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地税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0日

 


关于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
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24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24号)等法律规定,现将我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执行国家耕地占用税政策

(一)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认定问题。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关于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问题。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可由纳税人直接缴纳,也可由政府(管委会)委托的法人单位代为申报和缴纳税款。市人民政府委托南阳市土地储备开发中心代表市人民政府办理中心城区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事宜。

 

(三)关于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问题。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本级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的当天。纳税人应当在收到转发文件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将按照税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问题。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南阳市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4元;市区以外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2元。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在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占用农用地类型难以界定的,由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五)关于耕地占用税税款缴纳问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由纳税人或受托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向耕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由地税部门对申报内容和数据及时进行审核把关。

(六)关于耕地占用税资金问题。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纳税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所需资金,由纳税人或受托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按照税务机关审核的金额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应及时筹措并按时拨付税款资金;或由同级财政部门预拨资金,用于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资金周转,年底统一结算。纳税人或受托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税款资金后,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受托办理纳税事宜的单位不承担因税款资金拨付不到位而形成的责任。

(七)对本《通知》实施前,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实际用地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不含耕地占用税的,由实际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本《通知》实施后,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一律由用地申请人缴纳。

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

各县(区)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耕地占用税、财政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共同研究强化耕地占用税征管的办法和措施,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保证征收环节无缝对接,确保耕地占用税应收尽收。

财政部门根据纳税人或受托办理纳税事宜单位的申请,按照同级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安排拨付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资金,并指导监督办理单位做到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涉密的除外)及时抄送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同级地税部门;在通知单位或个人办理供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在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之前,要求申请人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凭证。凡不能提供的,不予发放。在办理手续后,应将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一联与有关资料一并归档备查。

各县(区)地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各县(区)地税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耕地占用税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耕地占用税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三、统一思想,上下联动,抓好工作贯彻落实

各县(区)地税、财政、国土部门要把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坚持依法行政、规避执法风险的高度,认真抓好落实。要在正确领会和准确掌握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基础上明确部门责任,严格执行政策,密切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坚决贯彻落实“先税后证”的规定,确保政策执行到位、税款入库及时,推动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县(区)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科室和联系人,并结合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于2014年8月20日前分别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工作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4-000268 宛政办〔2014〕5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09-17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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