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迁工作推进大城市建设的意见

宛政〔201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和市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大征迁力度,强力推进重点项目实施,加快把南阳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吸纳集聚能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大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把南阳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吸纳集聚能力和重要影响力大城市的目标定位,坚持依法依规和谐征迁,加大征迁力度,强化宣传发动,营造征迁氛围,形成强大声势,加快征迁进度,攻克征迁难点,扫清征迁遗留,实现征迁“清零”,破解当前制约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为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征迁,阳光操作。严格执行征迁法规,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同时,将“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贯穿整个征迁过程,深入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参与征迁,真正做到征迁工作全程公开、公平、公正。

(二)市级统筹,县区实施。征迁工作由政府主导实施。市政府负责制(修)订政策、规划控制、下达任务、监督考核、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制定征迁方案、筹措征迁资金、做好群众工作等。

(三)安置优先,有序开发。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村民意愿,优先选择区位优势好、配套设施全的地块,先行编制安置区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先行进行安置房建设,安置房未开工建设的,商品房不得进行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作为本辖区征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迁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深入一线具体抓,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解决矛盾问题,确保征迁工作有序、有力、有效推进。要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组成强有力的征迁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加快征迁进度。同时,要强化培训,切实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迁效率。

(二)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深入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依靠民心民力破解征迁难题。征收范围确定后,要由村(社区)“两委”走访老党员、老干部和群众代表征求意见,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求对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时,要充分听取党员及群众代表的意见,认真讨论研究方案,坚持村(社区)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再结合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形成意见。房屋征收部门要根据反馈意见,完善征收补偿方案。根据“两公开”要求,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合法性认定结果、村(居)民身份认定结果、补偿安置结果等要在村(社区)公开栏内张贴公示。

(三)严格依法征迁。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征迁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宛政〔2011〕49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集体土地上征迁要根据《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宛政〔2018〕37号)执行,依法依规、合理补偿,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始终保持征迁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标准,坚决杜绝不负责任的口头承诺和突破底线的政策处理。房屋征收前,各区要严格按照《南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监管办法》(宛政〔2018〕19号),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进行合法性认定。要严格按照市、县相关规定执行房屋征迁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坚决做到标准统一、同域同策。被征收人在规定奖励期限内未完成签约的,不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坚决杜绝早搬迁与晚搬迁享受同样奖励补助标准现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无理取闹、恶意串联、阻挠征迁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对征迁工作中无理缠访缠诉、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由信访、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偿款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在征迁工作中失职渎职或串通被征收人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征收补偿款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处理。

(四)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要坚持先拆违、后征迁。征收决定下达前,违章建筑要拆除到位。要认真落实《南阳市制止中心城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销售行为暂行办法》(宛政〔2014〕41号)精神。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负责立即组织相关部门予以拆除,公安、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全力配合,确保拆违工作顺利进行。拆违经费由辖区政府(管委会)承担。

要加大管控力度,对新增违法建设实行“零容忍”,确保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对管控缺失、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

(五)明确职责分工。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按照“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严格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优先办理、快速办理涉及征迁工作的审批事项;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秩序;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区)政府(管委会)对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处理;工商、税务部门负责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经营性房屋的相关手续及查询工作;其他各相关部门对涉及征迁的审批事项,要在严格审批程序的同时,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优先、快速办理。涉迁公建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征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按照规定的征迁期限完成搬迁任务。工作滞后的,由相关部门对第一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问责、降职直至调离。征迁任务完成后,由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善固定资产核减手续。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等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管线迁改任务,并将征迁项目管线迁改任务列入年度计划,积极向上争取迁改资金,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六)加快安置房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区域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迁安置任务,按照就近、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统筹谋划,及早选址,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房建设方案,集中统一建设安置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为安置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集中安置区建设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主导,采取直接融资、间接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引导国有投资企业参与。要探索多元化的安置模式,除建设集中安置区外,也可采取政府回购的模式采购安置房。

(七)强化舆论引导。征迁工作启动前,要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入户宣传动员,让群众真正认识到早搬早主动、早搬得利多。要通过政策、补偿对比、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改善的宣传,让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重点项目建设,从而形成主动搬迁、积极搬迁的良好局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难缠户、违建户、久拖不拆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要进行必要曝光;对征迁中的感人事迹、好做法、好经验,要大力宣传,营造人人支持征迁工作、个个参与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八)明确奖惩措施。根据每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实行征迁、安置双考核。要坚持一周一考评、一月一通报。对工作不力、完不成任务的县(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在媒体上做表态发言,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必要时予以组织处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撤职;对工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单位和个人,要记功表彰。同时,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真正为出于公心、想干事、敢干事的人员保驾护航,营造勇于担当、务实重干的工作氛围;凡因政府重点建设项目依法征迁引起的信访案件,要分清原因,防止“一刀切”简单对征迁工作人员追责问责。

(九)切实做好信访稳定工作。各县(区)在加快征迁拆违工作的同时,要做好信访稳定工作。项目征收工作启动前,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维稳工作。要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上下联动的监控网络,及时化解征迁工作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控制越级上访事件发生。对征迁工作中遇到的少数漫天要价、损害公共利益的被征收人,要申请法院尽快强制执行,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权益。司法部门要充实人员,专人专职负责,依法从快做好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裁定、执行等工作。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附件: 青苗补偿标准

主题词: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迁工作推进大城市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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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001-2019-0000448 宛政〔2019〕14号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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