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住建委制定的《南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有利于降低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节能减排任务;有利于促进建筑产业优化升级,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利于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健康性,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五”以来,我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超额完成“十一五”目标任务,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但也面临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城乡建设模式相对粗放,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监管机制不完善,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意义,把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规划,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县(区)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市发改委、住建委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绿色建筑行动中发现的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南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 市住建委
(2013年12月10日)
我市正处于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对于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57号),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建设大美南阳、活力南阳、幸福南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紧紧抓住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以切实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牢牢抓住绿色建材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关键环节,着力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加快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加快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1.新建建筑:城镇新建建筑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2015年设计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100%,施工阶段实施率98%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建绿色建筑不低于200万平方米,2015年城镇新建建筑2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新建建筑绿色建筑比例达到50%以上。
2.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11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建筑节能改造任务40万平方米。
3.绿色新型建材:“十二五”期间,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年均增长4%以上,2015年达到53亿标砖,占墙材生产总量的98%,应用比例达到99%以上。钢结构构件、高性能防火保温材料、新型建筑防水材料、绿色装饰装修材料等生产和应用比例进一步提高。
4.可再生能源建筑利用:“十二五”期间,全市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7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太阳能光热利用建筑面积450万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利用建筑面积250万平方米;新增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3.28兆瓦。
二、深入推进新建建筑节能
(一)加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树立建筑全寿命周期理念,将绿色建筑比例、空间利用率、绿化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绿色交通比例、废弃物回用比例、再生水和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率等指标体系纳入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在各地新区规划和建设中,重点推动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做好城市新区、中心商业区和居民社区规划建设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城乡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大型公共建筑和新建商品住宅小区应配建地下停车场,配建的附属用房应当尽量利用地下空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研究制定绿色生态城区和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二)大力促进城镇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城市新区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建设绿色生态城区,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达到30%以上。新建建筑节水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小区设置雨水收集利用装置,建设区域性中水回用系统。强化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推动城镇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制定符合绿色生态发展要求的新农村规划,将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太阳能热利用工程等纳入规划,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地区土地利用、建设布局、污水垃圾处理、能源结构等基本情况的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地方村镇绿色生态发展重点区域。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推进生物质能利用,发展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省市重点镇和丹江口水库上游和汇水区乡镇积极开展绿色重点小城镇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重点城镇。鼓励农民在新建和改建农房时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结合实施建材下乡政策,组织农民在新建、改建农房时使用适用材料和技术。
(四)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10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城镇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监管和稽查,中心城区新建建筑施工阶段实施率达到100%、其他达到95%以上。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不允许投入使用,强制进行整改。实行民用建筑绿色信息公示制度,建设单位要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将民用建筑的绿色性能以张贴、载明等方式予以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必须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三、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加快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探索成本低、效果好的适宜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十二五”期间,完成集中供暖、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110万平方米。着力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围护结构和空调、电梯、采暖、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十二五”期间完成改造面积40万平方米。
(二)开展城镇供热系统改造。组织实施城镇供热系统综合节能改造,因地制宜地推广热电联产、生物质锅炉、工业废热利用和分布式能源等供热技术,推广“吸收式热泵”和“吸收式换热”技术,提高集中供热管网的输送能力。开展城市老旧供热管网系统改造,减少管网热损失,降低循环水泵电耗。加快淘汰低能效、高污染的燃煤供热小锅炉,更新改造老旧供热管网系统。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供热锅炉。2013年底前,市中心城区燃气和热力管网覆盖区域且热力或燃气能够满足生产和运营要求的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三)创新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源消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调查统计和分析,编制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方案,明确节能改造的目标、范围和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中,要同步开展节能改造,实现“三改三提升”(改造老旧小区环境和安全措施,提升环境质量和安全性;改造供热、供气、供水、供电管网管线,提升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改造老旧建筑的节能和抗震性能,提升建筑的健康性、安全性和舒适性)。要将节能改造实施过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面监管,确保节能改造工程质量。制定改造方案要听取居民意见,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条件许可并征得业主同意的前提下,研究采用加层改造、扩容改造等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减少扰民,积极推行工业化施工和标准化施工。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应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推行既有建筑与绿色建筑相结合的改造模式,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按照《河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财政奖励。
