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1日

 


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宛发〔2014〕29号),设立南阳市国土资源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职责。

 

2.取消采矿权抵押备案审批职责。

 

3.取消改变土地用途审核,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4.取消建设用地审批,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5.取消农用地转用审查,转为行政服务项目。

 

6.取消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批,转为日常工作。

 

7.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审批职责下放到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2.市政府公布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将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查与划拨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核两项整合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核一项。


(四)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直土地登记职责。

 

2.承接土地复垦方案审查职责。

 

3.承接一次性开发400-600公顷的国有荒山、荒坡、荒滩审批职责。

 

4.承接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采矿权的转让审批职责。

 

5.承接省下放到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指导全市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负责制订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组织和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指导和审核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请国家或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核工作;负责市级权限内的采矿权租赁、承包经营批准。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家和省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申报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责任。贯彻落实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依法管理全市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对本辖区内的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参与拟订我市土地、矿产资源经济措施和专项收入分配、使用管理制度,参与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收取、使用和财务监管;参与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收益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


(十四)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规范全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的责任,依法查处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负责维护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推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六)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法律法规的措施,拟订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办法;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十七)负责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文秘、文电、档案、信息、宣传、安全、保密、提案和议案的办复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


(二)法规监察科。调研和起草综合性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


(三)规划调控科。编制实施全市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全市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编制和审核市级以下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工作;编制实施土地利用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拟订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措施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工作,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市本级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进行征收、汇缴、管理工作,对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性收费进行财务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市征管人员的培训。


(五)耕地保护科。负责组织落实全市耕地保护政策措施;负责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指导全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有关政策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和未利用土地开发、耕地开发等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全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储备库建设。


(六)用地审批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承担报市政府审批或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事项的审查、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指导和监督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市中心城区年度用地规模及用地规模实施方案等用地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


(七)地籍管理科。拟定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的实施办法;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调查、监测及统计;调处跨县区及其他重大土地权属纠纷;指导全市地籍工作,负责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价格实施动态监测;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规划、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重大测绘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法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审核、认证的上报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维护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的统筹协调;负责全市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地理信息涉密监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图市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地图产品。


(十)地质勘查储量科。组织实施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标准、规程和规范;组织全市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勘查成果登记及有偿使用管理;调处勘查纠纷,培育完善并管理地质勘查市场;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全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系统;管理全市矿床工业指标;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统一管理全市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负责对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态势进行综合评价;对受委托管理以及管辖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储量评审进行告知性备案。


(十一)矿产开发管理科。承担市本级办证权限的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工作;拟订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全市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依法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争议;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


(十二)地质环境科。组织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指导全市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等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


(十三)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工作科)。承担局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工作;按规定承担县(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四)信访科。承担来信来访办理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信访稳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派驻机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43名(含纪检监察专项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9名(含纪检组副组长1名、监察室主任1名、总工程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局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含监察室副主任1名)。


核定机关驾驶员事业编制5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其他事项


(一)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和项目投资强度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用地的初步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在城乡建设规划圈内,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提出具体项目的规划意见;社保及民政部门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和农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书。林业部门加强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建设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农业部门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做好对基本农田补划的验收工作;监察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信访部门加强对土地信访案件的协调处理和督办力度;公安部门依法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监督检查工作。


(二)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分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按照省不动产登记工作部署,负责做好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工作。


(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分工。市水利部门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四)与市城乡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拟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城市总体规划规模商市国土资源局确定。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商市规划局确定。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人事 市国土资源局 编制 规定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273 宛政办〔2015〕6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7-15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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