一)鼓励在本市境内的所有中医药企业开发、研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二十二)凡在我市投资兴办中医药企业机构的国内外客商,其业主和直系亲属可以在该企业机构驻地城镇入户;外来投资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工作人员,及时办理入户手续,并在子女上学、入伍、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三)鼓励我市中医药服务贸易企业“走出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中医对外医疗合作,鼓励推进多层次中医药国际教育合作,开展高水平中医药国际科技合作,推动中医药文化国际传播。


五、建立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和同行评议机制


(二十四)对北京中医药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等全国22所中医药大学及中医学院涉及的中医医疗、中医基础等11个中医类专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拥有中医药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者,一经南阳市中医院、张仲景医院、中医药研究所、张仲景博物馆等市直4家中医机构和市中心医院、疾控中心、第三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等20家医疗卫生机构聘用,均按“绿色通道”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十五)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和引进。全市每5年开展一次中医药专家评选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名中医药专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和博士硕士培养点、工作站。建立多渠道人才培养投入机制,用于加强高层次中医药人才,特别是中青年优秀中医药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部门引进人才时要适当向中医药人才倾斜,并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十六)实行中医药同行评议机制。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建立并实行同行评议、评定机制。

 

六、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二十七)重点做好中医药科研、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保护,妥善保护不宜申请专利的中医药工艺、方法。加大对中药行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扶持与保护力度。加强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工作,将道地药材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


七、从学生抓起,普及中医药知识


(二十八)把中医药文化知识、张仲景文化纳入全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常识教育内容,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专题报告会,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八、健全机构,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


(二十九)完善机构设置,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完善中医药发展管理职责及其机构设置。要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并结合实际,在有条件、有基础的乡镇先行试点,确定在编人员专管专抓,在全市形成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中医药发展管理体系。


九、建立对中医药工作的奖励制度


(三十)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奖励。一是市政府设立“中医中药发展政府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中医药工作开展较好、对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县市区、企业(或医院、单位)、个人各一个;二是由张仲景基金会设立“张仲景医学奖”,每年评选一次,主要奖励对传承、弘扬、创新张仲景学术和祖国传统医学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主题词:中医药 发展 扶持 措施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3-000164 宛政〔2013〕20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05-2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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