四、大力发展绿色新型建材产业
(一)调整建材产品结构。结合各地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发展节能利废、生态环保、安全耐用、施工便利的绿色建材。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积极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一体化屋面、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大力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到2015年末,标准抗压强度60兆帕以上混凝土用量达到总用量的10%,屈服强度400兆帕以上热轧带肋钢筋用量达到总用量的70%;预拌混凝土使用比重达到70%以上,预拌砂浆使用比重达到10%以上。深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全面禁止使用粘土制品。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湖河淤泥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研发、生产新型建材。
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质监局等部门要研究建立绿色建材认证制度,编制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对绿色新型建材企业给予扶持,引导产业合理布局,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和规模。
(二)推动建材产业改造升级。实施建材产业总量控制下的有序发展,适当提高新上建材项目规模、节能、环保、土地和技术等准入门槛,除利用现有企业建设用地并与之配套实现废渣综合利用外,新上利废建材项目一律进入产业集聚区。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或集中供气,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建立墙体材料、保温绝热材料、建筑防水材料、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等建材产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据各县区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合理布局建设绿色建材生产基地,重点做大做强一批生产标准化、管理现代化、装备自动化、产品先进化的龙头建材企业。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建材产业基地建设实施方案,落实财政、税收、土地、信贷等政策措施,引导建材产业集聚发展、链式发展和规模化发展。
五、引导建筑工业化发展
(一)推广工业化建筑体系。按照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推广复合钢筋混凝土剪力墙保温结构体系、墙体自保温体系,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民生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
(二)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支持开展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选择1~2家大型建筑企业,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选择若干产业集聚区,依托龙头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主业突出的新型建材“区中园”,发展2~3个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重点发展部品化的新型建筑墙体、屋面系统及其它深加工建筑部品。优先选择保障性住房、公益性项目开展工业化建筑应用示范,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开拓创新。经相关部门批准认可,工业化建筑示范项目可享受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优惠。
(三)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建立建筑精装修制度,对国家强制推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全部实行精装修,对未按要求实行精装修的绿色建筑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对产业化住宅项目,100%施行一次性装修到位;对实施产业化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装修应符合相关要求;对非保障性住房项目,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鼓励采用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在主体结构设计阶段统筹完成室内装修设计。严格执行全装修质量技术标准,强化全装修住宅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管,住宅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施工,并由第三方进行监理。
六、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一)加快推进太阳能建筑应用。推广太阳能建筑光热一体化应用,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以及设置热水系统的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13层以上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引导既有建筑住户应用符合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提倡村镇居民自建居住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太阳能光电建筑等示范工程,推动太阳能光电在建筑中一体化应用,引导居住建筑公共区间与建筑庭院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政府资金投入50%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优先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或光热一体化屋面和墙体、遮阳系统。扩大在城市公共区域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照明用电试点。鼓励新建工业厂房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屋面。
(二)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因地制宜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用于建筑物的供暖与空调。资源条件适宜的地区,优先发展可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科学利用城市中水发展污水源热泵,逐步提高浅层地温能在城镇建筑中用能比例。支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引导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将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组织开展浅层地热能资源调查,编制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估算不同适宜区浅层地热能可利用量,提出合理的开发利用规模。制定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实现地热资源科学有序开发,保障浅层地热能的可持续利用。
(三)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推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编制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及年度应用推广计划,推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坚持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四同时”原则。加强过程监管,对应采用而未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不通过施工图审查;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部分与建筑节能专项一并验收,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的工程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及集中连片示范区建设。“十二五”时期,中心城区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新建建筑中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当年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其他县力争达到25%以上。
七、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一)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化。从工程设计、建筑制品与构配件标准化等源头采取措施,减少施工现场建筑废弃物产生排放量,提高报废建筑拆解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建筑设计、施工质量,提高建筑物使用寿命,减少建筑物非正常拆毁。施工现场产生废料原则上在施工现场就地利用,鼓励在道路工程中使用可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就地处理利用建筑施工废物,减少建筑废弃物和建筑材料的转运量,降低施工运输成本。
