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卧龙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1日
南阳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建住保〔2013〕21号)以及《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2〕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区所有纳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手续未完善之前,一律停止建设、销售行为。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房管、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专项处置工作。
第二章 项目手续完善
第五条 关于手续不全的已建成和已开工未建成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凡纳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项目,按照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规定进行处置,对超出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规划条件部分(符合防火、日照等强制性规范、规定要求,且不占压规划“四线”的),于本办法实行后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完善手续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二)未纳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项目,于本办法实行后3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完善手续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继续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实施。
(三)已开工未建成项目手续完善后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条件和规模实施,如再发生超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规划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限期改正。不能改正的,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依法依规组织拆除或没收其超建部分。
(四)对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的超出规划条件的商业部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收取超出部分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完善手续。
(五)已开工未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经项目开发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公开方式出让。
第六条 未开工(含分期未开工)但已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项目实施单位自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发生相关费用的票据,由项目属地政府依法依规核算已发生的成本,给予项目建设开发单位合理补偿,并将项目规划用地纳入政府储备。
(二)项目实施单位不愿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在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与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协议后,依法依规完善项目手续,并在政府监管下建设保障性住房,所建房源一律不得销售。
第七条 对未实施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发文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已下发的项目规划条件自行作废。对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界定建设用途,据实办理规划手续。
第八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因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致使手续不能完善的,由项目属地管理部门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第三章 房源销售管理
第九条 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仍违法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房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移交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 对擅自定价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未定价(含预售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待土地、规划、施工等手续完善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项目销售价格。
第四章 回购房源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售房源一律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适用住房台账,由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协议。
第十三条 回购房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管理,房源可做为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双创基地、人才引进等项目的安置房或周转房,也可以做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回购价格及出租价格由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第五章 已售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
由承购人按照自愿原则,满5年后向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
(一)2011年12月31日(含)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补缴差价款标准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宛政〔2015〕30号)规定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含)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25%补缴差价款。
(三)2015年10月27日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0%补缴差价款。
第十五条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未取得经济适住房准入资格的承购人,自愿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收购;不能收购的:
(一)2007年10月31日(含)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5%补缴差价款。
(二)2007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含)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25%补缴差价款。
(三)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7日(含)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0%补缴差价款。
(四)2015年10月2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购房款的35%补缴差价款。
(五)已建成入住项目购买时间按建成入住年份认定;未建成未入住项目按项目预售证办结年份认定。
(六)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购房户足额补缴差价后,由房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直接按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不动产手续,不再要求其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资格。
(七)未持有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程序仍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补缴差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宛建〔2015〕126号)执行。
第十六条 用于安置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及不动产登记问题另行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退出,由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单位或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项目手续不齐全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完善手续,并对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户资格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同时负责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差价款计算、资料整理申报等工作。
(二)组织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的差价款缴纳工作,并在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补缴、退出工作。
(三)清退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补缴差价款的购房户,房源由市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回购协议。
第十八条 项目开发单位须保障购房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机变相涨价或强制退房引起不稳定因素。凡因开发单位行为不当造成不稳定因素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属地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的退出工作。
(一)对已售房源但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进行资料受理、信息核实、资料审核、差价款核定。
(二)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项目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购房户退出工作时限并监督落实。
(三)信息汇总上报。
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补缴差价款时间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过时视为不配合专项处置,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处理。补缴的差价款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统筹管理使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主体变更
第二十一条 鉴于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职能已转变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工作,为理顺工作体制,保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仍为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中心的,在项目单位积极按照本办法配合的前提下,由项目实际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实际实施单位。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介入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处置工作,监督处理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各区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专项处置工作,按照处置办法,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规范管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拒不执行处置办法的项目开发单位或购房户:
(一)依据《南阳市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考核考评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将项目纳入“双违”处置范围,企业列入不诚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开发新项目,对其新建其它项目冻结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入资格购房户拒不配合专项处置的,由属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依法依规强制清退。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各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专项处置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监察、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房管、各区政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专项处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协调、监督、解决处置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我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完善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主题词:南阳市 人民政府 印发 市中 经济适用住房 处置 实施办法 的通知
N001-2019-0000261 | 文 号宛政〔2019〕4号 |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19-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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