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3日
南阳市“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方案
一、财政补贴范围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范围为中心城区(卧龙区、宛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补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之后的补贴政策在总结上年度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另行制定。补贴对象为:纳入省定“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的燃煤锅炉企业用户;城乡厨炊电气化购置电炊具、燃气灶具代煤用户;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安装使用电采暖设备、燃气壁挂炉等清洁取暖的城乡居民用户;不在集中供热范围,采用热泵技术实现区域集中供热的居民用户。
二、财政补贴标准
1.对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的锅炉用户,按照每蒸(吨)1万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2.对居民户户内用电、用气的采暖设备,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公开招标,居民可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维(含户内电力线路改造、燃气线路改造和壁挂炉安装,其他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原则上按照每户最高不超过1750元进行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超出部分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区当年实际完成任务进行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电代煤”“气代煤”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各区统筹兜底解决,纳入扶贫工作范围。
3.对采用热泵或蓄冷蓄热技术的“电代煤”项目,根据使用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元进行一次性补贴。
4.对农村居民使用高效清洁燃烧炉具进行一次性补贴,500元封顶。对城市城中村居民用户的燃气设施安装费用、灶具购置费用等厨炊电气化费用,参照农村居民补贴标准执行。
三、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流程
“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一)入户调查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社区)对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居民散煤使用、机关企事业单位采暖和食堂用煤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掌握辖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数量、使用散煤的居民户数、机关企事业单位散煤使用量和采暖炉具情况。实地调查情况要做到数字准确,不得虚报。
(二)三方确认
根据入户调查情况,按照居民(用户)自愿选择原则,确定实施改造的方式(“电代煤”或“气代煤”),建立“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并经街道办事处(乡镇)和燃气改造企业、居民户三方确认、签字,及时上报当地散烧办备案。
(三)组织改造
根据建立的“电代煤”“气代煤”项目实施清单,以区政府(管委会)为主体,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电代煤”“气代煤”设备(电炊具、电采暖炉、燃气具、壁挂炉等)供应商;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安装和运维;供电企业加快组织电力设施改造,燃气企业加快组织燃气管网改造入户,确保安全、稳定供应。
(四)限时办结
各区应在11月1日前完成设备招标和电力、燃气设施改造入户工作,确保满足居民采暖期用电、用气需求。
(五)组织验收
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后,由各区散烧办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社区)、供电和燃气企业、设备供应商对改造情况进行验收,并填写经各区散烧办、街道办事处(乡镇、村、社区)、供电和燃气企业、设备供应商、居民本人盖章(签字)的验收确认单。
(六)结算补贴
在完成“电代煤”“气代煤”改造后,由居民携带验收确认单、身份证、户口本、设备购置发票到辖区财政部门,领取一次性设备购置补贴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区政府(管委会)是“电代煤”“气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确保财政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在推进“气代煤”工作中,为确保“气代煤”工程的施工改造进度,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协调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搞好配合,保障“气代煤”工作加快推进。
市工商局作为全市燃煤散烧管控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牵头做好“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统筹协调;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电力增容和储气设施建设,切实做好供电、供气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安排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依规使用;市物价办负责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政策和我市确定的标准,及时调整阶梯电(气)量、电(气)价政策;南阳供电公司作为“电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做好“电代煤”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并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阶梯电价、补贴电量政策,做好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等工作;华润燃气等燃气供应企业作为“气代煤”的实施主体,负责宣传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做好天然气管网建设、液化天然气、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按照省定标准执行阶梯气价、补贴气量政策,简化报装手续、提供高效服务。各区具体工作方案、市直相关部门(企业)财政补贴配套措施,要于2017年11月1日前报市散烧办备案。
(二)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拥有电蓄热采暖和电蓄冰制冷设备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蓄冰,提高“双蓄”设备运行经济性。在供暖期,对实施“电代煤”采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放宽阶梯电价。结合输配电价改革,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支持“电代煤”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实施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代煤”用户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用电成本。非集中供热电采暖用户可向电力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一档电量每年增加300千瓦时。鼓励在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试行峰谷分时电价。对采用天然气取暖的分散居民用户,落实独立采暖气价政策。
(三)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天然气消费的作用。在供暖期,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壁挂炉用户增加阶梯气价一档气量,并放宽阶梯气价;对“气代煤”工业用户根据用气量,制定批量折扣的价格政策;燃气企业要加强对煤改气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管理,进一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工商业用户用气规模,制定相应的价格优惠政策,合理降低“气代煤”门槛。
(四)加强配套电网、气网建设。电网企业和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电代煤”“气代煤”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供气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代煤”“气代煤”项目业务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气网接入等服务工作。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代煤”“气代煤”配套电网线路、燃气管道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代煤”“气代煤”配套电网、燃气管道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燃气经营企业做好项目用地手续、拆迁和设施保护等工作。
(五)广泛宣传发动。市工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保局、物价办和南阳日报社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解读我市“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和财政补贴政策,鼓励广大市民和用户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电代煤”“气代煤”工作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辖区人民群众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自觉性,增强环保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担当意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
(六)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市财政、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鼓励各区围绕实施“电代煤”“气代煤”示范项目,进行差别化试点探索。并结合行业特点,制订相关领域的“电代煤”“气代煤”实施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要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BOT、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电代煤”“气代煤”,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
五、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一)加强监督检查。市散烧办要加强对专项补贴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有效发挥资金效益。
(二)加大审计督查。市审计、财政、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抽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和其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除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市财政将扣回转移支付资金,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主题词:电代煤 气代煤 ”财政补贴 方案 通知
N001-2017-0000423 | 文 号宛政办〔2017〕77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7-1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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