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政〔2018〕1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工作,保障国家建设用地需求,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妥善解决本辖区内的各类补偿安置问题。市中心城区(指环城高速公路环线合围范围内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所辖的高速公路以外区域及高铁片区)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宛城区、卧龙区政府和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区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土地征收任务。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安置补偿工作,维护好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市中心城区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宗地平均每亩2.6万元标准,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在宗地范围内遵循据实补偿的原则统筹使用,自求平衡,其补偿标准附后。
三、市中心城区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市中心城区以外区域内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实施补偿安置。其他特殊附属物的补偿,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本通知所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未包括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其补偿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适当补偿;线性或国家重点工程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的标准执行;
经济林补偿标准按省林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五、国有农用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六、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宛政〔2013〕47号)同时废止。本标准公布之日前已补偿完毕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附件:
附件:1.青苗补偿标准
附件: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N001-2018-0000423 | 文 号宛政〔2018〕14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8-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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