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宛政〔201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南阳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7日



南阳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创建优质政务服务环境,努力打造“一次办妥”政务服务品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利用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等信息化手段,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预审、办理、咨询等申请,并做出投诉、评价等反馈,南阳市各级政府及其具备相应主体资格且行使相应政务服务事项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列入党群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以下统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事项办理、答复等服务的全过程与结果。

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是指各级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通过网上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结合第三方平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一站式办事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包括网上政务服务门户、政务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系统和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四部分,是全市网上政务服务的唯一入口。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由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或取得法定资质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出具的,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证件、执照、牌照及相关证明、批文、鉴定报告等经电子印章的办事结果交付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章机构身份并表明签章机构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第三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将网上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网上政务服务发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网上政务服务工作。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机构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网上政务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法制、发展改革、工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网上政务服务相关工作。

市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指导、监督本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工作。

第五条 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包括目录清单和实施清单。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以及部门职能调整,及时更新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执行线上线下统一。

第六条 列入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非涉密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必须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统一办理、统一反馈,公开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指南、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本人到场提出申请的和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以外,应当接受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的申请,不得强制要求提供纸质或者其他形式的材料。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须按照南阳市政务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共享有关要求,积极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融合。网上政务服务须按照《南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政务信息资源。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应当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检索需要核查、留存的证明材料,对能够通过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平台提取、核验、确认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确需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须一次性告知。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须及时更新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内容,确保符合工作实际。

第十条 推行网上联合办理机制。对依法由两个以上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由牵头单位统一接受网上申请,其他单位网上分别办理,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使用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使用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或者电子印章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电子证照管理系统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放电子证照。按照安全规范要求生成的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采用电子形式保存网上政务服务事项档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办理网上政务服务事项形成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登记和备份。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符合法定时限要求的承诺期限内办结。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办理的,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延期、中止的理由和时限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对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操作;

(二)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和发送消息;

(三)故意干扰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正常运行;

(四)故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及信息安全的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上述规定,危害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的,由相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网上政务服务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安全保密审查和日常监控管理、信息资源分级管理、应急管理等与网上政务服务安全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或者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网上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服务实施机构网上政务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关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相应规章制度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业务,造成应当在网上运行的政务服务事项未能正常运行的;(三)未在期限内办理网上政务服务事项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要求申请人到场或者提供证明材料、纸质或者其他形式材料的;

(五)进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六)未按规定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

(七)未依法履行网上政务服务安全管理职责的;

(八)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反网上政务服务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8年6月27日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网上政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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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18-0000854 宛政〔2018〕29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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