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宜居家园,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近年来,由于化肥和农药滥施滥用、含重金属污染物随意堆放、乱丢乱弃等人类不合理生产活动的影响,部分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及其安全性能明显下降,从而直接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群众健康。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涵,是人民群众“米袋子”、“菜篮子”和“水缸子”安全的重要保障,对维护我市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渠首水源地和国家粮食主产区的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宣传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广泛宣传和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环保部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环发〔2008〕48号)等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农业生产者土壤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教育,增强全民的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参与和支持。

(二)切实做好土壤污染情况调查,摸清土壤环境污染现状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以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工业遗留或遗弃场地、工业园区及周边、固体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场地、油田、采矿区、主要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场周边、污灌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以及社会关注的环境热点区域作为调查重点,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规定》等统一的技术要求,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等样品进行系统测试分析。通过分析土壤中重金属、农药残留、石油类、有机污染物等的含量及土壤理化性质,查明土壤污染的类型、范围、程度以及土壤重污染区的空间分布情况,分析污染成因及造成的危害,在此基础上编制调查总结报告,建立土壤污染档案。

(三)强化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在摸清全市土壤污染底数的基础上,要不断强化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主要做到以下两点:1.加强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环境监管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

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对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石化、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采矿、印刷、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开展土壤评价,且应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

(2)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的日常监测和监管

重点加强对采矿、选矿、石化、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有效处理。

加强对燃煤电厂、水泥厂、酒厂等企业烟气脱硫脱硝设施的升级改造。新建燃煤机组必须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脱硝设施。严防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超标超量排放形成酸雨,导致土壤酸化。

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量,严防污染物向土壤中转移。

(3)加强对交通干线两侧土壤环境的日常监管

重点加强对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日常安全监管,严防各类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遗撒对道路两侧土壤造成污染。同时,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管理,防止汽车尾气超标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

(4)加强对污泥和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

规范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安全处置,建立处置报告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置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清淤底泥等拟农用的,须经检测达到使用标准后,由相关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农用。

垃圾处理场必须规范设计建设,达到防渗和卫生填埋要求,加强渗滤液处理及填埋场所防渗措施的日常监管。积极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全面清理农村房前屋后、沟边路边村边积存的垃圾,严防非正规垃圾堆场渗滤液下渗造成区域土壤污染。

 

(5)加强农业生产中土壤环境质量的保护和监管

 

科学施用化肥,在全市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按照敏感区优先的原则,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淮源、鸭河口水库、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白河、唐河等主要支流两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周边农田以及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点区域,每年秋后测土一次,摸清不同区域农田土壤中有机质、全氮、pH值,速(有)效氮、磷、钾及中微量元素等含量,通过田间试验,设计不同作物的施肥配方,指导农民进行配肥施肥,大力进行示范推广。

提倡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禁止或限制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积极推广栽培防治、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等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根据不同作物、不同生长期和不同药剂,对症施药,防止过量施药。制定施药安全间隔期,防止农药残留在土壤中不断累积。

提倡使用可降解农膜,加强废旧农膜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严防农膜残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物理结构和理化性质。

加强对污灌区土壤和农产品的监测工作,从严控制污水农灌和污泥农用。

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业,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积极培育有机农产品种植基地。其它县(区)要鼓励和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畜———沼———果、畜———沼———粮、畜———沼———菜”等农牧结合循环发展模式,大力提高土壤中有机质含量,建设一批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建有机农产品基地。

(6)加强畜禽养殖中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对畜禽养殖场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管,防止过量施用有机物或重金属成分的饲料,严防铜、锌等有毒有害元素通过畜禽粪尿在土壤中富集,预防畜禽粪污对土壤造成污染。畜禽粪便须经堆肥发酵或生物处理制成有机肥后用于农田施肥,尿液须经厌氧处理达到农灌标准后方可用于农田灌溉,沼液只能做为追肥施用。

 

