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科技和工信局)、各有关单位:
2019 年,南阳市科技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南阳市科技工作实际,特制定《南阳市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 年 4 月 28 日
一、依法行政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行政,增强科技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讲求实效,利于监督,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公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工作中,凡涉及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要行政措施等,在颁布实施前,均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和听取群众意见。公示内容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相一致,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
(一)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科技系统事关全局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科技系统采购招投标情况;
(四)科技系统重大项目的审批和实施;
(五)科技系统公务员招考、录用及领导干部选拨任用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必须公示的事项和其他需要公示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的形式:
(一)市科技局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
(四)其他公开形式。
第五条 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要认真答复,并作出妥善处理。
第六条 凡应公示而没有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按照管理权限追究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依法行政学习制度
为提高科技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 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及时、有效实施 , 特制定本学习制度。
( 一 ) 学习的时间:市科技局原则上坚持每周一下午集体学习,其他时间各科室可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组织好本科室工作人员集体学习和讨论。
( 二 ) 学习的组织:机关集体学习一般由办公室和机关党委组织。业务学习由业务科负责安排,法律学习由办公室负责安排。
( 三 ) 学习的内容: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全局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学习《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等,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 四 ) 学习的方法:采取“在岗与离岗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自学相结合,学习与交流相结合”等方式,在学习的“深”字上下功夫,在“新”字上做文章,在“实”字上出成效,推动理论学习活动的深入开展。对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法律学习每年要有学习计划。重视个人自学,养成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勤于收集整理的良好习惯。重视学习与工作的结合,不定期地交流学习心得,组织对重大问题的专题研讨。
(五)坚持定期学习交流制度。每季度组织一次干部学习成果交流,结合各自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交流学习体会。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以致用,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模范,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各项事务的能力,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
( 六 ) 学习的考核检查。建立学习考勤制度,机关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缺席的,必须事先请假,学习考勤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要把学习纳入每个同志年度目标责任制,科室负责同志要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本科室工作人员的学习情况,检查学习效果。要建立正常有序的学习机制,真正养成自觉学习、勤于思考、深入研究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促进工作健康运转。
三、科技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市科技局法治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科技局聘请相关人员为法律顾问,为市科技局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市科技局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代理市科技局参加诉讼、仲裁,受科技局委托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对市科技局起草和拟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为市科技局及时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在科技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五)指导和协调市科技局所属部门和二级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
(六)受市科技局指派,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协助市科技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九)办理市科技局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担任市科技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丰富的法律知识及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或属于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热心于为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一般从以下人员中聘请:
(一)政府部门法制科室负责人或专职法制员;
(二)律师、仲裁员;
(三)从事法律研究或具有某方面法律专长的人员。
第六条 法律顾问由科技局法制办公室推荐提名,报市科技局党组审定聘任,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条 法律顾问不具有行政职能,法律顾问与聘任人之间不具有劳动用工等意义上的人身依附关系。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法制办公室承担。具体方法是:
(一)对时间要求紧迫的法律事务,由办公室法制办公室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进行咨询,并对其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科技局领导决策参考;
(二)对市科技局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草案咨询论证或者情况较为复杂的法律事务,由市科技局法制办公室提前七天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并根据实际需要,以召开咨询会、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咨询、论证,或直接请法律顾问书面反馈咨询、论证意见,而后进行汇总,形成书面报告,供市科技局领导决策参考;
(三)市科技局对外交往和谈判过程中需要法律顾问参与的,由办公室通知其参加,直接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第九条 市科技局法律顾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科技局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成员的意见。
第十条 市科技局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市科技局保障其工作环境,并为其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法律顾问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法律顾问进行现场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办理法律事务需要有关机构或单位配合的,有关机构或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向市科技局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提交规范的署名书面意见,由法律顾问审查签批后送市科技局领导或局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法律事务,应由法律顾问召集市科技局党组成员集体研究,并以法律顾问名义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应对提供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市科技局工作纪律,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市科技局法律顾问工作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科技局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在受聘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科技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受市科技局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与自己或自己亲属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三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
(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对科技局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仲裁员被暂停执业或者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科技局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依法行政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全面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市科技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不断推进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二条 市科技局及其各科室要按照法定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规范和界定重大行政决策权限。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预算、产业政策、科技进步和教育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
(二)科技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市科技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四)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市科技局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六)社会保障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
(七)关系民生的重大事项;
(八)市科技局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注重调查研究、民主讨论和科学论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主要程序是: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应深入基层和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科学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组织领导和专家进行综合论证。
(三)征求意见。决策提出部门拟定初步方案后按事项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有关科技服务部门、基层群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后,承办单位应收集整理,吸收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四)听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听证会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会后认真研究分析,采纳正确意见;对条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纳的意见,应及时向有关人士通报情况或作出解释。
(五)法律审查。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必须先由科技局法制办公室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确保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确认程序:
(一)决策提出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决策的详细方案和说明报市科技局法制办公室。
(二)市科技局法制办公室对决策提出部门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党组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也可由副局长提出,报科技局党组确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重大行政决策以科技局党组讨论决定。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局长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局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尤其是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监督
(一)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制度。凡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事前或事后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依照法律规定应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应经其审议通过后再颁布执行。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中,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依法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司法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群众监督。
(三)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跟踪反馈。由市科技局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印发 南阳市 科学技术局 依法行政 行政工作 工作制度 的通知
040-2020-0000004 | 文 号宛科〔2019〕35号 |
市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2019-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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