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转发《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委机关各科室:

    中共南阳市委办公室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 (试行) 》(宛办〔2017〕15号)已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并印发,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规定(试行)

 

    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个结合起来”“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最大限度调动全市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快推进南阳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有关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严格管理和热情关心干部结合起来、正确运用“三个区分开来”,加大正向激励力度,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创业者鼓劲,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为推动南阳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严管厚爱,既严格管理干部,把纪律挺在前

面;又旗帜鲜明地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推动党员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

(二)鼓励改革创新,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严格依法行政,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四)杜绝以权谋私,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适用范围

    木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具有管理职责的人员。

     四、容错事项

(一)在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要决策、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不确定性因素或客观情况的变化,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中,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着眼提高效率、解决问题,采取创新措施而出现一定失误的;

(四)在推进科技创新、区域合作过程中,自加压力、主动提高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五)在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由于采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缺乏经验出现偏差的;

    (六)在基层治理和行业管理中,敢于担当急难险重任务,破解难题出现一定失误的;

    (七)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反恐维稳及其他突发性、

群体性事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但

事后及时补正的;

    (八)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有效解决“老大难”问题,在工作中出现某些问题的;

    (九)因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一定失误或错误的;

    (十)其他因中央、省委省政府无明确限制,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一定失误的。

     五、容错条件

    (一)党规党纪、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且符合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且有书证的;

    (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没有为自己、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正当利益的;

    (四)立足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着眼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破解难题的;

    (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及时有效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重大负面舆情

事件的。

     六、容错程序

    (一)申请。单位和个人受到组织调查时,认为符合本规定的情形,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核实。调查组充分听取申请对象的申辩,全面收集证据,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实事求是出具书面调查报告,集体讨论提出意见。

    (三)认定。经调查核实,需给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的,接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问责机关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七、结果运用

    根据认定结果,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单位年度绩效评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不受影响;

    (二)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后备干部资格不

受影响;

    (四)个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不受影响。

    以上结果运用方式,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八、提醒纠错

    (一)加强监管。对实行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负有领导责任、监督责任的党组织,要采取提醒约谈、责令纠错和完善制度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要按照“谁决定谁监管”的原则,对实行容错免责的党员干部,跟踪监督,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

    (二)及时纠错。主管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以下情形及时提醒并纠错,必要时可以责令停止有关工作:明显偏离预期目标、方向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群众意见较大,经评估难以继续进行的;其他应当纠正或者停止的情形。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 (党组)要落实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级为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推动干部干事创业。党委 (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抓班子带队伍职责,旗帜鲜明地为干部松绑解套,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以实际行动营造干部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

(二)完善配套制度。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围绕解决懒政怠政为官不为问题,围绕激励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主动作为,完善领导班子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制度,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用科学的制度措施保障干部 “敢为”“有为”。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组织好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开展经常性督导评估,敢于负责、敢于碰硬,层层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真正使机制发挥实效。

     十、解释和发布

    (一)本规定由市委、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商市纪委 (市监察局)、市委

组织部承担。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市发改委监察室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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