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精神,构建南阳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落实粮食安全责任

1.分级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市长对全市粮食安全负总责。市政府承担保障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能力。各县(区)政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保障粮食安全县区长责任体系。

县区长在保障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加强粮食市场调控,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和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安全保障和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工作,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稳定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夯实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基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落实相关部门粮食安全职责。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共同落实和完成粮食安全各项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编办、农发行南阳市分行等(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3.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完成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和耕地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占优补优”政策。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加快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积极推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粮食主产区要确立粮食种植面积底线。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

4.建设高标准农田。县(区)政府是高标准粮田建设的主体。要按照《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和我市高标准粮田建设规划,以县区为单位建立涉农项目整合融合机制,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健全涉农项目一支笔审批制度,集中投入,连片建设。建立“百千万”方验收认定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因地制宜设立高标准粮田行政管理机构,集中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统一管理高标准粮田。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等

5.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走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增加总产的粮食发展道路,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实施种子工程和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促进良种良法配套和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完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加强农业生态建设,推广节地、节水、节肥、节种等先进适用技术和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循环农业技术,加快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补贴项目,大力推进机械化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农机局、市气象局等

6.加快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粮油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对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流转土地要用于农业特别是粮食规模化生产,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等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7.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和完善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和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提高粮食主产区政府抓粮和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企业在粮食流通领域创新发展业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

8.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统筹合理设立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改进和创新粮食收储服务方式,仓容不足的地方由县级政府推荐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储,防止发生“卖粮难”。鼓励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开展自营收购,拓宽收储渠道。切实保障政策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争取商业银行支持,拓宽粮食企业融资渠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加大对各类收购主体的监管力度,规范粮食收购秩序,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损害国家利益和坑农害农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农发行南阳市分行等

9.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市场价格政策措施,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引导粮食流通企业和加工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订单收购、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加强农资市场执法监管,稳定农资价格,保障农资有效供应。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等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10.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确定的储备规模,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依据中央、省储备粮费用标准,建立地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储备费用和利息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全面提升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要按照人口规模、结构和数量,建立和充实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县(区)级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要定期报送市有关部门。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11.加强储备粮管理。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等政策手段,建立本级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各级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南阳市分行等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

12.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好、维护好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推进以“数字化粮库”为基础的“智慧粮食”工程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支持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带有烘干设备的储粮设施。建立地方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对以国家、省、市财政资金投资为主建设的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未经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变更用途。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粮食局等

13.发展粮食物流。积极推进仓储设施工程和物流建设工程,抓紧建成与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相适应的粮食物流体系和信息平台。大力推广散储、散运、散装、散卸“四散”运输和成品粮集装化等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积极推进粮油批发市场建设。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等

14.巩固和拓展粮食产销合作。继续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巩固与销区及其他用粮地区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引导粮食企业广泛开展粮食购销贸易、仓库租赁、订单农业、代收、代储、代销以及来南阳投资建厂、建仓,开展主食产业化、粮油深加工等多项合作。鼓励市内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支持主销区在我市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建立异地储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等

15.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贯彻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1211—2008)》,落实安全储粮责任制,促进库存粮食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积极推进农户科学储粮专项。推广粮情检测、机械通风、环流熏蒸、谷物冷却“四合一”储粮新技术和绿色环保低碳储粮方式,减少熏蒸药物残留和环境污染,提高粮食储藏技术水平,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16.继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由本级政府委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能,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开展区域性资产整合,加快推进县级国有粮食企业“一县一企、一企多点”为主要形式的改革重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通过吸收外资、民营资本及职工入股等方式,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国有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

17.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仓储和加工类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发挥粮食资源优势,发展壮大小麦主导产业,促进粮食就地加工转化增值。大力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示范企业,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优化和改进传统主食生产工艺,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城市社区、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培育粮食流通新型业态。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

七、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18.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指导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在粮食供求关系变化时发挥正向调节作用,保障市场有效供给。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

19.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2017年年底前各地要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在中心城市和人口集中的工矿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市政府所在地和价格易波动地方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15天市场供应量。按照企业自愿、政府认定并适当补助的原则,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20.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支持粮食调查统计、市场监测预警信息化建设。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统计局等

21.依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建立全市统一的粮食经营者信用评价体系,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建立粮食经营企业失信名单制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加快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联动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上级委托,做好属地内中央储备粮、省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等事权粮食库存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入库监管及涉粮案件查办工作。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等

八、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22.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加强耕地与农产品重金属污染调查监测,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

23.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积极推进全市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推动建立超标粮食处置工作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配合国家、省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

24.严格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县、乡两级监管责任,全面提升粮食质量安全行政执法能力和检验检测能力。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粮食质量追溯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实现粮食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原因可查明、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

九、大力推进节粮减损

25.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积极开展“节约一粒粮”行动,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让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走进社区、家庭、学校、军营、机关、企业,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倡导“光盘行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抵制和反对浪费粮食行为。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等

26.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工作。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降低粮食损耗。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等

十、强化保障措施

27.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流通、消费指导和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储备、调控管理和市场监督,稳定机构和队伍,切实负起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责任。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28.建立监督考核评价机制。市政府将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成立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等单位组成的粮食安全县长责任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依据《南阳市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附件)具体组织实施年度考评。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各县(区)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

责任单位:市粮食局、市农业局、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南阳市分行等

附件:南阳市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附 件

 

南阳市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4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粮食安全市长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59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市粮食局、市农业局会同市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农发行南阳市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区)政府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附表)。

第六条 年度考核采取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每年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粮食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市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2月5日前印发到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实施考核时,市考核工作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深入被考核单位,对照年度考核内容指标,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台帐、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粮食安全工作逐项评分。联合检查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处级领导担任。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各县(区)政府要对上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市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政府上年度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部门评分和书面意见,报送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市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区)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市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对各县(区)政府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形成检查考核报告。(实地考核时,抽查的县〔区〕不少于2个)。根据检查情况评价打分,形成检查报告。实地检查结束前,要向被抽查的县(区)政府反馈检查考核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四)综合评价。市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各县(区)的部门评分与联合检查小组评分,按3:7的比例进行汇总,提出考核等级的初步建议,报市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3月15日前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同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市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和粮食专项政策上予以优先考虑、重点倾斜。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县(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同时抄送市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局、农业局约谈该县(区)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该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级,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廉洁自律、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核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对考核中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考核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考核办法,于2016年3月20日前报市粮食局、农业局备案。各县(区)政府负责对所辖地区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办法适用于各县(区)政府。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县(区)县(区)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考评办法由市粮食局、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日

 

附件:南阳市粮食安全县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主题词:粮食安全 行政首长责任制 通知

索  引  号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N001-2016-0000093 宛政〔2016〕5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03-24
面向社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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