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 119 号)及《关于印发 < 河南省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暂行办法 > 的通知》(豫科〔 2017 〕 82 号)精神,南阳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南阳市地方税务局转请鉴定的研发项目进行了鉴定,共有 137 个项目鉴定通过,符合财税〔 2015 〕 119 号及豫科〔 2017 〕 82 号 规定的研究开发项目条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将鉴定结果发给你们(见附件)。望各单位接通知后,严格按照鉴定结论实施,切实做好 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工作。
附件:南阳市通过鉴定 2016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名单( 25 家, 137 项)
2017 年 7 月 11 日
主题词:发布 南阳市 2016 定结 结果 的通知
040-2017-0000045 | 文 号宛科〔2017〕42号 |
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17-09-01 |
面向社会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