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南阳市纪委关于对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发改监察[2016]736号

 

关于转发《中共南阳市纪委关于对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关于对反映市管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办

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12月27日


关于对反映市管干部问题

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加强对市管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对反映省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的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反映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进行谈话函询,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照程序,经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纪委书记签批后,交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按照程序办理。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可适当延长。

    第三条 谈话程序

  (一)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对领导批办或案件监督管理室转来的要求谈话的问题线索,应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填写《谈话呈批表》(附件1),报分管常委(副局长)、副书记同意后进行谈话。谈话内容和相关要求同时通知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

    (二)对县区和市直单位主要领导的谈话,由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实施;对县区和市直单位其他市管干部的谈话,由副书记,常委(副局长)实施。

    (三)在谈话时,要向被谈话人出示《谈话告知书》(附件2),制作谈话笔录,并要求被谈话人在谈话笔录上签字。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就谈话所涉及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也可提供证明材料。书面说明由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后上报。

    (四)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收到被谈话人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谈话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

    (五)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根据谈话情况和被谈话的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附件7),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处理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四条 函询程序

 (一)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对领导批办或案件监督管理室转来的要求函询的问题线索,应提出函询提纲,填写《函询呈批表 (附件3 ) ,经分管常委(副局长)、副书记批准后,向被函询人发出《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附件4),该函连同《函询告知书》(附件5)、《反映xxx同志问题摘要》及《情况说明》(附件6)等附件,以纪检监察室的名义发出。函询时,可采取当面送达,委托送达或电话沟通后机要交通寄出的方式,确保由被函询人本人接收,避免函询情况外泄。函询内容和相关要求同时通知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

    (二)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就函询问题逐一做出书面说明,也可提供证明材料。书面说明由被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书记签字后上报。

    (三)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收到被函询人回复的书面说明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对问题未讲清楚的,可责成被函询人就相关问题进一步作出说明。

    (四)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根据函询材科,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附件7),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处理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五条  市纪委相关纪检监察室根据谈话函询情况,可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被谈话函询人说明的问题涉嫌构成严重违纪的:被谈话函询人刻意回避问题或作虚假说明的,呈报领导审批后,可提出初核的处理意见,报至市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对谈话函询主动交代违纪问题的,可从轻处理。

    (二)经谈话函询,尚不能完全排除问题存在的可能性,在现有条件下难以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报领导审批后,可提出暂存的处理意见,报至市纪委书记批准后实施。暂存三个月后要再次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但不能连续两次对问题线索进行暂存处置。

    (三)经谈话函询,不能认定被反映问题存在,也无条件开展进一步工作的;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已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恰当处理的,报领导审批后,可提出了结的处理意见。

    (四)对谈话函询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经市纪委书记审批后,再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市管干部谈话函询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由相关纪检监察室整理装订成卷,交案件监督管理室存档备案。

     第七条 谈话函询纪律

    (一)谈话要周密组织,既要体现出组织的关心关爱,又要体现出谈话的严肃性;要按照授权,通过所在地方、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联系被谈话人;严格按照反映问题线索组织谈话,不得随意扩展谈话内容;要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

    (二)谈话地点可与被谈话人协商确定;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必须是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正式工作人员;谈话期间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不出安全问题。

    (三)机关各室未经领导审批或委托,不得擅自进行谈话或函询。谈话函询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不得将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对外泄露,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当事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需要对涉及非市管干部进行谈话函询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谈话呈批表

      2.谈话告知书

      3.函询呈批表

      4.关于作出书面说明的函

      5.函询告知书

      6.情况说明

      7.谈话函询办理情况呈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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