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利用效率,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共享体系建设,现把《南阳市 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科学技术局
南阳市大型科研仪器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 创新驱动 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推动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 2014 〕 70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 〕 56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开放,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是指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套)原价值 20 万元以上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原价值 10 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是指拥有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拥有者),将其拥有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 由非关联的且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使用者)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四条 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应当遵循整合资源、布局合理、开放协作、高效利用和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 科学技术局是我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设、运行、维护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
(二)采集、发布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信息。
(三)参与新购、新建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联合评议。
(四)组织开展共享开放服务绩效评估。
(五)对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和使用进行补助。
(六)受理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市微型计算机应用开发中心承接平台运营建设,在市科学技术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共享管理,将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名称、类别、型号、分布、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通过共享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的信息查询、服务推介、专家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服务。
(三)加强与其他城市的合作,参与全国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的协作。
(四)组织和鼓励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加入共享服务平台。
(五)负责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拥有者 , 将其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名称、类别、型号、应用范围、技术指标等信息报送共享管理机构,在共享管理机构备案,纳入共享服务平台。
第七条 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共享使用时,应当提供服务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 ( 协议 ) ,约定检测、检验、中试、设计、快速成型等服务内容,以及费用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财政性资金项目需要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中试、快速成型等活动的,应当优先选择使用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第八条 拥有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所有权(管理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按约定收取服务费用;
(三)提供共享服务并通过绩效评估的,可以获得相应共享服务后奖励;
(四)配备专业服务人员,保持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不得无故拒绝提供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服务;
(六)为使用单位保守秘密,不得侵犯其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使用者享有下列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合法使用共享大型科研仪器设施;
(二)按约定支付使用费用;
(三)不得侵犯服务单位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获得共享使用后补助。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定期对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服务单位进行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功能开放等方面的绩效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共享服务后奖补的主要依据。
进行绩效评估时,应当抽查服务单位共享服务相关的原始记录,核实大型科研仪器设施运行情况,调查用户满意度。
加入共享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的服务单位应当配合共享服务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在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
(一)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
(二)对拥有者和使用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 20% 给予后补助。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服务和使用后补助总额最高为10万元。
第十二条 对 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科学技术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共享服务平台中以社会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拥有者,应当优先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享受税收优惠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施,不履行共享服务义务的,由市科学技术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共享服务后奖励、共享使用后补助的,由市科学技术局予以警告,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已经取得的,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 和共享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发放共享服务和使用后补助的。
(二)串通他人骗取共享服务和使用后补助的。
(三)在共享服务绩效评估中徇私舞弊的。
(四)挪用、克扣、截留大型科研仪器设施共享专项资金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南阳市 大型 科研 共享 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040-2019-0000003 | 文 号宛科〔2018〕108号 |
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1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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