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规删除司机醉酒驾驶肇事将终身禁驾条款

23日,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条例规定,此前引起争议的高跟鞋不超4厘米并不强制执行;从7月1日起,政府新购车将率先执行国IV标准,私家车目前尚不在要求之列。


机动车:


删除“醉酒驾车终身禁驾”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时,由于正值“张明宝”事件发生不久,草案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禁驾”的条款一度备受关注。昨天,记者发现正式文本中已取消了这一条款。


南京市人大相关人士解释说,取消该条款是因为国家法律对饮酒、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已有法律规定。据了解,去年12月份,国家公安部公布的新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酒驾处罚“升级”,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


驾车禁穿高跟鞋不强制执行


条例规定,有穿拖鞋、4厘米以上高跟鞋、赤脚、吸烟、手持电话通话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行为的交管部门将予以警告并处以50元罚款。此条款一出,曾引起雷声一片。“难道交警要拿着尺子量鞋跟吗?”


南京市交管局副局长沈永翔表示,该规定是倡导性质,不会强制执行,并不是说交警要拦车量鞋跟。

私家车贴“广告”被禁止


一些私家车贴商业广告或喷画的行为,今后也将被禁止。《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的前后窗不得粘贴、放置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以及其他物品,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由于规定针对的是机动车,因此公交车辆在车后窗张贴、喷涂商业广告时,若妨碍驾驶员视线,也将被列入禁止范围。


此外,条例还规定,机动车号牌残缺、模糊以及遮挡、倒置或使用可变式号牌装置的,都将被处以警告并可处以罚款200元。


渣土车违规三次暂扣驾照


《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渣土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交管部门对驾驶人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同时,渣土车、危险物品运输车以及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


尾气复检不合格扣证不罚款


《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机动车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进行排污污染定期检测,不达标车不得上路行驶。之前草案修改稿中规定,抽检中发现尾气不达标的车辆,先责令整改,治理合格了,就不用罚;但如果逾期没获得复检合格证明的,环保部门可对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注意到条例正式文本中取消了“复检不合格罚款”的说明,而是修改为:抽检不合格者扣留机动车行驶证,经整改治理并复检合格的,将发还暂扣的行驶证。对于整改仍不合格者,条例并无具体的罚款说明,但可以肯定的是,逾期整改不合格者行驶证将继续扣留。

公务车率先执行国IV标准


此前的《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新购私家车、公务用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必须达到国IV排放标准才能上牌。


通过的条例中,上述条款修改为“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本次注册登记的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以及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其他轻型载客车辆,应当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购私家车并没有在要求范围之内。


对此,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包洪新介绍说,目前国家规定的新车排放标准为国Ⅲ,根据上位法的要求,地方要提前实施高于国家的标准,必须报国务院审批。因此,此次条例并没有要求私家车提前实施国IV标准。南京市政府可对政府公务用车实施更为严格的标准,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据介绍,南京机动车排放实施国IV标准将分两步走。由政府提前实施,作出表率;然后在合适的时机私家车加入,提前实施国IV标准。包洪新告诉记者,目前私家车实施国IV标准的相关报告环保部门已经制定完毕,正在向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报批。报告获批后,届时,无论公车还是私家车,包括牌照由外地转入南京的机动车将全部提前实施国IV标准。

非机动车:


酒后骑电动车也可扣车


条例规定,酒后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醉酒后不得驾驶其他非机动车如自行车;如有上述行为现场无法纠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据介绍,“酒驾非机动车扣车”的条款超前于上位法的相关管理规定,是法律首次授权交管部门的执法权。


禁摩暂无时间表


此前,《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指出,对于高污染的摩托车、燃油助力车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淘汰的方针:一般不再发放牌照;对于已核发的燃油助力车牌证,规定其有效期限为6年,期满后予以注销。


此次公布的条例正式文本中规定,申请登记的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尽管没有公布禁摩的具体时间表,但条例重申,将逐步淘汰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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