(二)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负总责,市中心城区要设立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组织开展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推进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路面透水砖、再生混凝土等建材产品的生产与使用,促进建筑废弃物收集、清运、分拣、利用一体化及规模化发展。开展利用新型干法水泥窑协同处理建筑废弃物试点。加大对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产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材的设备生产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废弃物处理和经营,推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化。
(三)加强建筑物拆除管理。严格建筑拆除管理程序,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除公共利益需要外,不得随意拆除;拆除大型公共建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建立老旧建筑报废拆除审核制度,建筑所有权人、产权单位在报送拆除报废建筑审核报告时,应同时提交建筑废弃物处理和再生利用方案。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八、完善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一)加快公共建筑能耗计量信息系统建设。抓好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实行联网运行、适时监控和监测数据共享,2015年建成基本覆盖中心城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并纳入省能源利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能耗监测联网运行。新建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严格按照要求安装分项用能计量设备和温度调控装置。对新建、改扩建的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公共建筑内的所有单位除医院等有特殊要求的以外,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的规定。探索开展公共建筑节能量交易试点。
(二)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用气和用水等资源能源消耗基本信息开展调查统计,根据相关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指导业主单位加强用能管理。将单体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公共建筑确定为重点用能建筑,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其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面积能耗超标较多和具有标杆作用的低能耗建筑进行能效公示,系统分析公共建筑能耗状况,提出节能改造意见。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的能效对标活动。
九、加快绿色建筑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一)加快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科技部门要积极组织实施科技惠民计划,加快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及设备研发,重点攻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节水与水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建材、废弃物资源化、环境质量控制、提高建筑物耐久性等方面的技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大型绿色建材生产企业和建筑企业建立绿色建筑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一批绿色建筑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和工程技术中心。鼓励开展绿色建筑领域合作与交流。
(二)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技术。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大、安全性能差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中水利用、节水、隔声等成熟技术及产品,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风机、水泵、热水器、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及节水器具等。积极推广适合农房的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村社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十、完善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责任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各县区政府,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并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加大绿色建筑资金投入,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及分户计量节能改造、绿色建材及设备科技创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和基础能力建设等。建立绿色建筑评价自愿性标识与强制性标识相结合的推进机制,对获得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一星级绿色建筑达到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具备一定条件的绿色生态城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奖励或定额补助。各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要重点支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建设,鼓励房地产开发商使用绿色建材。对使用新型墙体绿色材料,并获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三星、二星、一星的建筑,按政策规定及时返还已征收的墙改基金,并给予一定的容积率返还优惠。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星级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州杯、鲁班奖等评优评奖项目。鼓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出台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土地、财政激励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阶段将绿色建筑作为前置条件,研究规划建设阶段容积率补贴政策。完善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体制,金融机构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给予适当的购房贷款利率优惠。对经认定的新型建材、废物利用比例符合要求的综合利用建材,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三)深化城镇供热价格体制改革。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制订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四)强化能力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完善绿色建筑评价制度,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评价监管。加强建筑规划、咨询、设计、施工、评估、测评、运行等企业和机构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培育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施工技术研发、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绿色建筑检测技术等面向应用领域的绿色建筑技术服务机构。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
(五)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工商、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和稽查,杜绝不合格的建材产品进入市场。在工程项目规划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审查内容,对未通过审查的项目不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过程监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开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严格按绿色建筑及其指标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相关标准或不能实现项目预期节能目标的,不得通过验收。各地要组织开展绿色建筑专项督查,强化大型公共建筑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情况审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六)开展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发展绿色建筑营造良好的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节能宣传月、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宾馆、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示范带动全社会绿色建筑发展。
主题词:绿色建筑 行动 实施方案 通知
N001-2014-000072 | 文 号宛政办〔2014〕1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4-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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