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

 

钢协〔 2017 〕 23 号

为配合国家钢铁去产能、打击“地条钢”有关工作,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金属学会、中国铸造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会同钢铁研究总院、北京科技大学、冶金工业规划研究院和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等单位及部分钢铁企业,组织行业和企业专家,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支持打击‘地条钢’、界定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使用范围的意见”。具体如下:

一、坚决支持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

早在 2002 年,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地条钢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产业函〔 2002 〕 156 号)中就表明,“地条钢”是指以废钢铁为原料、经过感应炉等熔化、不能有效的进行成分和质量控制生产的钢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钢材。感应炉是利用感应电热效应使金属物料加热或熔化的电炉,根据输入电源频率可分为工频感应炉( 50Hz 或 60Hz )、中频感应炉( 150-10000Hz )和高频感应炉( 10000Hz 以上)三种,钢铁领域应用较多的为工频和中频感应炉(以下简称“中(工)频炉”)。用中(工)频炉熔化废钢生产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等钢坯(锭)及钢材,不仅保证不了质量要求 , 而且严重干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拆除。

2004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7 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对“地条钢”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要求各地坚决取缔“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依法查处流通环节的“地条钢”建筑用材。但十多年过去了,用中(工)频炉生产销售“地条钢”仍未得到控制,而且为规避国家产业政策限制,这些企业又采用了扩大中(工)频炉炉容、配备炉外精炼、配套连铸连轧等办法,但产品仍属于“地条钢”性质。

在钢铁生产过程中,炼钢是严格的“冶炼”过程,而不是单纯的“熔化”过程。炼钢过程是保证钢材质量的关键工序,通过加热、吹氧、造渣、脱氧等技术,进行脱碳、脱磷、脱硫、去除有害杂质和气体等,实现温度和成分控制。而中(工)频炉仅仅是熔化废钢,或简单的调整主要成分,不能保证钢材成分和质量。

从实地调查情况看,中(工)频炉企业普遍没有炉外精炼和检验检测过程,生产的钢坯(锭)及钢材产品质量性能差,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个别企业虽然配备了精炼设备,但从经济利益出发,基本不使用,只是应付检查。这些企业普遍是以独立轧钢企业名义申请并获得热轧钢筋生产许可,而实际却从事熔化废钢、连铸钢坯及钢材生产;他们往往采购、销售不开发票,贴牌、冒牌生产销售劣质钢材。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市场秩序,加剧恶性竞争,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而且逃避税收、非法牟利,必须予以全面清理取缔。

二、关于中(工)频炉在钢铁、铸造行业的使用范围界定

为按国家要求坚决依法彻底取缔“地条钢”违法违规产能,严禁用中(工)频炉生产钢坯(锭)及钢材,要严格界定中(工)频炉使用范围,特对下列三类情况区别界定如下:

(一)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作为熔炼设备生产各类铸件产品,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通过工艺技术装备、材质、产品,严格区分和确认其属于铸造行业还是钢铁行业,严禁以铸造之名生产钢坯(锭)及钢材。

1.铸造工艺技术装备。铸造行业通用的工艺流程总体上为熔炼、造型(制芯)、浇注成型、砂处理(适用砂型铸造)、清理打磨、机械加工等工序,其中熔炼只是铸造工艺的一道工序,后续工序要有相关配套设备。

2.铸件材质。铸造行业采用感应炉熔炼的金属材质有:灰铸铁、球墨铸铁、蠕墨铸铁、可锻铸铁、碳钢及合金钢、铝合金、铜合金等,铸件产品都有严格的力学性能指标要求,需配置完善的理化分析和检测装置。

3.铸件产品。铸造行业为汽车、农机、机床、矿冶重机、轨道交通、发电及电力、石油化工、工程机械、泵阀、市政建筑等众多行业提供各类金属铸件产品,部分铸造企业专业生产铸铁型材、铸管及管件等产品。

(二)在特殊合金材料生产中,符合下列要求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利用中(工)频炉感应加热熔化金属物料,再经精炼工序冶炼,用于生产精密合金、非晶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

在配备电渣炉或自耗炉的特钢企业,利用中(工)频炉生产的钢铸造或锻压成坯(锭)作为电极,再通过电渣重熔或真空自耗工艺进行重熔精炼,用于生产特殊质量钢和高温合金、精密合金、耐蚀合金等特殊合金材料。

这些产品的特点是质量要求高,检测设备齐全,产品需求量少或订单量小,但其在耐高温、耐低温、耐腐蚀等方面具有特殊功能。这些设备必须在科研院所和具有国家、省部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钢铁企业使用。

(三)在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流程中,仅用于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的中(工)频炉,不在关停拆除之列。

在不锈钢及高合金钢生产过程中,需添加大比重的铬铁、镍铁等合金原料。利用中(工)频炉熔化铬铁、镍铁等合金为液态,配加到转炉或电弧炉中炼钢,可满足转炉、电弧炉炼钢的生产要求,需具有完整采购、生产、操作、销售等证明记录。这类中(工)频炉只是钢铁冶炼流程中的辅助设备,不能直接生产钢坯(锭)及钢材,建议由工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核认定。

不属于以上三类界定范围的所有中(工)频炉生产线,不论其规模大小、生产装置新旧程度、是否配置钢水精炼手段和连铸、轧钢装备、是否配置除尘设备等环保设施等,都属于“地条钢”范围,建议都要依法取缔,彻底拆除冶炼主体设备、变压器、除尘罩、操作平台及轨道等装备和设施。其中已列入符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和《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公告名单的企业,建议应立即撤销公告资格;已持证生产销售钢坯(锭)及钢材的企业,建议应立即撤销许可资质。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金属学会    中国铸造协会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     中国特钢企业协会不锈钢分会

201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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