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0日
南阳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签署、履行和备案归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活动时,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和公共资源、公共资产利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同类法律文书,以下简称政府合同。
本规定所称起草单位和签署单位,是指具体负责政府合同起草、签署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承办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对外签署合同,原则上只签框架协议,具体事项由相应的工作部门依照政府授权另行签订。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政府合同的审查管理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合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合同应当进行法律审查,未按规定进行法律审查,不得签订。
政府合同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过程中,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并统一指导监督,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市政府领导签批后,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市政府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依法自主或受委托签订的政府合同,由签署单位法制机构负责法制审查并出具书面法制审查意见。
法制机构认为需要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的,可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法律审查。
第九条 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领导有关批示;
(二)合同草案;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
(五)法律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政府合同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将相关法律文书报送负责法律审查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法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二)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三)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四)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五)合同条文表述是否严谨;(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七)是否存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情形。
第十二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在政府合同法律审查过程中,要求承办单位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承办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政府合同经审查后,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案进行修改。对法律审查意见有异议或者对合同草案另有修改的,应当及时向负责法律审查的法制机构反馈沟通。
第十三条 签订政府合同应当确定起草单位,起草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
(二)在授权范围内参加合同谈判;
(三)与合同相对方共同起草合同文本,完成合同文本的审查、修改、拟订等工作;
(四)将政府合同的相关材料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分析,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法律意见或进行风险论证。
第十六条 订立政府合同,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超越权限签订、变更合同;
(二)未签订书面合同即擅自履行;
(三)以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变更合同;
(四)无书面授权即由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对外签订、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 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他人员签署的,应有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签署后加盖政府公章。
政府合同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需履行报批等手续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生效后,应当明确主要履行单位和相关履行单位,并按照合同内容分解履行合同的具体工作。
主要履行单位和相关履行单位应当按照分解的具体工作履行合同。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产生纠纷时,履行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采取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第二十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如需放弃权利或者增设义务,须报市政府同意。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合同正式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合同正式文本及授权和批准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档科存档备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法律(审查)意见;
(六)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和审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所属部门、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授权部门以本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审查与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主办:政策法规科督办:政策法规科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0日印发蚛??
主题词:政府合同 合同审查 管理规定
N001-2017-0000341 | 文 号宛政办〔2017〕71号 |
南阳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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