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宛政办〔2018〕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1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南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3 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南阳市境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等原则。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包含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
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落实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组,指导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2.2 市、县级及有关部门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期间,每日对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AQI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1)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3天(72小时)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3)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并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并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1天时,且未达到黄色预警级别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2.2 预警条件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2.3 预警发布
达到市级预警条件或接到省级预警启动通知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通知各县(市、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
3.2.4 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按照发布预警时确定的时间启动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1.1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4 当市级发布预警时,各县(市、区)应当启动不低于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Ⅰ级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县两级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4.2.1 Ⅲ级响应程序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钢铁、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物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Ⅲ级响应减排措施,按照“一企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应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道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道路扬尘污染。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2.2 Ⅱ级响应措施
⑴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⑵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散烧煤使用量;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⑶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响应减排措施,按照“一企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各企业落实限产、停产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15%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机组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或停限产,加大燃煤发电企业监管力度,确保达标排放;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督促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严格落实减排措施。
机动车减排措施。公安部门负责在主城区实行非绿标车、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督导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30%。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导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裸露场地应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冰冻期结合当地实际执行)。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停工监管检查。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公路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应对工作不力的部门或单位采取约谈、问责、组织处理、党政纪责任追究等措施。
4.2.3 Ⅰ级响应措施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结合实际,加强公众健康防护,并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⑴教育部门负责督导所有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⑵公安部门负责督导实施力度更大的机动车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车辆除外。
⑶市、县人民政府可在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实行弹性工作制。
⑷工业企业按照“一企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减排比例达到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达到20%以上,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低于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本级应急预案,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明确实施流程,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性,企业减排措施可执行,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做到“一城一案”“一企一策”。
4.3 响应督导考核
当达到预警条件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下达启动预警及应急响应指令。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辖区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路、水利、农业等负有强制性减排监管或督导职责的有关成员单位,派出本系统专项工作督导组,按照职责分工,督导应对重污染天气工作开展情况,每日对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市、县两级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综合督察组,督察重污染天气各项应急响应措施和各相关单位专项督导组工作开展情况。
市应急指挥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发生重污染天气时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按照规定追究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4.4 信息公开
4.4.1 信息公开内容
信息公开内容应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4.2 信息公开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4.4.3 信息公开组织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县(市、区)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5 信息报告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和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的启动、级别调整和解除情况每日通过网络或传真按时上报。内容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城市的预警启动时间、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预警信息发布情况等内容。
4.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市级指挥部办公室下达指令,各县(市、区)根据指令,结合当地重污染天气实际下达本级响应终止指令。
5 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组织开展对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对效果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并向指挥部报告。
各县(市、区)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日内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应当于每年5月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5月底前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 应急保障
各县(市、区)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和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测预报预警平台,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预警能力。
各县(市、区)、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水平;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 附则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含应急减排清单)、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进行更新,分别于每年3月底、10月底前报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附件: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 件


南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南阳供电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阳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相关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建议,并根据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污染天气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
3.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调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燃煤发电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对方案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辆限行、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8.市监察委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1.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负责查处道路遗撒、露天焚烧、烧烤等行为。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和国省道、高速公路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公路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国省道施工、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4.市农业局负责制定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6.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和空气质量预报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18.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公务用车的停驶工作。
20.国网南阳供电公司负责管控企业用电量调度,积极配合政府部门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南阳分公司负责制定通信信息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主题词:南阳市 人民政府 政府办公室 印发 污染 天气 应急预案 2018 修订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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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18-0001549 宛政办〔2018〕61号
市政府办公室 2018-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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