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豫科[2009]10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技术鉴定工作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开展。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范围:申请加计扣除按规定需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
第四条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
(一)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二)项目是否属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项目是否符合《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认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
(四)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具有的推动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五)项目研究开发费用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及条件,研究开发费用是否实行专帐核算,分摊计算是否合理。
第五条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程序和方式:
(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由研究开发项目企业向市科技局提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表;
3、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申请加计扣除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汇总表;
5、具有涉税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当年研究开发费用的鉴证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决议文件;
7、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报告;
8、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9、分项目提供研究开发项目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委托、合作开发项目的,分项目提供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协议;
11、委托外部研究开发的项目,分项目提供受托机构按照附件2格式出具的当年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在1000万以上的企业和跨省辖市集中研究开发费用的集团公司由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集中上报省科技厅。
13、政府立项的项目,需提供立项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县(市)区企业,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材料初审,并报市科技局;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科技局。
(三)组织鉴定。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鉴定。鉴定专家组由7—9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四)鉴定方式。由专家组依据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会议鉴定。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
(五)出具鉴定意见。专家组出具鉴定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意见,编制《南阳市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技术鉴定意见书》,并审核盖章。
第六条 企业每年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 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