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2月5日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5)《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
(6)《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
(7)《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8)《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9)《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0)《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和条件本预案适用于南阳市境内,并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企事业单位、公众采取应急措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编制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组织实施。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辖区重污染天气影响,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物资准备等日常准备工作,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3)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研究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发布平台,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提前做好各项响应准备。
(4)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市政府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以及市级和县(区)区域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通报,提高反应速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及参与度。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相关专项预案(或应急措施实施方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有: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气象局、城管局、事管局。

2.1 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3)市政府应急办: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4)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限制大型集会、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5)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城管局:负责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
(18)市事管局:负责组织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监测信息包括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信息。市环保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市气象局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规定,对城区气象要素进行自动监测,对未来1~2日内空气污染气象条件进行预报,并会同市环保局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重污染天气的等级。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日时,市环保局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会商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AQI指数监测数据、气象数据,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由市环保局、气象局和相关专家会商讨论并确定是否建议指挥部启动预案,并提出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建议意见。
(2)预警发布与解除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警会商结果将预警信息报指挥长批准后,由指挥部启动预案,确定相应的预警级别。
指挥部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并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
指挥部根据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现状,报指挥长批准后,作出宣布预警升降级或解除预警的决定。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实行应急值守制度,在发布、调整、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的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3.2.2 预警分级
依据空气污染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号需满足相应条件,经会商及审核后进行发布。
(1)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3)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3.2.3 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市环保局要与市气象局进行影响环境空气质量要素分析研判,拟制预警信息专报,向指挥部报告。
经指挥部批准后,通过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向社会公众和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市环保局要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文广新局等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等途径加强预警信息发布,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


4 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立即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指挥部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的原则,加强纵向和横向联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并控制重污染天气。

4.1 分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预警时,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Ⅲ级预警时,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Ⅱ级预警时,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当发布Ⅰ级预警时,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4.2.1 Ⅳ级响应程序组织、协调负责宣传报道、医疗卫生的部门和市文广新局执行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

4.2.2 Ⅲ级响应程序
(1)实行24小时值守。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督导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3 Ⅱ级响应程序
(1)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相应级别实施方案,实行24小时值守。根据指挥部要求,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响应措施。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连同落实响应措施情况一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2.4 Ⅰ级响应程序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进行现场指挥。(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经指挥部同意,现场指挥组向各成员单位下达指令。
(4)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指令。
(5)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 响应措施
根据空气污染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 Ⅲ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
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市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指挥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指挥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以上;督导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工地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2次/日)。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2次/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部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活动举办单位制定应急方案。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部门和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各级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指挥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工业减排措施。指挥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承诺,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负责督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非绿标的公务车全部停驶,并将停驶公务车车牌号报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至少3次/日)。城市管理部门要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至少3次/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急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3.4 I级响应措施
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采取以下措施:
(1)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2)公安部门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3)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社会车辆在城区内单、双号限行,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4)指挥部要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

4.4 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指挥部统一发布响应终止指令。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的有关工作。


5 总结评估


5.1 调查与评估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应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做出总结,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等。

5.2 奖惩
加强对各单位应急预警、响应、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1)环境监测应急能力保障
我市已具备细颗粒物(PM2.5)监测因子的监测能力,添加完善数据传输与网络化控制平台、城市环境影像系统、能见度监测仪,开展PM2.5手工比对监测,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自动监测信息实时发布。
(2)气象预测预报能力保障
气象部门加强雾霾天气的预警发布和服务,开展霾预报预警方法研究,为环境气象预报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3)专家技术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测的研究,确保能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市环保局与市气象局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4)医护应急保障
卫生、医疗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敏感人群的咨询、诊治制度,做好重污染日的应急值班。
(5)组织保障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健全运行机制和规范标准,依据本预案规定,制定并及时启动相应的专项预案(或应急措施实施方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协调联动、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空气质量新标准,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指挥部成员单位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应急信息通畅。

6.4 经费保障
相关部门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经费需要。

6.5 纪律保障
指挥部要加强对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影响较大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6.6 其他保障
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进行管理。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政府发布,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实施方案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对应发布预警而未发布的,发布、调整、解除预警不及时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力的,未按要求报告信息的,指挥部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依据《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

主题词:重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116 宛政办〔2015〕5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15-03-3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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