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现将《南阳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结合《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抓紧组织协调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确保按照要求完成任务。
2018 年 1 月 15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 < 南阳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 的通知》(宛集聚办 [2018]2 号 ) 同时废止。
2019 年 1 月 29 日
南阳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豫集聚办〔 2019 〕 1 号)精神,引导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增强产业集聚区对全市转型发展攻坚的支撑带动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价范围
(一)产业集聚区范围 :各省定产业集聚区。
(二)企业范围 :产业集聚区内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和占地面积大于等于 5 亩的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
(三)不纳入评价范围的企业 :供电、供热、供水、垃圾污水处理企业。采矿、发电企业,以及投产未满两年的新办企业可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一)基本指标。 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单位污染排放税收等 5 项基本指标,分值分别为 30 、 20 、 20 、 15 、 15 ,总分 100 分。对占地 5 亩 ( 含 ) 以上的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主要评价亩均税收指标,基本分值为 100 。指标体系与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二)加分项。 符合境内外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省创新龙头企业或“科技小巨人 ( 培育 ) ”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的企业、近 2 年获得中国质量奖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或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的企业、近 2 年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企业、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或省级及以上智能车间 / 工厂、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或能效水效领跑者企业等条件的,在评价指标得分结果的基础上适当加分,总加分分值不超过 10 分。具体加分标准见附件 1 。
三、计分办法
企业综合评价总得分为基本指标得分与加分项得分之和。
(一)指标计分。 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指标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指标基本分值的 1.2 倍,最低为零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对单位污染排放税收指标,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得分为企业该指标值除以基准值乘以基本分值;没有主要污染物排放当量数据的企业,有税收数据的得基本分值,没有税收数据的得零分。
(二)加分项计分。 凡符合加分项指标相应条件的,每项可分别加 1 - 2 分,单个企业总加分不超过 10 分。
(三)指标基准值。 对亩均税收、亩均利润、研发投入强度、单位能耗总产值等 4 项指标,由市政府参照上年本辖区产业集聚区平均值,按年度确定所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评价的统一基准值;对单位污染排放税收指标,市政府按评价年度所辖各产业集聚区企业该项指标最高值确定统一基准值。
四、评价分类
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以产业集聚区为单位,将参评企业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划为 A 、 B 、 C 三类。
(一) A 类为优先发展类 ,指符合集聚区产业发展方向、综合质量效益好、绿色发展水平高的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前 50% 的企业根据亩均税收和研发投入强度 2 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前 15% 确定 A 类企业;对规模以下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前 50% 的企业根据实缴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前 15% 确定 A 类企业。
(二) B 类为鼓励提升类 ,指综合质量效益和绿色发展水平相对较好、需进一步提升的企业。分别将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中除 A 类、 C 类以外的企业确定为 B 类企业。
(三) C 类为倒逼转型类 ,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质量效益差,需重点整治或淘汰的企业。对规模以上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后 50% 的企业,根据单位能耗总产值和单位污染排放税收 2 项指标得分之和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后 10% 确定 C 类企业;对规模以下企业,将综合评价得分在产业集聚区排名后 50% 的企业根据实缴税收从高到低排序,按评价企业数量的后 10% 确定 C 类企业。
(四)可进行调档处理的情形
1. 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排序,实缴税收在产业集聚区参评企业排名后 50% 的企业原则上不划入 A 类;
2. 当年发生亡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节能降耗或污染减排年度任务未完成的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划入 A 类 ;
3. 上一年度被评为 A 类的企业、本年度工业设备更新改造投入超 1000 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或超 500 万元的规模以下企业以及新达到规模以上标准未满一年的企业原则上不划入 C 类 ;
4. 已列入各级政府明确淘汰关停或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达不到《河南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综合标准体系》 ( 豫淘汰落后办〔 2017 〕 12 号 ) 中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标准的企业,直接划入 C 类。
五、评价程序
(一)责任分工。 各产业集聚区所属县级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确定区内参评企业名单并具体开展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工作,所属县区税务、统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金融、科技、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工信、发改等相关部门,负责提供企业评价指标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评价程序。 各产业集聚区 所属县级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于每年 3 月 1 日之前将参与评价企业的上年度基本指标(附件 1 和附表 2 )报送至市产业集聚区联席办,由市联席办统一计算确定基准值。各产业集聚区所属县级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接到市联席办反馈的基准值后,于 每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区内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将评价指标数据和评价结果报送市 产业集聚区联席办。市政府于每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全市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审核汇总,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在本级主要媒体进行统一公示,并将经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结果运用。 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评价结果汇总并复核后,将 A 类企业和 C 类企业名单统一推送省相关部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或指定牵头部门)每年 5 月底前将本辖区各产业集聚区 A 类企业和 C 类企业在本级主要媒体公告,作为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的依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负责细化明确并落实对 A 类、 B 类企业的鼓励支持政策和对 C 类企业的限制倒逼政策。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
1 、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 、产业集聚区规模以上企业 2017 年基本指标表
3 、产业集聚区占地 5 亩以上(含)规模以下企业 2017 年基本指标表
4 、产业集聚区 2018 年规模以上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表
5 、产业集聚区 2018 年占地 5 亩以上(含)规模以下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