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西峡县、淅川县、内乡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屋征收办等7部门制定的《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蒙华铁路南阳段土地征收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市国土资源局 市林业局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市地税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房屋征收办
(2015年9月6日)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包括铁路正线、站场、相关配套设施用地。征地面积以核定的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依据。

(二)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集体土地,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现行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其中已缴纳耕地开垦费的集体建设用地另行补偿。

 

2.青苗补偿标准按每亩1300元执行。

 

3.耕地开垦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4.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使用国有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参照相邻的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涉及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的,由当地征迁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按《蒙华铁路河南段建设用地专项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蒙华铁路河南段大型临时工程用地管理意见的函》(豫征储函〔2015〕1号)执行。

三、辅助工程用地补偿标准

因铁路建设工程造成的边角地(夹心地)、三改(改沟、改渠、改路)和桥涵顺接用地、“三电”及管线迁改用地、安置被拆迁农民的宅基地,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定界,各项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

四、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补偿范围:1.永久用地范围内的附着物;2.环评影响报告批复意见确定的学校、医院、居民住房;3.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仍不能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依法应当拆除的地上附着物。其种类、数量、规格由县级政府具体实施部门、附着物所有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清点确认。

(二)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结合被征收土地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蒙华铁路南阳段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附件1)和《蒙华铁路南阳段水电设施补偿标准》(附件2)。

(三)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中原经济区高效生态经济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65号)制定《蒙华铁路南阳段植物补偿标准》(附件3)。该项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落实。

(四)特殊情况需要评估的,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实施单位参照评估结果,以协议或其他合法形式确定补偿数额。

 

(五)需要拆迁安置的,由县政府负责制定拆迁安置方案;需要安置用地的,经市铁路航空办公室认定后,与项目用地一同报批。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由县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除费每平米15元,从补偿费中列支。

五、耕地占用税

永久用地、临时用地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九条和《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附件:1.蒙华铁路南阳段集体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2.蒙华铁路南阳段水电设施补偿标准
3.蒙华铁路南阳段植物补偿标准

 

宛政〔2015〕41号附件.doc

主题词:铁路 土地征收 补偿标准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5-000346 宛政〔2015〕41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09-30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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