2.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综合治理

(1)加强对工矿企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的综合防治和环境监管

对已闭库或废弃的尾矿、废渣等各类固废堆场,要做好坝体加固,对周边土壤进行定期监测,一经发现污染,要及时进行处理。

对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的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和危险化学品等行业企业遗留的被污染场地,必须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合理规划新的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被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项目开发。

对受技术、经济等条件限制暂时或长期不能修复的高风险遗留遗弃污染场地,要明确监管措施和责任单位,采用地下水隔离、土壤异地处置、覆盖、封闭等工程措施或改变场地规划用途等制度措施,以及降低污染水平、限制暴露途径的其它措施,控制污染迁移扩散,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污染场地周边地区的环境风险。

(2)加强污染农田土壤的综合防治和环境监管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一是通过增施有机肥、使用微生物降解菌剂或深耕土地等手段,加速污染物的降解,调节诸如土壤水分、土壤养分、土壤pH值和土壤氧化还原状况等土壤理化性质;二是调整种植结构,选种抗污染作物品种,或筛选出在食用部位累积污染物少的品种。种植不进入食物链的植物,如种植树木、花草等观赏或经济作物;三是种植有较强吸收力的植物,降低有毒物质的含量(例如羊齿类铁角蕨属的植物能吸收土壤中的重金属),或施加抑制剂改变污染物质在土壤中的迁移转化方向。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3)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周边地区土壤的综合防治和环境监管

各县(区)要对辖区内规模以上养殖场区土壤以及养殖污水灌溉的土壤进行调查监测,对已被污染的养殖场周边土壤,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治理。

(4)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

以重污染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作。原则上,每个县(区)每年至少要建设1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

(5)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强制调查制度

建立新增建设场地污染调查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存在土壤环境风险的场地,要明确治理修复的责任主体、技术要求和修复标准,开展治理修复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禁止未经评估和达不到治理修复标准的污染场地进行土地流转和二次开发。在旧城区、“城中村”、旧厂矿和工业区、乡(镇)企业用地等工矿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严格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特别是变更为居住用地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进行环评审批。相关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治理和修复方案以及验收报告须报有关部门备案,永久保存备查。“十二五”期间关停、搬迁的企业场地要全部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和建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成立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一把手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推进和督查考评等工作,定期召开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集中研究和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全程跟踪问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要由一把手负总责,并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的整体组织、协调推进和督查考评等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统一监管,并做好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重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壤污染现状的调查摸底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遗留场地的环境治理恢复,保障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的日常监测和监管,负责工业企业遗留场地的环境治理恢复。同时,要严格行业准入,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大力实施测土施肥,严格防止化肥、农药和农膜滥施滥用,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的指导、示范推广和环境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污灌区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从严控制污水农灌。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土壤污染治理项目资金,逐年增加本级土壤污染治理财政预算,为各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畜牧部门负责养殖饲料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对养殖粪污安全处置的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淘汰黄标车,严防汽车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干线两侧土壤环境的日常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工矿企业遗留污染场地进行重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安全处置,从严控制污泥农用。

城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安全处置,严防垃圾渗滤液下渗造成区域土壤污染。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对新上项目前置要件的审核,对未取得环评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建设。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能耗水耗限额标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升级。

科技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治理、修复和场地风险管控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示范支持与引导。

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管和审计,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从严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

其他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中的配合工作。

(二)加强筹资融资,强化资金保障

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强化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保障。一是建立健全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投入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落实企业治污责任。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激励社会投入,促使社会资金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实现土壤环境保护投资主体多元化。二是建立可持续发展备用金制度。对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等资源型企业,研究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备用金制度,专门用于发展接续替代产业、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等。

(三)加强土壤监测,强化环境监管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例行监测制度,将土壤监测纳入常规,不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加大土壤污染案件的执法力度,不断提升土壤环境监管水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9日

 

主题词:加强 土壤污染 防治工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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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14-000228 宛政办〔2014〕48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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