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道路运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和省经贸委等12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企业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转变企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股份制改造为主要形式,以客运企业联合重组为突破口,做大做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全面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分级负责、稳步推进的原则。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按照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分步推进,成熟一个,改制一个。二是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改制程序要规范化、透明化、民主化。三是坚持改制形式灵活多样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四是坚持改制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评估资产,妥善安置职工,依法合理处置债权、债务和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总体目标
力争用1-2年时间,实现全市道路运输资源的优化整合和运力结构的优化调整。支持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高的道路运输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小、散、弱”企业,逐步实现道路运输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公司化”的发展目标。
四、改制的主要形式
在改制过程中,要根据企业的资产、负债、职工意见和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改制形式。
(一)股份制改造。企业可以将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折成股份出售给经营者和自愿参股的企业职工,也可以采取增资扩股等形式,组建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使国有资产全部退出或部分退出。在有利于盘活存量、搞活经营、提高效益的前提下,允许国有企业成建制的划转。
(二)整体出售转让。原则上以优势企业承担债务、接收(安置)职工为前提购并弱势企业。经评估有净资产的企业,按照净资产作价,由受让方买断净资产,承担原企业全部债务。资债相抵后净资产为零或为负数的企业,征得主要债权人认可,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受让方可以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获得企业产权。
(三)分拆出售转让。对规模相对较大、难以整体出让的企业,可将企业资产进行分拆出售转让。
五、改制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并形成决议后,报同级企业主管部门研究审定。
(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并在此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土地资产评估结果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三)企业主管部门对报送的企业改制方案和其它有关资料,要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四)市管企业改制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县(区)管企业改制方案报县(区)政府审批。
(五)企业按批准后的改制方案组织实施。
(六)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由县(区)政府向改制企业派出指导小组,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改制情况,指导企业改制工作。
六、资产处置
(一)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出让时,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及《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政策规定执行。转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场交易要阳光操作,实行全过程监控,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改制企业资产或股权转让时,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受让方未付清转让价款前,无权处置企业资产;确需处置的,须在处置前报经原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应收帐款的处理。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和市政府宛政〔1998〕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涉及的坏账损失,须经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核销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核销;核销金额在500万以上的,须经审计、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核销。已经核销的资产应纳入“账销案存”资产管理范围,严格按照“账销案存”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已核销的应收账款实行账销债留,新企业继续保留追索权,收回的资金仍为原资产所有者所有。
(三)房产的处理。
1.原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前已售公有住房资金在落实企业应缴纳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和已售公有住房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后归企业所有,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职工住房不列入评估范围,其水、电等设施改造后移交相关部门。
3.企业改制时已缴清购房款但尚未办理完房改手续的职工,由房改、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放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改制企业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四)无形资产的处理。改制企业的字号、商标、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原则上按规定进行评估作价,纳入净资产范围。
(五)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企业改制时,国有企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后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或另设实体,生活类资产移交当地房管部门管理。
(六)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土地处置
(一)企业取得的原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执行。
(二)企业需出让原划拨土地的,受让方应按规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出让金的使用。
1.改制企业要按照企业改制方案制定本单位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方案。土地出让金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改制领导小组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政策计算,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2.严格审批及资金拨付程序。
(1)用于补缴“五金”(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的土地出让金,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并列出补缴“五金”的明细表,经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补缴的“五金”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拨人社部门。
(2)用于安置职工的土地出让金由改制企业提出申请列出安置职工的资金明细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将安置职工的资金从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中直接拨付企业主管部门,由企业主管部门发放给职工个人。
八、客运车辆处理
(一)由改制后的新企业进行收购,实行公车公营。买方必须与客运车辆实际产权所有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计算方法确定收购或补偿价格。
(二)在平等协商和自愿的基础上,采取其他合理办法将客运车辆纳入新企业,保证车辆产权平稳顺利转让过户。
九、债务处理
(一)银行债务处理。
1.企业改制时,应及时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银行债权不受损失,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3.对整体出让或实施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有净资产和资债相等的,由新企业出资收购净资产,并全额承担原企业的债务。
4.对分拆出让的企业,要合理确定银行债务的分割比例,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二)其它债务的处理。
1.企业帐面反映的应付工资、职工集资、医药费等款项的余额,经审计确属应付未付的,优先进行清偿。
2.改制时,原企业职工集资款(或内部职工股)经职工同意,可转为新企业的股本,也可按实际出资额折算为债务,从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负责清偿或回购。
3.资不抵债的企业改制时,缴纳所欠税款确有困难的,由改制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批准办理减免手续。
(三)安置职工后净资产为负值以承债方式取得产权进行改制的企业,其负值部分可视作新企业的经营性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办理。
十、职工安置
(一)改制企业与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立新型劳动关系。改制时的在职职工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因个人原因离岗,离岗期间原则上不计算补偿年限。
(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一次性支付。若一次性用现金支付确有困难的,可用有效资产量化,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也可以分期支付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分期支付一般不超过3年。
(三)经改制组建的新企业,安置原企业的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建立新的劳动用工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四)工伤职工(含职业病患者)的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济补偿金等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企业净资产优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用土地处置收益补充;处置土地收益仍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用同级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予以弥补。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后,土地处置收益仍有剩余的,全部上缴当地政府用以补充改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其它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十一、社会保险
(一)改制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二)企业改制时,历年所欠养老、失业、生育、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费,可优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全额清偿,也可从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性扣除,交新企业经营,由新企业负责上缴。
十二、股权设置
(一)鼓励改制后的企业员工持股或经营管理层和经营者持大股。提倡受让方买断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实现国有资产全部退出。
(二)国有净资产数额较大、国有股比例较高的企业可以根据改制后企业的经营状况,由经营者和经营者群体及职工逐步收购国有股权,以至买断。
(三)经营者以现金购买国有股,原则上应一次缴清。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出资:
1.不足部分作为欠款,与有关部门签订协议,经营者所有股权分红首先用于还欠,直至还清为止;未还清前,其所有股权不得转让。若经营者离开该企业时仍未还清前欠,要从其已交股金中扣除。
2.经营者与债权人协商同意,可将企业原欠债务转由经营者承担作为股权出资。3.对经营者购买国有股权的,银行可给予贷款支持。
(四)职工入股自愿。职工可以以现金或量化给个人的资产入股,不愿用量化给个人的资产入股的,由改制后的企业约定期限给予兑现。
十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化道路运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发展现代道路运输、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增强道路运输发展内在动力、实现道路运输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设南阳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中原经济区南阳主体区建设的迫切需要,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各县(区)政府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改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部门要为道路运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开设“绿色通道”,搞好咨询和服务工作,尽量降低改制成本。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以及水电、土地、房产、车辆、通信设施等过户手续,只缴证照工本费,其它收费一律免缴。改制企业未发生现金流量的资产过户,可不视为交易行为。涉及审计、评估、公证、验资属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或给予相应的优惠。
(三)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各级各单位不得从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出发干扰企业改革,不得在社会上散布妨碍企业改革的消极言论,不得向企业摊派费用、转嫁负担,不得借机私分公款公物,不得隐匿、转移、挪借国有资产,不得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实物。各级监察机关对于干扰企业改革的人员和行为要及时进行查处。
十四、本意见未涉及事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六、本意见适用于全市道路运输企业。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9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企业 产权制度 改革
N001-2014-000056 | 文 号宛政〔2014〕3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4-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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