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8日

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2014年实施方 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精神,落实《南阳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各项要求,实现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市中心城区优良天数达到219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与2012年基本持平。各县城区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值浓度不高于2012年。


二、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


1.严控“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

6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相关政策,严格实行节能环保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全市不再新增水泥、铁合金、钢铁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并严格控制电石、耐火材料、铸(锻)造等“两高”行业项目。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提供土地,不得发放生产、安全、排污许可证,不得提供贷款、供电、供水等生产条件。认真清理“两高”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停止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南阳供电公司、人行南阳市中心支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强力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对水泥、耐火材料、电石、造纸、黄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落后产能排查。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区),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严格执行投资控制和限批措施。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控制优化煤炭消费

 

7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出台《南阳市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争取2014年煤炭使用比重比2013年降低5%左右。制定原煤使用管理政策,禁止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进入消费领域市场。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严格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

 

2014年,市建成区白河大道以北、独山大道以西、张衡路以南、车站路以东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燃用生物质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必须于10月底前拆除或改造,未按期限拆除或改造的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责任单位:卧龙区政府、宛城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5.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7月底前,由市环保局牵头出台相关政策,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该区域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的地方,实行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促进增产减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二)加强城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


1.强化工地扬尘综合治理

 

6月底前,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出台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
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内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全市城市施工工地50%以上应达到绿色工地标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必须全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

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等措施。
全面推行绿色施工,对没有执行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规划、土地、施工等相关许可手续。施工单位应向住房城乡建设、环保部门分别提交施工期扬尘、噪声、废水、渣土、垃圾污染防治方案。拒不提交污染防治方案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施工期不落实施工污染防治措施的,一律吊销施工许可手续,并责令其停工整改,整改任务完成前不得开工。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遏制道路交通扬尘


(1)6月底前,由市城管局牵头制定出台《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主干道(七一路、梅溪路、中州路、广场南街、迎宾大道、滨河路、人民路、机场路、工业路、范蠡路、白河大道、嵩山路、华山路、长江路、南新路、泰山路、独山大道、张衡路、高新路、文化路、红庙路、仲景路、医圣祠街、车站路、馆前路、八一路、卧龙路、伏牛路、兴隆路、北京大道、武侯路、麒麟路、新华路、解放路、永安路、建设路、工农路、光武路、百里奚路、信臣路、明山路、民主街、联合街、孔明路、南泰路、杜诗路、南都路、邓禹路、农运路)保证非雨天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次干道非雨天每天不少于1次。


(2)全面提高城市道路清扫的机械化率。年底前,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


(3)严格城市垃圾、渣土、粉状物料等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物料运输必须实施全封闭管理,杜绝沿路抛洒,严禁敞口清运车辆上路行驶;运输车辆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带泥、带灰作业,不得超高、超限、超载运输。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大燃煤锅炉拆除改造力度

 

市建成区禁止新建2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及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区域禁止新建10蒸吨/时以下燃煤、重油、渣油及燃用生物质锅炉。9月底前,市建成区完成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或拆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卧龙、宛城区政府,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11月底前,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集聚区分散燃煤锅炉。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餐饮业综合整治

 

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相关管理规定,11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完成清洁能源改造;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4)要求;对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5.严格露天烧烤和焚烧垃圾管理


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违反规定的没收其烧烤设备。严禁在城区和城郊焚烧各种垃圾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杂草落叶、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6.逐步减少烟花爆竹燃放


各级党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严禁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燃放烟花爆竹。积极有序推进移风易俗,提倡环保节能健康生活,党员干部带头不燃放或少燃放烟花爆竹,鼓励以新型环保烟花爆竹替代传统烟花爆竹,减少区域大气污染。牵头单位:市公安局、监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7.优化城市生态建设(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城市上风向的建筑高度和密度,规划预留生态通风走廊,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制定城郊生态林规划。

 

5月底前,由市林业局牵头完成《南阳市森林城市(中心城区外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9月底前,各县制定出台《城郊生态林规划》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道路两侧绿化,减少裸露地面。

 

2014年,实现市、县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7%以上,城市主干道绿地率达23%以上,次干道绿地率达13%以上。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严格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自2014年起,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大力开展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1.开展燃煤电厂深度治理。6月底前,完成全市4家燃煤电厂和5家自备电厂烟气除尘设施提标改造,并建成脱硫、脱硝设施。SO2、NOX、粉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开展水泥生产行业深度治理。11月底前,完成9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烟气脱硝治理和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对9家粉磨站完成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限值要求。


3.开展化工行业深度治理。11月底前,完成官庄区域南阳晨光化工有限公司和河南油田南阳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脱硝治理和烟粉尘提标改造,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300mg/m3,烟粉尘排放浓度达到省定排放要求。


4.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11月底前,完成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凡是以上任务涉及的企业,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的,一律予以停产整治或关闭。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加大蒲山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关闭全部违法钙(灰)粉厂、石灰窑、石材加工厂及其他无证无照违法生产企业,未拆除前严禁生产;组织开展石材加工园区规划环评和入园项目环评,未经环评审批严禁入园项目擅自建设、投产;加大区域生态恢复力度,严格落实防污治污措施;修补硬化黄土裸露路面,加密清扫、洒水频次,加强运输车辆管理,彻底解决道路扬尘污染,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稳定达到省定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卧龙区政府

 

2.开展西峡汉冶特钢工业区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年底前,西峡汉冶特钢完成脱硫、除尘提标改造,SO2排放浓度达到200mg/m3,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省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西峡县政府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6月底前划定黄标车禁行区域,实施黄标车限行管理,逐步扩大黄标车限行区,以限行促淘汰。年底前,淘汰行政事业单位2005年年底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已淘汰的车辆必须就地拆解,严禁转移。对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的新车和转入、转出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手续。对老旧车辆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到标准的一律予以强制淘汰。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加强机动车日常监管


(1)9月底前,编制出台《南阳市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

(2)9月底前,制定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

(3)10月底前,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当地机动车保有量控制规划。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查处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禁止环保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3.积极推广环保节能车辆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到年底提高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4.积极开展油气回收
10月底前,5个储油库和168辆油罐车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年底前,200个加油站按照标准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未按照要求落实的一律停业整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安全监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六)做好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建立和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对出现焚烧行为的要严格追究当地政府责任。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大气污染预警应急
1.完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年底前全面完成空气自动监测站改造任务,建立各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系统,开展监测及信息适时发布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客观反映环境空气质量,加强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建设,建立市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2.及时采取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措施
严格落实《南阳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6月底前,各县(区)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牵头单位:市政府应急办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管局、卫生局、公安局、交通局、教育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统筹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能源消费结构调整、重点行业治理、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等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落实本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各任务承担单位要根据任务分工,成立相应的机构,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二)明确目标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县(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与有关部门和企业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中的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到位、措施跟进有力。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县(区)财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牵头制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支持力度,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市财政部门8月底前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PM2.5源解析等监测能力建设等项目。积极争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我市蓝天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推进机制。坚持工作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大督查力度。由监察局牵头组成专门督查组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强化社会监督。在市主要媒体开辟专栏,定期公布各责任单位工作进展,及时宣传好做法、好经验、好成效,曝光落后单位、人和事;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等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五)严格考核问责。由市监察局会同市环保局对各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不能按期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实施“一票否决”,并对相关县(区)实施“区域限批”,组织、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对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对逾期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一律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附件:南阳市蓝天工程2014年年度工作台账

主题词:蓝天工程 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4-000183 宛政办〔2014〕3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6-16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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